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實習/文件/莊惟智: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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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學程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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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實習計畫===
 
===職場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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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丁丁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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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莊惟智,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16 日,為期約 100 天,我們有自己組成一個公司名為FunMake,不知道您能不能成為我們的指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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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合夥制」,在職場中須有數位合夥人,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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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澄清職場合夥人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學習創業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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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每位合夥人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合夥人絕對不會在這一段紀錄中講彼此的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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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right>學生莊惟智敬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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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驗教育的說明===
 
===關於實驗教育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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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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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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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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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實驗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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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學生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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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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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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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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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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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學生,管學生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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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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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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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挑選生:學生不適應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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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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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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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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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侵害學生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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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學程的說明===
 
===關於本學程的說明===
 
#本學程的全名叫「六年制學程」,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本學程的全名叫「六年制學程」,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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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與「教師法」的限制。  
 
#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與「教師法」的限制。  
 
#目前在法令上實驗教育的學生家長是要分擔實驗教育支出的,政府沒有補助。而六年制學程每位學生每年的分擔經費是12萬,含上學期間的頻寬費用,但不含午餐和保險費。  
 
#目前在法令上實驗教育的學生家長是要分擔實驗教育支出的,政府沒有補助。而六年制學程每位學生每年的分擔經費是12萬,含上學期間的頻寬費用,但不含午餐和保險費。  
#六年制學程的計畫主持人是振鐸學會常務理事丁志仁,行政事務則由振鐸學會協助。為了這個計畫,振鐸學會準備四年多了,也正式執行兩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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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制學程的計畫主持人是振鐸學會常務理事丁志仁,行政事務則由振鐸學會協助。為了這個計畫,振鐸學會準備四年多了。
#六年制學程設籍的國中是新北市板橋區新埔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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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制學程設籍的高中是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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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除了必修課以外也有其他多元的選修課如:日文社、射箭社、協力造屋、街舞社...
  
===關於職場實習課程的說明===
 
 
===自我介紹===
 
===自我介紹===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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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莊惟智(維克多),目前活16年,在家裡我有一個姊姊,我是家族裡年紀最小的也是身高最高的,我從很小就開始玩樂高,因為這樣我現在的空間感特別好,在當時買樂高從來都不會去看參考年齡,我對東西和環近的觀察力很好,能夠比身旁的任何人都還快的了解眼前的機械結構與原理,當然我可以很直覺的感受到身邊人的情緒,我也很善於利用身邊的資源來完成我的目的。
*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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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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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程的三年裡除了做三個備課以外,我也修過非常多的課,但讓所有我印象最深的是協力造屋這門課比較特別,所謂的協力造屋就是以我們學程的所有同學,一同架設一棟木屋,另外我有自行學習3D繪圖軟體,當中主要有 Rhino、123Ddesign、Zbrush,其他正試著在練習的繪圖軟體是SolidWorks、3DMax,一年級我和朋友組隊去高雄參加WRO世界機器人奧林匹克創意賽得到全國國中組佳作,國二我那年我們全班一起用腳踏車環了半島總共600KM,國二升國三的暑假我和幾個比較要好的同學,一起以火車取代交通環島總共用了13天,國三升高中的暑假我跟著學程搭飛機到四川成都和藏寨,高一參加中正盃獨輪錦標賽單腳競速得到第二名,和全國獨輪錦標賽跳遠成人組第一名。
*指派同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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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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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前我只會用樂高來表達我腦袋裡的想法和點子,不過現在我能用軟體畫出我要的東西,然後以3D Printer技術將東西以短時間內快速製作出來,這對我來說這個世界簡直又更容易跟我的腦袋生互動了,我的主要興趣是製作較特殊的玩具教具和一些STEAMPUNK的東西,希望這能夠成為我以後的工作主軸。另外離現在比較近的目標是,今年暑假在香港的APUC亞洲盃和明年在韓國UNI-CON世界盃,兩項比賽都和獨輪有關。
*寫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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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以實習過程的文字或影象作為同學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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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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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姓名:莊惟智              (以下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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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機構: 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以下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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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合辦建教合作,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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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之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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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輔助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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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br/>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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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得拜訪瞭解甲方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br/>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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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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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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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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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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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width='100%'><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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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style='vertical-align:top;width=50%;'>甲方<br/>姓名:莊惟智<br/>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br/>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學府路322號8樓</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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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style='vertical-align:top;width=50%;'>乙方<br/>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br/>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br/>負責人姓名:丁志仁</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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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3 日</p>

2017年3月14日 (二) 09:03的最新修訂版本

職場實習計畫

敬愛的丁丁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莊惟智,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16 日,為期約 100 天,我們有自己組成一個公司名為FunMake,不知道您能不能成為我們的指導者。

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合夥制」,在職場中須有數位合夥人,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首先要澄清職場合夥人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學習創業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

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每位合夥人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合夥人絕對不會在這一段紀錄中講彼此的壞話。

學生莊惟智敬上

關於實驗教育的說明

  1. 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2.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定位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採用實驗課程
    • 以學生為中心
    • 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
    • 引導學生適性學習
    • 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 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3. 收學生,管學生的規則
    •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
    • 可挑選生:學生不適應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 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 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 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
    • 不得侵害學生人權

關於本學程的說明

  1. 本學程的全名叫「六年制學程」,是一個向新北市提出的「團體實驗教育」計畫。
  2. 「六年制學程」是依據我國法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辦理的「團體實驗教育」,是有別於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外的第三種辦學型態。
  3. 和「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不同,團體實驗教育的辦學要件不在於土地、房舍,而在於「實驗課程」,由於要進行實驗課程所以不受「國家課綱」與「教師法」的限制。
  4. 目前在法令上實驗教育的學生家長是要分擔實驗教育支出的,政府沒有補助。而六年制學程每位學生每年的分擔經費是12萬,含上學期間的頻寬費用,但不含午餐和保險費。
  5. 六年制學程的計畫主持人是振鐸學會常務理事丁志仁,行政事務則由振鐸學會協助。為了這個計畫,振鐸學會準備四年多了。
  6. 六年制學程設籍的高中是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7. 本學程除了必修課以外也有其他多元的選修課如:日文社、射箭社、協力造屋、街舞社...

自我介紹

您好!我是莊惟智(維克多),目前活16年,在家裡我有一個姊姊,我是家族裡年紀最小的也是身高最高的,我從很小就開始玩樂高,因為這樣我現在的空間感特別好,在當時買樂高從來都不會去看參考年齡,我對東西和環近的觀察力很好,能夠比身旁的任何人都還快的了解眼前的機械結構與原理,當然我可以很直覺的感受到身邊人的情緒,我也很善於利用身邊的資源來完成我的目的。

在學程的三年裡除了做三個備課以外,我也修過非常多的課,但讓所有我印象最深的是協力造屋這門課比較特別,所謂的協力造屋就是以我們學程的所有同學,一同架設一棟木屋,另外我有自行學習3D繪圖軟體,當中主要有 Rhino、123Ddesign、Zbrush,其他正試著在練習的繪圖軟體是SolidWorks、3DMax,一年級我和朋友組隊去高雄參加WRO世界機器人奧林匹克創意賽得到全國國中組佳作,國二我那年我們全班一起用腳踏車環了半島總共600KM,國二升國三的暑假我和幾個比較要好的同學,一起以火車取代交通環島總共用了13天,國三升高中的暑假我跟著學程搭飛機到四川成都和藏寨,高一參加中正盃獨輪錦標賽單腳競速得到第二名,和全國獨輪錦標賽跳遠成人組第一名。

原本以前我只會用樂高來表達我腦袋裡的想法和點子,不過現在我能用軟體畫出我要的東西,然後以3D Printer技術將東西以短時間內快速製作出來,這對我來說這個世界簡直又更容易跟我的腦袋生互動了,我的主要興趣是製作較特殊的玩具教具和一些STEAMPUNK的東西,希望這能夠成為我以後的工作主軸。另外離現在比較近的目標是,今年暑假在香港的APUC亞洲盃和明年在韓國UNI-CON世界盃,兩項比賽都和獨輪有關。

生活實踐自學團實習式建教合作建教合作暨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生姓名:莊惟智 (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 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以下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合辦建教合作,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之週一至週五。
  2.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輔助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3.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
    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4. 乙方得拜訪瞭解甲方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
    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5.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6.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7.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8. 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姓名:莊惟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學府路322號8樓
乙方
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
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
負責人姓名:丁志仁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