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制學程/裁判章則: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新頁面: 分類:六年制學程/治理 #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裁判等級: #*初級裁判:昀羲,棋澧,智懷。 #*高級裁判:雅敏,繡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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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 #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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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初級裁判:施棋澧,沈昀羲,莊惟智。 |
− | #* | + | #*高級裁判:劉庭安,郭麗熒,游士賢。 |
− | #* | + | #*最終裁判:丁志仁,張天安,王秀雲。 |
− | # | + | #裁判必須公開進行,要有裁判員,記錄,見證。記錄和見證由裁判員指定,師生不可拒絕。 |
#裁判可獨任進行,也可合議進行。 | #裁判可獨任進行,也可合議進行。 | ||
#裁判結果分為三等,口頭勸告,冷靜措施,停學1~3天。原則以低等提升到高等,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判處二到三等結果。 | #裁判結果分為三等,口頭勸告,冷靜措施,停學1~3天。原則以低等提升到高等,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判處二到三等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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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和當事者是否道歉之陳述。 | #*討論和當事者是否道歉之陳述。 | ||
#*判決。 | #*判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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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註: | ||
+ | #一年級初級裁判為:昀羲,棋澧,智懷。 |
2017年6月27日 (二) 11:01的最新修訂版本
- 裁判案件可由老師,同學,家長提出。
- 裁判等級:
- 初級裁判:施棋澧,沈昀羲,莊惟智。
- 高級裁判:劉庭安,郭麗熒,游士賢。
- 最終裁判:丁志仁,張天安,王秀雲。
- 裁判必須公開進行,要有裁判員,記錄,見證。記錄和見證由裁判員指定,師生不可拒絕。
- 裁判可獨任進行,也可合議進行。
- 裁判結果分為三等,口頭勸告,冷靜措施,停學1~3天。原則以低等提升到高等,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判處二到三等結果。
- 當事者對初級裁判不服,可向高級裁判上訴,對高級裁判不服可向最終裁判上訴。上級裁判可維持原裁判或另為裁判。
- 裁判本人被訴應迴避此裁判過程。
- 裁判過程分為:
- 釐清經過和事實。
- 討論和當事者是否道歉之陳述。
- 判決。
附註:
- 一年級初級裁判為:昀羲,棋澧,智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