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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class=nicetable style='border:1px solid'> <tr><td>項目</td><td>公用徵收</td><td>區段徵收</td></tr> <tr><td>原因不同(目的不同)</td><td>公益事業需要</td><td>因開發建設,實施更新或低密度生產使用變更為高密度開發利用等原因</td></tr> <tr><td>徵收範圍限制不同</td><td>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td><td>一定區域內土地,為全區土地之徵收</td></tr> <tr><td>核准機關不同</td><td>中央主管機關</td><td>(1)須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報請行政院核准</td></tr> <tr><td>是否行使收回權不同</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適法條件下,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收回權</td></tr> <tr><td>土地權力限制不同(禁止事項不同)</td><td>被徵收土地公告日起,於公告期間內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再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再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做改良物之增加種植。 </td><td>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食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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