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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 #土地徵收之意義: #*土地徵收是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公共建設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於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及強制取得之一種處分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之一種,被徵收人若有異議,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土地徵收之性質: #*土地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係屬原始取得,其實施並不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前提,而係國家基於公法上關係單方意思表示之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之一種土地徵收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為所有權為標的。另為興辦公共建設需要取得空間 #土地徵收之標的: #*地上權時,得準用徵收規定,故亦得為徵收之標的。至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之規定,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補償地價時為清算結束之。被徵收土地改良物應有之負擔,亦同。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 #*國防設備。 #*交通事業。 #*公用事業。 #*水利事業。 #*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社會福利事業。 #*國營事業。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例: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水利法、大眾捷運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 <table class=nicetable> <tr><td>項目</td><td>公用徵收</td><td>區段徵收</td></tr> <tr><td>原因不同(目的不同)</td><td>公益事業需要</td><td>因開發建設,實施更新或低密度生產使用變更為高密度開發利用等原因</td></tr> <tr><td>徵收範圍限制不同</td><td>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限</td><td>一定區域內土地,為全區土地之徵收</td></tr> <tr><td>核准機關不同</td><td>中央主管機關</td><td>(1)須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2)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報請行政院核准</td></tr> <tr><td>是否行使收回權不同</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適法條件下,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td><td>原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行使收回權</td></tr> <tr><td>土地權力限制不同(禁止事項不同)</td><td>被徵收土地公告日起,於公告期間內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再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再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做改良物之增加種植。 </td><td>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食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td> </tr> </table> ==施棋澧正方論點== *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開發事業,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辦理區段徵收,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可以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增漲,完善的公共設施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重效益。 *辦理區段徵收,對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而言,有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減省土地稅賦,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好處;對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則有加速公共建設,促進地區發展,節省政府財政支出,符合漲價歸公社會公平原則,健全地籍管理等好處。 *內政部表示,修正前徵收補償價格係按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計算,修正後將採市價補償 *公益性,方便 ==葉奕宏反方論點==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2288/ 台灣五大土地徵收爭議事件簿]] [[http://i0.wp.com/www.thenewslens.com/wp-content/uploads/2013/07/1077994_703710899645421_571548472_n.jpg 台灣五大土地徵收爭議事件簿]] *最近引發社會關注的大埔拆遷案,政府利用居民北上抗議、較少人留守時進行拆遷,被外界批評是「趁虛而入、調虎離山」。苗栗縣府對此表示,選擇這個時機是為了降低衝突與避免人員受傷,苗栗縣長劉政鴻則說「是老天賜給的機會」。近二十年來,政府與民眾的土地爭議越來越多,從樂生療養院到紹興社區,讓社會正視土地爭議所引發的相關人權問題。 #大埔4戶 苗縣府趁機拆除 #華光社區 #華光社區8月底拆除 #住戶盼獲妥善安置 #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大埔事件 #大埔四戶拆遷始末 #紹興南街案件大事記 #【紹興南村事件】 #文林苑王家被納都更 ==邱申晴反方論點== #民眾認為土徵條例原是用來規範用法人不得濫權,但因公務員欠缺「民主國家行政介入、干涉人民財產的界限觀念」,往往將徵收當成一種好用的工具,在享受權利之餘實質侵害人民財產權。 #民眾認為政府做一個公共設施需徵收人民土地,原則上「要多少取多少、不可以多拿」,這點也在一般徵收中明確規範。但區段徵收卻免除這個規範,明明只要用到一小塊地,但在外圍徵收一塊更大的地,用意是讓這塊地增值,發回給人民的抵價地就會縮水,剩下的地以及轉手利益就歸國家所有。 #審議小組的審查重點在徵收的必要性及公益性,但整個徵收程序卻沒有讓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意見的機制。 #台灣的土地徵收只有一級制,內政部的土徵小組擁有唯一核准權,核准後地方才能公告。而法條規定,人民只能在公告後才能表達意見,這時徵收程序都走完了,內政部並沒有修法將聽證納入土徵條例的打算 #民眾認為土地徵收應該要完全補償,而非只有相當補償 ==辯論規則== ===規則=== #每方有三位辯論者 #三人共分為兩次論述以及一次總結 #各方論述完對方有三分鐘的提問時間 #每次論述時間有三分鐘(約500字) #總結時間有五分鐘(約800字) #每方都擁有親友團,若在辯論過程中有任何想補充,請傳遞紙條給辯論者 #親友團找出一位代表記錄對方所題出的疑問 ===正方=== *海龜組,飛龍組為正方親友團 *正方隊長為丁丁 *柯智懷 *邱申晴 ===反方=== *鱷魚組,楓凛組為反方親友團 *反方隊長為天安 *丁禾 *曾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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