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沈昀羲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7年2月21日 (二) 09:50由沈昀羲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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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信

敬愛的Go烘手作烘培坊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沈昀羲,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16 日,為期約 100 天,不知道我有沒有這個榮幸,能爭取到貴公司實習的機會,以便向各位學習,為了讓您了解我們學程列下以下三點進行說明;

實驗教育的說明

  • 實驗教育是擺脫傳統教育課綱,以自行編排課程的方式進行,課程與師資都不受到政府限制,但需定期向政府報告學習進度,是一種新型的教育方式
  • 實驗教育的理念,是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且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完成三年實驗教育或者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可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本學程的說明

  • 本學程名為:六年制學程,以團體自學方式進行的實驗教育團體,課程不受到傳統課綱的影響可以自行排課,本學程的課程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直行,剛開始本學程最先交授學生基本常識、基礎數學、科學,本學程認為英文是學生出社會後必定會需要所以特將此訂為必修,在近幾年開始以選課的方式授課,學生能自行選取自己感興趣的項目進行靜修,例如:烘焙與烹飪、網頁程式、德文、自力造屋等多元化課程,每學期末還會進行一次分組行動學習,是以小組為單位的行動學習,每組自行規劃五天行程,其中每天都必須有一餐必需自行動手烹煮,本學程也會定期舉辦對外大型教育論壇由學生擔任行政工作人員來訓練學生的工作能力。

職場實習課程的說明

  • 職場學習是為了讓學生脫離父母的舒適圈所舉辦的課程,高一生在下學期要依同學性向,安排到不同的真實職場實習,並定期返校研討,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師徒制」,在職場中須有一到數位業師,指派同學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首先要澄清職場數位業師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傳授建教生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兩者是「實習式的建教合作」關係。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是工資)是職場可以給的,我們也願意依循雙方協議的金額處理;保險是不可免的,也依循雙方協議的方式辦理。

自我介紹&履歷

我的名字叫沈昀羲,很少人能夠順利的叫對,今年15歲,就讀六年制學程高中一年級,對專題或報告的事情比較拿手,在班上經常擔任活動策畫,具有領導能力,曾擔任六年制學程對外成果發表策展人、均優學習論壇行政工作人員、書籍出版編輯……等多項工作。

對烘培、藝術和音樂有興趣,在班上也與同學一同創辦烘培社,自己也運用學校的自習時間到外面學習烘培,烘培社也在六年制學程對外成果發表展出約一百人份烘培展品,對藝術方面也很有興趣,在學校也選修了美術社,以音樂劇、服裝等主題在學校進行三次主題備課,平常在家也有再進修鋼琴。

為人正值、獨立,平時在家也會自己動手做糕點麵包給家人同學吃,雖然不是每次都會得到好好的讚賞,但我喜歡努力去嘗試,就算失敗還是會繼續直到成功為止,在學校因為常常帶作品來給同學吃,所以在班上時常聽到很賢慧、手藝很好之類的稱讚,也會自己在網路上找食譜嘗試新的事物,雖然學習烘培沒有很長的時間,但我保有熱情跟耐心,希望能夠更精進我的廚藝。

契約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沈昀羲(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 (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期間。
  2.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 元。
  3.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4.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 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5.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6.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7.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8.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9.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0.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11.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乙方
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