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新頁面: <center><p style='font-size:14pt;'>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p></center> <p class='p-2m2'>立合約書人:</p> <p class='p-2m6'>新北市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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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2m2'>立合約書人:</p> | <p class='p-2m2'>立合約書人:</p> | ||
− | <p class='p-2m6'>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p> | + | <p class='p-2m6'>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p> |
− | <p class='p-2m6'>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以下簡稱乙方)</p> | + | <p class='p-2m6'>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以下簡稱乙方)</p> |
<p class='p-2m2'>  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p> | <p class='p-2m2'>  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p> | ||
<p class='p-2m4'>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乙方需經甲方逐年評核,若評核未達標,則甲方得視違約情形終止契約。若本契約期滿前2個月,乙方有意繼續使用並續約,且甲方或主管機關並無其他計畫、政策或其他因素考量有收回該場地之需求,仍應由乙方於契約屆期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由甲方評核達標後始得續約。</p> | <p class='p-2m4'>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乙方需經甲方逐年評核,若評核未達標,則甲方得視違約情形終止契約。若本契約期滿前2個月,乙方有意繼續使用並續約,且甲方或主管機關並無其他計畫、政策或其他因素考量有收回該場地之需求,仍應由乙方於契約屆期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由甲方評核達標後始得續約。</p> |
2024年8月13日 (二) 11:08的修訂版本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
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乙方需經甲方逐年評核,若評核未達標,則甲方得視違約情形終止契約。若本契約期滿前2個月,乙方有意繼續使用並續約,且甲方或主管機關並無其他計畫、政策或其他因素考量有收回該場地之需求,仍應由乙方於契約屆期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由甲方評核達標後始得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