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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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2m4'>&emsp;&emsp;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p>
 
<p class='p-2m4'>&emsp;&emsp;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p>
 
<p class='p-2'>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p>
 
<p class='p-2'>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p>
<p class='p-2m6'>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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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2m4'>&emsp;&emsp;&emsp;&emsp;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p>

2024年8月13日 (二) 12:38的修訂版本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

新北市立自強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向甲方租用所屬校區空間,作為「辦理跨校選修暨全民科學平台」教育為目的。租用契約書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

第 一 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年簽定

    契約),約定期間辦理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振鐸學會辦公空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