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邱申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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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td>原因不同(目的不同)</td><td>公益事業需要</td><td>因開發建設,實施更新或低密度生產使用變更為高密度開發利用等原因</td></tr>
 
<tr><td>原因不同(目的不同)</td><td>公益事業需要</td><td>因開發建設,實施更新或低密度生產使用變更為高密度開發利用等原因</td></tr>
 
<tr><td>徵收範圍限制不同</td><td>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td><td>一定區域內土地,為全區土地之徵收</td></tr>
 
<tr><td>徵收範圍限制不同</td><td>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td><td>一定區域內土地,為全區土地之徵收</td></tr>
<tr><td>核准機關不同</td><td>中央主管機關</td><td>(1)須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br>(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報請行政院核准</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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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td>核准機關不同</td><td>中央主管機關</td><td>(1)須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報請行政院核准</td></tr>
 
<tr><td>是否行使收回權不同</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適法條件下,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收回權</td></tr>
 
<tr><td>是否行使收回權不同</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適法條件下,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收回權</td></tr>

2014年9月23日 (二) 17:08的修訂版本

項目公共徵收區段徵收
原因不同(目的不同)公益事業需要因開發建設,實施更新或低密度生產使用變更為高密度開發利用等原因
徵收範圍限制不同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一定區域內土地,為全區土地之徵收
核准機關不同中央主管機關(1)須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報請行政院核准
是否行使收回權不同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適法條件下,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收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