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張胤閎: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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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拍及出力方法;拍面、力量及身體關節控制;擊球時機及球感訓練。、建立反手推打、正手擺打動作模式及發展其技巧。=== | ===握拍及出力方法;拍面、力量及身體關節控制;擊球時機及球感訓練。、建立反手推打、正手擺打動作模式及發展其技巧。=== | ||
===30秒反手推打測驗(至少應15次以上)。=== | ===30秒反手推打測驗(至少應15次以上)。=== |
2016年8月22日 (一) 15:54的修訂版本
目錄
初階桌球
握拍及出力方法;拍面、力量及身體關節控制;擊球時機及球感訓練。、建立反手推打、正手擺打動作模式及發展其技巧。
30秒反手推打測驗(至少應15次以上)。
正反手發平擊球。
單打比賽(抽籤分組初賽)。
桌球歷史
桌球由網球(tennis)發展而來。它起源於19世紀末的英國。歐洲人熱愛網球運動,但因為受到場地和天氣的限制,他們將網球運動搬到室內,以餐桌作為賽場,慢慢發展出桌球運動。也有的說是1890年幾名在印度的海軍軍官發覺在一張不大的台子上玩網球頗為刺激。後來改用空心的小皮球代替彈性不大的實心球,並用木板代替了網拍。最初稱為「桌面網球」(table tennis),也有叫「室內網球」(Indoor tennis)的。一位美國製造商以桌球撞擊時所發出的聲音創造出ping-pong作為他製造的「桌球」專利註冊商標。後來逐漸為桌球的正式名稱。
20世紀初,桌球運動在歐洲和亞洲蓬勃開展起來。1926年,在德國柏林舉行了國際桌球邀請賽,同時成立了國際桌球聯合會。第一屆世桌賽譜寫了桌球早期運動的歷史新篇章,為今後的世界錦標賽奠定了基礎。從1926年至1939年,世界桌球錦標賽每年都舉行一次。從2003年第47屆世桌賽開始,國際桌總決定將把單項與團體比賽分開進行。多年的發展也使桌球的球拍、比賽用球和規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最初的球拍是塊略經加工的木板,後來有人在球拍上貼一層羊皮。再後來,歐洲人把帶有膠粒的橡皮貼在球拍上。在20世紀50年代初,日本人又發明了貼有厚海棉的球拍。
桌球運動於1988年夏季奧運會被首次列為奧運會正式比賽項目。
桌球規則
球檯
- 球檯的上層表面稱為檯面,應為長方形,長2.74公尺、寬1.525公尺、離地板76公分,須水平安置。
- 檯面應不包括球檯側面的上端。
球網組合
- 球網組合由球網、懸網繩、及網柱組成包括附著於檯面的網夾。
- 球網應以一條綁在兩側網柱高15.25公分處的懸網繩掛之,網柱外緣需離邊線外緣15.25公分。
- 整個球網頂端的高度,須離檯面15.25公分。
- 整個球網底部應儘量與檯面密接,其兩端應儘量與網柱密接。
1、球應為直徑40公釐的圓球體。
2、 球的重量應為2.7公克。
1、球拍的大小、形狀及重量均無限制,但底板應為平坦而堅硬。
2、用以擊球之拍面應以一塊連黏合物在內,總厚度不超過2公釐,顆粒向外的顆粒膠覆蓋,或用一塊連黏合物在內總厚度不超過4公釐,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綿膠覆蓋。
3、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應為無光澤,其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
4、球員在比賽開始前及比賽中更換球拍時,應將球拍向裁判員及對方展示,並容許他們檢查。
1.球在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稱為一個「回合」(Rally)。
2.從發球時,球被拋起前,在非執拍手掌心靜止狀態的最後瞬間起,至球觸及球檯、球網組合,執拍手持握之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份以外之任何物,或至該回合被判定為重發球或得分為止,稱為「比賽中」(In Play)
3.不予判分的回合稱為「重發球」。
4.給予判分的回合稱為「得分」(A Point)。
5.執握球拍的手稱為「執拍手」(The Racket Hand)。
6.非執握球拍的手稱為「非執拍手」(The Free Hand)。
7.球員手中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份觸及球時稱為「擊球」(Strike)。
8.對方擊球朝向檯面方向或檯面上方,在球尚未觸及本方球檯區且未越過本方端線前,觸及本方球員或其穿帶物時,稱為「阻擋」(Obstruct)。
9.球員在該回合開始時所穿著或攜帶的任何物品,稱為「穿帶物」(Wears or Carries),此不含比賽用球。
10.球從球網組合凸出球檯部份的下方或外側而過,或球過網後,反彈回本區,均視為「越網或繞網」(Over Or Around The Net Assembly)。
11.球檯的端線(The End Line)包括其兩端的為限延長線。
1.在開始發球時,球應靜置於張開平坦的非執拍手掌心上,且在發球方端線之後及檯面水平之上。
2.發球員應以手將球接近垂直地向上拋起,至少升離非執拍手16公分以上,且不得使球旋轉,球下降擊球前不能觸及任何物。 3.當球從拋軌之最高點下降,該發球員應予擊球,使球先觸及己方檯面,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組合觸及對方檯區。雙打時,球應先觸及發球方的右半區,繼之,觸及接發球方檯面的右半區。
雙打時,先由發球員做有效發球,次由接發球員做有效回擊,繼由發球員的同伴做有效回擊,序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做有效回擊,此後雙方球員依此次序輪做有效回擊。
1.發球時,球越網或繞網時觸及球網組合的有效球;或觸及球網組合後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若球已發出而接發球方尚未準備接球且未試圖接球。 3.因球員無法控制之干擾,致未能依規定作有效的發球或回擊。 4.雙打時,由非輪定的球員發球或接發球。
1.因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2.因警告或處罰球員。 3.因比賽條件受干擾,致該回合的結果可能受影響。
1.對方未能做有效回擊。
2.球員完成發球或回擊後,球在被對方拍擊前,處擊球網組合以外的任何物品時。 3.對方擊球未觸及接球方檯區而越過端線。 4.對方阻擋來球。 5.對方連續兩次擊球。 6.對方以不符合2.4.3規定之拍面擊球。 7.對方或其任何穿帶物移動比賽檯面。 8.對方或其任何穿帶物觸及球網組合。 9.非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10.雙打時,對方未按輪定次序擊球。
一局比賽已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但雙方均得10分以後,以先領先對方2分的一方為勝方。
1.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及方位的權利,應以抽籤(猜球)決定之,抽籤(猜球)勝者得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或開始之方位。 2.當一方已作首先發球或接發球,或開始時方位之選擇,另一方得做其他的選擇。 3.每發二分球後,該接發球方換為發球方,依此輪轉至該局結束,或直至雙方均得10分(Duce),或實施促進制度,其後之發球及接發球順序仍應相同,但每位球員僅輪發一球。 4.在雙打賽的每一局,首次發球的一方應決定誰先發球,再由首局接發球方決定誰先接發球,此後該場各局當首次發球員選定後,其接發球員應該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球員。 5.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輪到接發球的一方應互換接發球次序。 6.一局開始時在此方位的一方,應於該場次局開始時在另一方,而在一場的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換方位。
1.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或接發球次序錯誤,應即中斷比賽,按該場比賽開始時所確定的次序及當時的比分,回復原應輪定的發球員發球,及原應輪定的接發球員接球,雙打時按該局開始時首先發球方所確定的次序進行糾正後繼續比賽。
2.裁判員一旦發現球員應互換方位而未換時,應即中斷比賽,並按該場開始時所確定的次序及當時的比分進行糾正後繼續比賽。
3.在任何情況下,錯誤發現前的所有得分均應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