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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信=== 敬愛的丁老師您好: 我是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的學生 施馨檸,我們班高一有一門職場實習課,時間是自今年的 3 月 6 日到 6 月 16 日,為期約 100 天,不知道我有沒有這個榮幸,能爭取到貴單位實習的機會,以便向各位學習。 政府為了促進教育的多元發展,並保障父母的教育選擇權,所以在民國 103 年公布施行了《實驗教育三法》,分別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公辦民營」等三種實驗教育。我們的自學團就是依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成立,經過新北市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領取新北市高中自學生學生證的自學團體。我們的課程不受國訂課綱的限制,可以自行設計;我們的老師不受教師法的限制,依教學內容由具有實質相關專長者擔任。依法:實驗教育團體的理念必須尊重多元智能、以學生為中心、引導學生適性學習。所以我們自學團為了幫助每位同學:自我性向探索與職涯探索,便設計了這一門「職場實習」的課程。這門課是必修課,修課期間,每位同學必須覓得實習的職場,每週到職場實習四天,返校上課一天。實習採「師徒制」,在職場中須有一到數位業師(以下簡稱師父),指派同學我(以下簡稱徒弟)在職場中的工作,給我打成績、寫評語。 首先要澄清職場師父的角色在法律上並不是僱主,我也不是勞工,彼此的關係不是僱用關係;我的身份仍是學生(建教生),職場的角色是傳授建教生技能的建教合作機構,兩者是「實習式的建教合作」關係。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是工資)是職場可以給的,我們也願意依循雙方協議的金額處理;保險是不可免的,也依循雙方協議的方式辦理。 至為要緊的一件事是:學校(生活實踐自學團)要求我們要寫實習日誌並製作產出,所以請師父們同意徒弟可以用文字和影像來紀錄這一段實習歷程,徒弟保證知恩圖報,絕對不會在這一段紀錄中講師父們的壞話。如蒙允准將不勝感激。 學生 施馨檸 敬上 ===自我介紹=== 我是施馨檸。在家中是長女,家中成員有四個,一個妹妹。國中開始參加六年制學程自學團體,慢慢建立起對自己的自信心以及挑戰新事物的勇氣。 學程的課程很多元,也有大量的報告機會,所以對於上台我並不畏懼。我對資訊、語文、科學方面較有興趣。我們的一門選修課網頁程式撰寫,從基本的HTML開始認識,再到SQL資料庫管理以及PHP等,慢慢的做出一個屬於自己的網站,我也去上過台大資工系開的Javascript課程。 語文方面我除了必修英文,也另外修過影視英文及德文,我喜歡看歐美影集、英文文章,但在開口說的方面我還需要加強自己的勇氣。我們有許多行動學習課程,需要外宿,自己規劃所有行程,也要學會自己烹煮,讓我們脫離舒適圈,培養獨立自主的個性。 另外我也擔任過班上對外成果發表的策劃小組,以及書籍出版編輯等。書籍出版讓我對文字的奧妙感到好奇,經過長期下來激發出不少對文字的興趣。 擔任均優學習論壇的工作人員時,從準備期間跟議程人員聯絡,到當天面對學員以及講師時面臨各種突發狀況,要如何冷靜有條理的解決,都得到了很多的學習,對於人力調配也有一些經驗,我非常享受當工作人員的過程。 我們有許多門課都需要團隊合作,我的個性較細心,做事負責,會聽取每個人的意見,話不多,但會適時提出自己的想法。我希望能從最基本的工作開始做起,累積自己的經驗,也願意接受困難的任務,樂於學習更多方面的知識。 ===契約=== 學生姓名:施馨檸(以下稱甲方); 建教合作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乙方); 教學機構: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以下稱丙方); 甲方係乙方與丙方合辦建教合作之學生,為明定甲方在乙方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契約,俾供遵循。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本契約之訓練期間,自民國 106 年 3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期間為四個月。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甲方投保勞工保險。(本條可依協議處理)<br/>甲方於受訓期間,丙方應為甲方投保團體保險(包括投保意外險,其內容應含意外所生之醫療費用),並支付保險費,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 #本契約之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而終止時,乙方應發給甲方書面之訓練證明。<br/>前項訓練證明,應包括甲方之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時數。 #依教育部範例第四條,斟酌採用。 #甲方於訓練期間提供生活津貼,金額為每☆元。(依協調結果約定) #甲方於受訓期間,乙方應依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之訓練內容及時程,指派具備相關職業技能之專人負責甲方之技能訓練。 #丙方得指派教師拜訪乙方,瞭解甲方接受訓練情形,並輔導甲方深化學習;請乙方友善配合。<br/>乙方允許甲方於訓練期間製作文字及影像紀錄作為實習日誌及實習產出之用。 #依教育部範例第九條,斟酌採用。 #甲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乙方各項規章,努力學習。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私法救濟時,以甲方居住地或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機關。 #本契約書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table width='100%'><tr> <td width='33%'>甲方<br/>姓名:<br/>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br/>地址:</td> <td width='33%'>乙方<br/>名稱:<br/>統一編號:<br/>地址:<br/>負責人姓名:</td> <td width='34%'>丙方<br/>名稱:新北市生活實踐自學團<br/>地址:新北市新海路181號信義樓五樓<br/>負責人姓名:丁志仁</td> </tr></table> <p align='center'>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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