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施馨檸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7年2月20日 (一) 10:15由施馨檸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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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實習計畫

實驗教育的說明

  • 實驗教育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的學習方式與內容。
  • 實驗教育的定位
    1. 非以營利為目的
    2. 採用實驗課程
    3. 以學生為中心
    4.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5.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6.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7.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 國民教育階段
    1. 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2. 實驗教育之學生能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3. 實驗教育之學生能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4. 設籍學校可以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 報告及完成學業
    1.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2. 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本學程的說明

  • 本學程為團體實驗教育,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實驗教育。
  • 目前人數為22位學生,4位老師,106學年高一生及國三生混齡,地點在新北市板橋新埔國中。
  • 課程分為必修及選修。必修為英文、資訊及班上共同活動。選修依照學生性向來選擇不同的社團,老師、學生、家長均可開設課程,目前有資訊類、科學類、手作類、語文類、社會史地、體育類等等。
  • 班上特殊活動:
    1. 參與均優學習論壇策畫及工作人員。
    2. 境內分組行動學習。國中階段每學期末為期一周,在雙北以外的地區行動學習,從行程規劃、預算、住宿、一天烹煮兩餐中學習生活知識及團隊合作。
    3. 境外行動學習。高中階段必須要有一次一周以上,在境外(不包含離島)的地區行動學習,學生選擇自己有興趣的主題,搭配不同的國家、城市,進行行動學習,鼓勵大家向外走。
    4. 爬山。一個月一次全體師生一起爬山,例如以前全班一起去爬過三峽的五寮尖,也去司馬庫斯有三天兩夜的郊外行動學習。(可舉例如司馬庫斯、五寮尖)
    5. 單車環半島。在104年5月,全體師生及自願參加的家長從淡水八里出發,經過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再到屏東枋寮搭火車回新北。途中也騎了蘇花公路及南迴公路。
    6. 協力造屋。
    7. OST開放式論壇
    8. WRO世界和平遊戲
    9. 書籍出版

職場實習課程的說明

  • 高一生在下學期要依同學性向,安排到不同的真實職場實習,並定期返校研討,由學職場負責人與學程共同評量。
  • 需再補充,可參考連結

自我介紹

契約

學生姓名:施馨檸 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之週☆…。
  2.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
    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3.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4. 依教育部範例第四條,斟酌採用。
  5.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6.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7.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8. 依教育部範例第九條,斟酌採用。
  9.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10.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1.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12.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簽名處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