六年制學程/裁判章則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5年2月5日 (四) 07:54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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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2. 裁判等級:
    • 初級裁判:昀羲,棋澧,智懷。
    • 高級裁判:雅敏,繡蕾,建伸。
    • 最終裁判:志仁,天安,秀雲。
  3. 裁判必須公開進行,要有裁判員,紀錄,見證。記錄和見證由裁判員指定,師生不可拒絕。
  4. 裁判可獨任進行,也可合議進行。
  5. 裁判結果分為三等,口頭勸告,冷靜措施,停學1~3天。原則以低等提升到高等,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判處二到三等結果。
  6. 當事者對初級裁判不服,可向高級裁判上訴,對高級裁判不服可向最終裁判上訴。上級裁判可維持原裁判或另為裁判。
  7. 裁判本人被訴應迴避此裁判過程。
  8. 裁判過程分為:
    • 釐清經過和事實。
    • 討論和當事者是否道歉之陳述。
    •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