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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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2'>立合約書人:</p> | <p class='p-2'>立合約書人:</p> | ||
<p><center>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center></p> | <p><center>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center></p> |
2024年8月13日 (二) 12:57的修訂版本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
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
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
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
乙方需經甲方逐年評核,若評核未達標,則甲方得視違約情形終止契約。
若本契約期滿前2個月,乙方有意繼續使用並續約,且甲方或主管機關並無
其他計畫、政策或其他因素考量有收回該場地之需求,仍應由乙方於契約屆
期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由甲方評核達標後始得續約。
第 二 條:繳交借用金額
(一)乙方借用一年場地,依照本校場地收費借用金額計算標準收費新台
幣4.8萬元,借用標的及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