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110年教育經費
出自福留子孫
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增量分配
一、甲案
- 採三原則:
- 承認過去的分配有其背景因素,所以只處理增量部分。
- 承認造成教育經費增量的原因乃是中央與地方各自的財源(不含舉債與鑄幣)增長的結果,由於財源增長幅度不同,可依其權重分配增量。
- 承認中央與地方財源增量,對於教育的「支付責任」不同,仍依其不同的「教育財政責任」折算其「增量分配數」。
- 明年、後年、大後年因疫情影響,教育經費的增量壓力將會減小。
- 中央與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增量分配:依據中央與地方政府各自「財源增量佔總增量之比重×教育佔支出之比重」分配。
財源增量貢獻度,中央與地方之比為:4.88比1
教育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中央為12.09%,地方為32.42%
增量分配權重中央為(4.88/5.88)×0.1209=0.10034
增量分配權重地方為(1/5.88)×0.3242=0.05514
中央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比率為:64.54%
地方教育經費增量分配比率為:35.46%
此方案的長期影響:
- 7 年後中央佔教育經費的一半
- 83 年後中央佔教育經費的 60%
- 900 年後中央佔教育經費的 64%
- 無限多年後中央佔教育經費的 64.54%
但中央佔此比例是否有正當性、合理性、可行性?要再探討
二、乙案
以前三年中央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15.27% 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
單位:億
中央歲 入淨額 |
中央三年平 均歲入淨額 |
中央教 育支出 |
推計中央 教育支出 |
總歲入 淨額 |
中央歲入 淨額佔比 |
|
---|---|---|---|---|---|---|
104年度 | 18857 | |||||
105年度 | 18957 | |||||
106年度 | 19298 | 19037.33 | 2,905 | 2907.001 | 27,022 | 70.45% |
107年度 | 20203 | 19486.00 | 2972 | 2975.512 | 27,644 | 70.49% |
108年度 | 20749 | 20083.33 | 3066 | 3066.725 | 28,446 | 70.60% |
※推計中央教育支出:前三年中央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15.27%
此案的特點:
- 中央教育經費不會去佔其他部會的預算份額。
- 中央無法降低教育經費佔其收入比重。
- 中央佔政府收入的 70.5% 大致可以維持原法案對教育經費的保護效果。
- 推計數字接近實況質,較具可行性。
地方政府之間的教育經費增量分配
- 規模當量,以(2.5×高中班數+2×國中數+1.6×國小班數)=班級權數(X),教育支出(單位元)=4×108+106×X+30.471×X2
R2=0.9949,(台北市除外)。 - 台北市規模當量為上項的 1.75 倍。
- 將各縣市規模當量等比例縮小,使縣市教育規模當量合計為1。
- 由於應分擔太大,自有財源減少之縣市,其自我財源當量只能打折,無法歸零。打折大小與自有財源之減幅相當。
- 各縣市自有財源當量等比例縮小,使縣市自有財源當量合計為1。
- 求各縣市規模當量與自有財源當量之和為總當量。
- 將各縣市總當量等比例縮小,使縣市總當量合計為1。
- 代入縣市合計之應分擔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