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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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4'>第 二 條:繳交借用金額</p>
 
<p class='p-4'>第 二 條:繳交借用金額</p>
 
<p class='pm4'>(一)乙方借用一年場地,依照本校場地收費借用金額計算標準收費新台幣4.8萬元,借用標的及說明如下:</p>
 
<p class='pm4'>(一)乙方借用一年場地,依照本校場地收費借用金額計算標準收費新台幣4.8萬元,借用標的及說明如下:</p>
<p class='pm8'>1.校方晨曦樓1樓(B棟B103 教室) 1間教室空間,包括教室內原有設施設備(投影機、布幕、冷氣2台、置物櫃、黑板、講台…等),借用期滿須逐項點交還校方,並確認設備設施正常使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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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m4'><p>1.校方晨曦樓1樓(B棟B103 教室) 1間教室空間,包括教室內原有設施設備(投影機、布幕、冷氣2台、置物櫃、黑板、講台…等),借用期滿須逐項點交還校方,並確認設備設施正常使用。</p>
<p class='pm6'>2.借用金額計算方式如下:教室1間*4,000元*12個月=48,000;元/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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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借用金額計算方式如下:教室1間*4,000元*12個月=48,000;元/年。</p>
<p class='pm6'>3.繳交方式:簽定契約後1個月內向甲方以年繳方式一次繳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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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繳交方式:簽定契約後1個月內向甲方以年繳方式一次繳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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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m4'>(二)水費電費計價方式:乙方須負責裝置計電器,電費依據學校統一收費標準計價。水費則酌收使用費用單一費率。相關費用需依指定時間洽總務處完成繳費事宜。</p>
 
<p class='pm4'>(二)水費電費計價方式:乙方須負責裝置計電器,電費依據學校統一收費標準計價。水費則酌收使用費用單一費率。相關費用需依指定時間洽總務處完成繳費事宜。</p>
 
<p class='pm6'>1.水費:每月100元,每3個月繳費一次。</p>
 
<p class='pm6'>1.水費:每月100元,每3個月繳費一次。</p>

2024年8月14日 (三) 11:12的修訂版本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

乙方需經甲方逐年評核,若評核未達標,則甲方得視違約情形終止契約。

若本契約期滿前2個月,乙方有意繼續使用並續約,且甲方或主管機關並無其他計畫、政策或其他因素考量有收回該場地之需求,仍應由乙方於契約屆期前2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約之申請,經由甲方評核達標後始得續約。

第 二 條:繳交借用金額

(一)乙方借用一年場地,依照本校場地收費借用金額計算標準收費新台幣4.8萬元,借用標的及說明如下:

1.校方晨曦樓1樓(B棟B103 教室) 1間教室空間,包括教室內原有設施設備(投影機、布幕、冷氣2台、置物櫃、黑板、講台…等),借用期滿須逐項點交還校方,並確認設備設施正常使用。

2.借用金額計算方式如下:教室1間*4,000元*12個月=48,000;元/年。

3.繳交方式:簽定契約後1個月內向甲方以年繳方式一次繳清。

(二)水費電費計價方式:乙方須負責裝置計電器,電費依據學校統一收費標準計價。水費則酌收使用費用單一費率。相關費用需依指定時間洽總務處完成繳費事宜。

1.水費:每月100元,每3個月繳費一次。

2.電費:每度8元計價,每3個月抄表一次並完成繳費。

第 三 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雙方應於
   事先協調,乙方應遵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 四 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新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
   放實施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若有違反法令或本約約定事項,甲方得據以
   終止契約,並得請求相關賠償。

第 五 條:乙方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前,應先將書圖送交甲方審閱並提供相關意見,
   經雙方同意後始得增置。契約終止時,視甲方需求得要求乙方拆除、回復原
   狀,違者由甲方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終止契約。

第 六 條:甲方同意乙方在計畫範圍內需要,以不影響建築結構情形下做整修或裝潢。

第 七 條:乙方應提供職員名冊予甲方造冊備查,在校期間應隨時配戴識別證件,識
   別證件由乙方製作,送校方用印備查。辦理活動或研習需有校外人士進入校
   園,務必於一周前完成造冊送達總務處,乙方並需落實人員動線規劃,避免
   校外人士進入教學區域,以維護師生在校之安全。

第 八 條:乙方需依借用計畫內容實施,甲方不得干涉或任意終止契約,乙方若違反
   計畫內容或有違法情事發生時,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得請求相關損害賠
   償,乙方不得異議。

第 九 條:乙方借用校區之場地之週邊環境、衛生、水費、電費、電話費,除甲方認
   定原應繳交部分經費外,其餘應由乙方負責繳交。

第 十 條:校區安全由甲乙雙方共同維護,若甲方無派遣相關安全人員在該場地,該
   地區校區安全應由乙方負責。

第 十一 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其人員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
   議。

第 十二 條:契約存續中,乙方除因重大事由並經甲方同意外,不得中途解約。如確有
   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時,雙方均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若因此致甲方
   受有損害或費用增加者,悉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乙方使用期間,若甲方因開發、利用或建造等相關情事,而有收回場地或
   設施、設備之必要者,得於15日前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於10日內自行將建物、場地、設施、設
   備等返還甲方;如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乙方應負責修繕賠償或回復原
   狀。乙方所遺留在甲方之物品,應於10日內搬遷,逾期視同廢棄物,由甲
   方逕行處理,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 十三 條:乙方同意借用期間,願意配合甲方或新北市政府相關業務活動,並無償提
   供所需之場地。

第 十四 條:本契約正本2份,由甲乙雙方各女乙份為憑,若有爭議,應以甲方所執為
   據。
   契約若有未盡事宜或增刪修改之需要,由甲乙任一方提出,甲乙雙方共同協
   商契約內容,並經雙方用印後生效。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相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契約所產生之糾紛若有涉訟,以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方: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校 長 鄭建立     簽章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191號
電話:(02)2225-9469


乙方: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學會

法定代理人:理事長 張仁彰     簽章
電話:(02)2221-1391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