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陳又甄

出自六年制學程
在2017年2月21日 (二) 11:35由施馨檸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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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實習計畫

什麼是實驗教育

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


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申請團體實驗教育和機構實驗教育者,要在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在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實驗教育的理念,是以學生為中心,不受課程綱要限制,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會依照不同的學生有不同的設定。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

學程簡介

六年制學程是一個新北市的自學團體。就讀時間從國中到高中,為期六年。

我們班上現在有22位同學,13位高中生、9位國中生,上課方式是以選課、必修進行,基本上我們只有禮拜三是必修課,必修課是英文、資訊。我們有一個課程是主題備課,是同學要找一個自己有興趣的主題,當3節課的授課老師,教其他的同學。

選課有分很多類:資訊、藝術、手作、體育、語文...等等,而這些課是依照學生的興趣提出來的,只要時段不衝突,大家都可以選自己喜歡的。

除了選課外,學程還有很多團體活動,像我們固定幾個月會爬一次山、國中部是每學期末都會有5天4夜的行動學習,以小組為單位,全部都要由同學自行策畫,高中部是可自己或結伴,到離島以外的國家,期間至少6天、在兩年前全班有一起騎腳踏環半島,騎了8天7夜總長600公里...。

關於職場實習課程的說明

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27 日,為期約四個月,學程依同學性向,安排到不同的真實職場實習,並定期返校研討,由學職場負責人與學程共同評量。

自傳

我是陳又甄,在家中排行老三,上面有兩個哥哥,從小在很幸福的家庭長大,爸爸因為長時間在外地工作,所以只要有時間,全家都會有小小的家庭聚會。我的個性開朗,樂於嘗試新的事物,這對我的人際也有很大的幫助,在學校跟同學相處的都很融洽。平常在家有時間的話,我會練習大提琴跟唱歌,偶爾會跟家人去看戲劇表演,這樣耳濡目染之下,我對音樂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在學程就讀第個四年頭,回想以前在國小制式化的課程裡,學習上有很大的壓力,進而造成各方面的壓抑。但我覺得在這邊的學習給予我很大的幫助,不論是在個性還是技能。以前在做事的時候,耐心都略顯不足,常常會和周遭人抱怨,但現在開始會擔起自己要負責的事。在技能方面,國一的時候我們的課程需要大量的報告,所以開始要練習製作簡報跟語言表達,其中兩次的主題是音樂劇、迪士尼動畫,裡面除了戲劇跟動畫,我還有特別介紹音樂方面的內容,像是:國內外音樂的差別、以前到現在音樂的技術的不同,可能是對音樂比較敏感,所以才會有興趣做這些外的研究。

想起在國二的時候,班上的課程改制成選課制。在興趣的驅使之下,我選擇了德文、街舞、樂團、手作...等等的課程,我覺得最令我印象深刻就是我在高一的時候選擇了以前從沒想過的社團,也就是樂團。在樂團裡我擔任吉他手,雖然我從來沒接觸過吉他,也只選修了半學期,在和其他同學練團的過程中有些許的磨擦,但經過了一段時間的磨合,我們逐漸培養了默契。而我從一開始不被看好,到開始下定決心想把這件事做好,花比別人多的時間練習,比別人更認真看待這件事。半年後我和其他們夥伴站在一個對外的台上表演,即使緊張、即使音響設備有問題,但我對表演的成果感到滿意,也對自己有達到期望的目標而感動。

除了在學校的學習,我在外面也學了不少的才藝,像是:鋼琴、弦樂團、大提琴。參加弦樂團對我來說應該是收穫最多的一個經驗,當時決定要參加樂團的考試時,真的拚了命的在練習,在最後的考試關卡中獲得了老師的認同,成功地進到台北世紀少年團。因為考進了樂團,有了競爭的對手,讓我更想努力的把自己提升到一定的等級,對於自己想做的事更有目標。在實習期間,我相信會好好跟老師學習,一定會是個願意負責跟值得被教導的學生。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陳又甄(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YAMAHA(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期間為四個月,其中周一至周五需安排一天回學校回報(如果周休二日,需上班,平日能在有一天放假。)
  2.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
    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3.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4. 依教育部範例第四條,斟酌採用。
  5.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6.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7.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8. 依教育部範例第九條,斟酌採用。
  9.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10.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1.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12.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陳又甄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242巷10號
乙方
名稱:YAMAHA
統一編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