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洪郁絜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7年9月4日 (一) 14:35由洪郁絜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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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信

本學程的說明

職場實習課程的說明

自我介紹&履歷

契約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洪郁絜(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期間。
  2.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 元。
  3.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4.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 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5.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6.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7.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8.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9.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0.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11.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乙方
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