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閉恩濡起草 | 召集人與執秘二修 | 說明欄 |
一 名 稱 宗 旨 |
推動自主學習的公共化發展,不將自主學習視 為商品服務,而是共享的資源與學習方式。以 上述理念,構建全國性的自主學習支持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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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連線名稱為「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本簡則中簡稱連線),不申請登記 立案。
目標有三:
1.推動自主學習公共化漸次在實驗教育與體制學校落實。
2.促成青年世代團結。
3.復振台灣教育領域的常民政治。
公共化之含義由連線例會通過,並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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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求簡政輕負,連線不申請立案。
2.公共化的含義以一般性決議定之。
3.如終身學習系統有高度參與動機, 應載入目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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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成 員 |
成員權利與義務
1.知情權:成員有權了解連線的各項活動計畫 與決策過程。
2.活動參與權:成員應積極參與連線通過的各 項活動,並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3.提供人脈與資訊:成員需協助連線擴大影響 力,提供必要的人脈與資訊支持。
發起團體名單原始發起團體名單如下:
後續加入的團體:新加入的團體須經既 有成員團體的同意方可加入。
離開團體:成員可在通知後自由退出連 線,但需交接其所負責的工作和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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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連線成員分「參加團體」與「志工個人」,成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1.知情權:成員有權了解連線的各項活動計畫與決策過程。
2.活動參與權:成員應積極參與連線通過的各項活動,並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3.提供人脈與資訊:成員應提供支持連線各項活動與各項工作的人脈與資訊。
4.傳遞資訊:成員應依文件指示傳達、散布執行秘書所發之各種文件。
連線之發起團體為「參加團體」,名單為:
凡認同連線宗旨,且願意遵守連線決議並分擔連線各項工作的本外國人,得加 入連線成為「志工個人」。
凡認同連線宗旨,且願意遵守連線決議並分擔連線各項工作的本外國團體,得 申請加入連線,經連線既有團體在例會中同意後,成為「參加團體」。
以下情況為參加團體離開本連線:
1.聲請退出本連線者。
2.因不遵守本連線決議或有礙本連線名譽經本連線議決除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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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起團體為初始的參加團體。
2.連線由團體與志工構成。
3.新團體之參加由既有團體同意。
此為組織反摻沙子的常規操作。
4.接納外國團體與外國人。
5.區分自願退出與議決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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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志 工 團 |
志工團由參加連線之「志工個人」組成,成員 享有與正式成員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並需積極 投入連線推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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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團由參加連線之「志工個人」組成,志工團本於民主原則自治。
志工團得組成各種微社群或工作小組,連線成員皆得參加。
志工團參與例會,不計參加團體窗口代表,每十人為一表決權,由一位志工代 表。
志工團互選一人為團長,協調諸微社群、工作小組、議決權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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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線採分封建藩式鬆散組織
二、採此模式會釋放擴張潛能,但降 低組織嚴密性
三、連線三大驅動力為:
1.參加團體
2.志工生態系
3.執秘領導的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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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連 線 幹 部 |
連線設召集人兩名,負責確保連線運作,並設 執行秘書一名,負責日常聯繫工作。召集人由 連線成員共同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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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連線設召集人兩名,為無給職。對外代表本連線,對內召集連線例會;設執 行秘書一名,負責日常工作之推進。
召集人與執行秘書於連線例會中推舉,改選時亦同;其推動工作應遵守例會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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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人最好一位代表老兵世代,一 位代表青年世代。
2.召集人與執秘都不是自走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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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例 會 |
每月召開一次連線聚會,由各成員指定的固定 窗口參與,共同討論並決策連線未來的工作方 向與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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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例會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實體開會,決議連線各項事
宜。各參加團體不論大小、不論窗口人數,表決時皆為一權。例會凡「志工個
人」皆得參加,惟其表決權數依第三點之規定。
例會之決議清單由執行秘書指定專人保管,並於連線網站上公布,凡成員皆得 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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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會為連線治理核心,匯聚參加團 體、志工、執秘三大動能。
2.參加團體均為一議決權。
3.志工團自治,不過多規範。
4.例會治理須權責相符,要求實體參 與,已為低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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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 理 計 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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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線將舉辦高品質之公開討論,提出自主學習各項服務之合理收費價格。但反 對服務之計價主要基於「權利金」或「機密性」。
對自主學習之各項計價服務,以行政協助為主,應禁止收費提供自主學習內容 代辦,壓縮學生試錯與成長空間。
應鼓勵學生自辦或自營各項自主學習之計價服務,連線得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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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學習公共化運動將衍生出台灣 教育龐大的服務生態系。
2.此生態系中的服務應有合理薪酬, 不可能皆為無償奉獻。
3.然此生態系亦不可成為商品市場, 有錢者多得,貧窮者不可得。
4.禁止收費提供自主學習內容代辦。
5.鼓勵學生自辦或自營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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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議 事 規 則 |
簡則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生效,如 需修改,亦需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
連線採取民主議事規則,重大決策須經全體成 員討論並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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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會之成會額數與議決額數如下:
1.有半數以上參加團體或八個以上參加團體實體出席,例會成會。
2.表決時之出席總額(參加團體及志工代表),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 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
3.例會中對議案(動議與提案)之表決,依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1)由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者,為絕對多數可決。
(2)以贊成人數多於反對人數通過者,為簡單多數可決。
(3)以多方案中得票最多者通過,為相對多數可決。
(4)由主席詢問與會者有無反對,無反對者通過為共識決。
4.修改連線簡則,處分連線財產之重大議案,解散連線須絕對多數可決。
5.連線例會通過之決議應編製決議清單,載明會次、日期、案由、提案人、說 明、辦法,可決方式,表決票數。
6.對案由簡單之議案,得於全體成員參加之社群媒體上討論、議決,經例會核 備後列入決議清單。
7.例會中得使用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付委、修正等五種附屬動議。散會、 擱置、停止討論三種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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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連線參與成本很低,於巔峰期成員 將達數十個,當時若要求過半出席 方能成會則不切實際,應規範核心 主力團體大致到齊即可開會議決。
2.修改簡則、處分財產、解散連線須 絕對多數可決。
3.案由簡單時,得於社群媒體上討論 、議決,再送例會核備。
4.其餘按會議規範進行常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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