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2026)
20260917修改
- 四、申請及審查基準:
- (二)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如下:
- 1、活動(或課程等)辦理日訂於每年一月至六月者 ,受理申請期間為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屆期送件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均以駁回方式檢還全案辦理。
- 2、活動(或課程等)辦理日訂於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者 ,受理申請期間為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屆期送件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均以駁回方式檢還全案辦理。
- (三)採每季(一月、四月、七月、十月)首月十五日前辦理申請案審查。申請時,應函送本部經費申請表、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等文件,並恪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範;其為民間團體者,應另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 (四)
- 4、各級學校: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三十萬元為上限,並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為限。但經本部協調辦理之研習及活動,經審核同意得全額補助,不受核定補助金額之限制。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補助,並依第一目規定辦理。
- 5、民間團體:採部分或酌予補助為原則,每申請團體每年度合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每案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 6、為配合本部政策推動、具重大公益目的或特殊實務需要之補助申請案,請本部核准者,不受前開數目限制。
- (二)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另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經核准立案、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