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邱申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新頁面: <table class=nicetable style='border:1px solid'> <tr><td>項目</td><td>公共徵收</td><td>區段徵收</td></tr> <tr><td>原因不同(目的不同)</td><td>公益事業需要</td><t...) |
|||
第 3 行: | 第 3 行: | ||
<tr><td>原因不同(目的不同)</td><td>公益事業需要</td><td>因開發建設,實施更新或低密度生產使用變更為高密度開發利用等原因</td></tr> | <tr><td>原因不同(目的不同)</td><td>公益事業需要</td><td>因開發建設,實施更新或低密度生產使用變更為高密度開發利用等原因</td></tr> | ||
<tr><td>徵收範圍限制不同</td><td>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td><td>一定區域內土地,為全區土地之徵收</td></tr> | <tr><td>徵收範圍限制不同</td><td>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td><td>一定區域內土地,為全區土地之徵收</td></tr> | ||
− | <tr><td>核准機關不同</td><td>中央主管機關</td><td>(1)須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報請行政院核准</td></tr> | + | <tr><td>核准機關不同</td><td>中央主管機關</td><td>(1)須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br>(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報請行政院核准</td></tr> |
<tr><td>是否行使收回權不同</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適法條件下,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收回權</td></tr> | <tr><td>是否行使收回權不同</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適法條件下,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收回權</td></tr> |
2014年9月23日 (二) 17:08的修訂版本
項目 | 公共徵收 | 區段徵收 |
原因不同(目的不同) | 公益事業需要 | 因開發建設,實施更新或低密度生產使用變更為高密度開發利用等原因 |
徵收範圍限制不同 | 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 一定區域內土地,為全區土地之徵收 |
核准機關不同 | 中央主管機關 | (1)須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br>(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報請行政院核准 |
是否行使收回權不同 | 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適法條件下,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 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收回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