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教育政策及修法公聽會: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六年制學程
(→審議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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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過去委員會有爭議,希望部裡做相關指導,方便日後做為判斷標準的案例,部通常以,非權限範圍,尊重縣市主管機關及審議委員會判斷回應。 | #*對於過去委員會有爭議,希望部裡做相關指導,方便日後做為判斷標準的案例,部通常以,非權限範圍,尊重縣市主管機關及審議委員會判斷回應。 | ||
#設藉學校對於設藉學生權利義務不明 | #設藉學校對於設藉學生權利義務不明 | ||
− | # | + | #保障學生教育選擇權,應以改善學校教學品質為目標,而非鼓勵、支持學生脫離學校,進行實驗教育。 |
+ | #*國家應負起培育人才的責任,避免家長教育選擇權侵犯學生學習權。 | ||
+ | #*國家已提供相當資源,並建立一套運作中的教育體系,應設法優化、提高效率。 | ||
+ | #*支持現職教師進行多元學習、實驗教育。 | ||
+ | #*改善師培、退輔制度,加速師資革新。 | ||
+ | #*鬆綁課綱 | ||
+ | #*實驗教育的經驗應成為改革體制教育的養分。 |
2021年8月11日 (三) 14:48的修訂版本
時間:2021.08.13(五)14: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 101 會議室
主辦單位:王婉諭辦公室
題綱
- 監察院「我國實驗教育的實施現況與未來發展」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指出,目前教育部僅以「執特定教育理念」、「可自課程綱要中鬆綁」等條件定義實驗教育,惟對於實驗教育審議通過基準、品質確保及後設評估機制,缺乏細緻規範與解釋。對此,可能的改善措施具體為何,以保障學生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
- 實驗教育體系如華德福、蒙特梭利已有自身的培訓及認證系統,教育部在臺灣的教師資格檢定上,有無可能認可這些資格?針對職前培育與在職銜接,可能的培育管道與認證模式為何?
- 現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無教育部一般性補助款之教育補助經費,導致前開辦學成本轉嫁到家庭,也讓各類型態實驗教育的學費收費出現相當落差。對此,可能的改善措施具體為何,以保障一般家庭進入實驗教育之選擇權?
各單位提案、說明
教育部
針對討論題綱說明如下:
- 研議公開審議通過之機構/團體實驗教育計畫書內容之可行性
- 修訂機構或團體自行申請停辦、退場機制
- 實驗教育師資職前培育之可能模式:研議通用型國家證書等認證機制。
保障教育選擇權聯盟總召集人陳怡光
- 責成地方政府成立實驗教育專責單位
- 學費補助:
- 修正「國民教育法」第 4 條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9 條,將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學費補助法源入法
審議現況
- 「特定教育理念」的認定
- 雙語:例如拿加拿大的課程給學生上,就算實驗教育嗎?
- 特定宗教理念(聖經、佛經)、恐同:公民意識、普世價值建立?
- 申請個人實驗教育規避團體、機構法令監督
- 補習班
- 精英教育
- 大腳小腳
- 學生出國,但在台申請實驗教育
- 父母是定居中國的台商,小孩在中國未入學,在台灣申請個人實驗教育(國民教育階段、高中階段)。
- 學生在台灣申請實驗教育,全年在中國參加讀經班(台灣人辦的讀經班移到中國經營)(國民教育階段)。
- 已出國就學,仍在台灣申請實驗教育。
- 審議、訪視、成果報告的制度設計
- 在個人實驗教育部分,目前大部分縣市的做法是看申請案的委員、訪視委員不是同一個人,所以看申請案的不知道執行成果,訪視的不清楚申請內容或歷年來的執行脈絡。同時,義務教育階段成果報告是備查。造成只要申請通過,學生的學習權就政府端而言,實質上沒有任何保障及監督機制。
- 現實中,有部分學生因懼學、拒學……等,需要更多資源轉介輔導的,或者有兒虐或家庭資源不足需要社工介入的案件,反而因離開學校形成另一種社會資源不足的困境。
- 新法修正後,明訂審議委員任期限制,加上承辦人員流動率極高,在雙北等縣市,因案件量大,審議流於書面審查。
- 師資流動率太高
- 個人實驗教育部分,陷入追求名師、課程的情況。
- 團體機構的老師,不一定清楚團體、機構的理念,只是換一個地方教學而已。
- 脫離課綱、又沒有自己整體的課程規劃,基礎學科學習薄弱、不完整。
- 現場老師不一定有輔導、特教、教育學的理念,造成可能很會教知識,但無法輔導學生,覺得教學很挫折,學生都不學之類的現象。
- 特殊學習需求人數增加
- 曾發生過義務教育階段,因家長因素造成學生因故不到校,學校履次報中輟,家長因而申請實驗教育的案例。
- 或高中階段發生精神干擾(憂鬱症……等),學校端直接建議學生申請實驗教育案例。
- 高中階段實驗教育
- 三年間第普高、技高輪流申請(免學費補助?、完成實驗教育認定標準?)
- 家長端要求核發高中畢業證書
- 特教資源
- 審議委員專業進修
- 目前無
- 審議委員共識營流於形式,無實質討論
- 對於過去委員會有爭議,希望部裡做相關指導,方便日後做為判斷標準的案例,部通常以,非權限範圍,尊重縣市主管機關及審議委員會判斷回應。
- 設藉學校對於設藉學生權利義務不明
- 保障學生教育選擇權,應以改善學校教學品質為目標,而非鼓勵、支持學生脫離學校,進行實驗教育。
- 國家應負起培育人才的責任,避免家長教育選擇權侵犯學生學習權。
- 國家已提供相當資源,並建立一套運作中的教育體系,應設法優化、提高效率。
- 支持現職教師進行多元學習、實驗教育。
- 改善師培、退輔制度,加速師資革新。
- 鬆綁課綱
- 實驗教育的經驗應成為改革體制教育的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