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制學程/03/2016.01.19: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同學控告的處理) |
(→下學期前十週選修課) |
||
第 8 行: | 第 8 行: | ||
#*直排輪社 | #*直排輪社 | ||
#*其他創社 | #*其他創社 | ||
+ | #必選優先原則 | ||
#OST 說明 | #OST 說明 | ||
+ | |||
===同學控告的處理=== | ===同學控告的處理=== | ||
*[[干擾上課秩序#2016.01.19|干擾上課秩序]] | *[[干擾上課秩序#2016.01.19|干擾上課秩序]] |
2016年1月19日 (二) 08:10的修訂版本
下學期前十週選修課
同學控告的處理
天安強化維護上課秩序提案
- 案由:當同學嚴重干擾上課秩序時,任課老師為了維護課程順利進行,在對同學干擾上課秩序的行為,進行適當處置或提醒之後仍無效果,可以要求該同學在該堂課中移至自主學習教室進行「獨自學習」。同學在一學期內被各教師要求「獨自學習」累積三次之後,移交二級裁判處以一至三天的停學。
- 說明:現有規則中同學干擾課堂的情況,僅能以口頭警告並累積十次之後處以冷靜措施的方式處理,但是口頭警告缺乏效果時,就難以即時處理課堂干擾行為影響學習的問題。因此,為了維護大多數同學學習的權益,也讓任課教師更能執行其教學的職責,同時,也讓干擾上課秩序的同學,得到及時、適當的回饋,使其日後更能因此而調整上課的狀態,增加學習的可能性,故增訂此項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