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實驗教育國是會議期前討論Ⅰ
出自福留子孫
活動主題:台灣實驗教育的對話與合作
活動目標
議題×Keyman | 廣宣志工×人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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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2月Ⅰ => 3月Ⅱ => 5月Ⅲ |
- 促進實驗教育利害關係人之間的對話與合作。
- 分享台灣實驗教育的成功或失敗案例。
- 探索實驗教育未來發展的可能路徑。
- 支撐實驗教育的跨界合作以助其永續發展。
補充描述版說明from丁丁
台灣實驗教育的發展,到2025年卡住了,有3個影響。第一,它的內部治理一直在劣化;第二,他在台灣教育發展生態系中的潛力跟發展,其中的可能性正在消失;第三,那如果要針對現狀稍微處理一下,這個問題需要大家通力合作,沒有任何一家有能耐單獨處理。
具體操作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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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man:
丁志仁、朱佳仁、鄭同僚、黃志順、周樂生、楊逸帆、林怡廷、曲智鑛(助理代為出席)、陳怡光(
關切焦點議題:
- 臺灣建構實驗教育制度的目的,到底為何?
- 讓人民可以動手打造符合自己需求的教育:
這一部分可以從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後,實驗教育實際上的群絡分布看得出來(右圖上半部)- 引進國外教育理念,如蒙特梭利、華德福、瑟谷學校、耶拿計畫、KIPP 與 KIST…等。
- 包容多元文化多元信仰,如各種讀經教育,包括聖經、佛經、儒經…等。
- 強化學生自主學習,包含增加學生對自己學習的治理、群學、無界學習、生活實踐。
- 逃避法令規範,例如:
- 財團為規避《私立學校法》的規範,申請實驗教育,以得到低強度低密度的管理。
- 補習班開始申請實驗教育,其中一部分,牴觸實驗教育非營利法律規定,想方設法將實驗教育變成一門好生意。
- 學校老師或家長教導學生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以衝刺應試教育。
- 學校老師教導特殊學習需求學生的家長,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以減輕學校的照顧負擔。
- 少數家長,為了得到政府每年近 7 萬元補助,申請高中實驗教育。補助被挪用於紓緩家計壓力。
- 以「昨日實驗教育,今日公共教育」的精神,讓實驗教育發展出來的各種進步的論述與實踐,可以慢慢融入體制學校,讓人民透過公共教育而普遍受惠,尤其是關於自主學習典範的發展,目前已融入 108 課綱(右圖下半部)。
- 然而時至三法通過的十年後(2025年),台灣實驗教育的發展卡住了,不但實驗教育本身的治理出現問題,實驗教育帶給體制學校的啟發與進步,也卡在兩者橋接的若干難點之上。
- 讓人民可以動手打造符合自己需求的教育:
- 精進審議會的角色
- 地方政府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是台灣實驗教育治理的核心。學校、機構、團體、個人實驗教申請的准駁與修正,都依頼審議會進行正常的討論與決定。而依法,地方政府還可以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所以依據發生實務,再去精進實驗教育的治理,並不需要走到修法的地步。
- 但是審議會想要進行有水準的討論,卻須要背靠更完善的「支援」與「資源」系統,但是這種東西現在沒有,如果沒有人推動,以後也斷不會有。
- 再者,隨著時代的進步,未來的審議會也不只有准駁與修正實驗教育申請的角色。由於審議會是一個地方各方實驗教育關係人的聚會與討論之處,所以非常適合:
- 橋接輔導資源,幫上個人的實驗教育的申請者,如:因「拒學」而走上申請「自學」的國人。
- 提供資源地圖或線索,幫助個人、團體、機構達成的自主學習。
- 特殊學習需求學生服務覆蓋
- 本議題的關切者以機構和團體為多。
- 許多家庭選擇走進自學,是因為孩子本身有特殊學習需求(學障、亞斯、妥瑞、緘默、多動),但是,這些學習需求,在體制教育現場不一定能「立即」被回應。
- 然而,各縣市其實依法都有設立相關的特殊學習需求資源(特教資源),如果走進個人自學的家庭,沒有妥善運用這些資源,很可能只是讓孩子進入另一個封閉的體系,對於孩子本身的學習與全人發展更沒有幫助。
- 同時,縣市目前現有的特教資源,能否因應走進自學制度的孩子,有更個性化與彈性的輔導方案?而不只是讓這些資源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孩子可以跟上體制教育的腳步?
- 因此,需要有針對特殊學習族群的實驗教育工作者,以該族群的角度出發,思考縣市政府如何輔導出,能回應特殊學習需求孩子的實驗教育資源
- 各機構和團體如何更能準確回應,有特殊學習需求的孩子。
- 是否有可能成立專校,協助待定向青少年?
- 待定向青少年,是在傳統體制教育中,無法適應且被判定為行為偏差的學生群類,包含中輟、高關懷、身心症狀等。這些學生在原先的體制教育中,得不到符合他們需求的幫助,並且因為被判定為行為偏差,很可能遭到制度的懲罰與排除。然而,青少年是充滿生命力、思想正在萌芽茁壯的群類,這些族群得不到歸屬和認同,便轉而前往其他場域尋奇認同,甚至因此走上犯罪邊緣。如何能依據這些青少年的社會經濟背景,設計一種專屬於他們的學習場域,以這些青少年的發展需求為主體,讓他們也能受到良好的全人教育。
- 再次推進實驗教育自主學習五項補助
補助項目 補助對象 大致基準 備註 學
習
資
源1.組課共學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1. 學校在現有的補助基準下外加 10%
2. 其他對象以每生每學期 1.2 萬為上限
3. 支應項目:出席費、諮詢費、鐘點費、
講座鐘點費、勞工保險費、勞工自行提撥
之退休金及代理教師或非公教人員平安保
險之保險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
膳費、場地費、教材教具費、資料集費、
學生平安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险補
充保險費及雜支,或其他相關必要費用。
4. 講師費提高到每節 2000 元2.共組同好社團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3.開設適性選修課程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4.專家、達/職人教學支援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5.場域實習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輔
導
資
源1.聘用專業輔導人士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2.輔導師資養成/增能研習(輔導人才增能研習) 實驗教育學校 / 機構 / 團體 3.特殊療育(如藝術治療)課程、活動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 振鐸針對「在體制學校推進自主學習」與教育現場進行了不少的拜訪與討論,在考量各種現存的障礙與困難之後,發現最可能的推進路徑,仍是以 2024 年中國教署曾構想預備推出的「實驗教育自主學習五項補助」(如上表)出發,輔以新的「教育品質指標」,讓老師可以勾結家長(或反過來家長可以勾結老師),允可在現場推進各種樣態的自主學習。
- 然而這條「主路徑」目前缺少易看易懂的「自主學習產品型錄」,須要在短時間內推出。而且這條「主路徑」的支撐財源目前已因《財劃法》修法被移到地方政府手上,如何將這些財源由地方政府「綁樁」移往自主學習支撐,也需要較為深遠的謀畫。
- 讓實驗教育自學制度更好地陪伴拒學生
- 拒學 => 自學?
- 自學如何變成一條能幫上「困難同學」的路?
- 希望教育主管機關來協助自學生,那是否所有拒學學生都需要轉實驗教育?
- 如果只是回家,那並沒有辦法完整解決問題。
- 「拒學現象」其實自國民教育體制建立以來,便一直都存在。總有不適應制度,感受不到歸屬的孩子,因為懼怕學校場域(課業壓力、師長權威、同儕排擠霸凌)而選擇留在家裡不去上學。然而,在實驗教育合法化以前,政府依據「強迫入學條例」,要求國民義務教育階段的孩子,除非提出身心障礙與病症等相關證明,否則依法都需進入學校機構。這導致拒學在過去的體制屬於少數個案,大環境不易聽到這群孩子的聲音。然而進入二十一世紀,隨著「在家教育」的案例增加,並在2010年代合法化為「個人自學方案」,人們開始意識到,孩子不上學,並不意味著被教育體制全部排除,人們還是可以用申請自學,將學籍登記在縣市政府的教育局下,保留學籍紀錄與學生權益。因此,「申請自學」逐漸成為有拒學症狀的孩子們,可以持續保留學生身分的另類途徑,相較於「休學」,自學無論在字面上、或是提出自學申請的過程,都有更積極而正面的意涵。值得一提的是,多數因拒學而成為自學生的孩子,因不適應體制教育,在自學前怎樣出現身心異狀。固然家庭在提出申請計畫時,為了讓孩子可以盡快離開學校,盡可能撰寫豐富的學習計畫書;然而,若父母只是將自學,視為「安置」孩子的方案,成天讓孩子待在家裡、沒有與社會互動、或者探索不同的學習領域,這樣的自學方式,很可能對於改善孩子原先拒學的身心症狀無益處,甚產生反效果。
- 如何運用縣市政府或公私立團體的資源,幫助拒學生除了申請自學,並且能逐漸透過自學,改善原先「拒絕學習」的處境,甚至展開更具個性化、更富含自主學習內涵的自學生活?敬邀您一同來討論。
- 良好陪伴者稀缺
- 良好的陪伴者稀缺 ⇔ 陪伴者培力問題要如何解決?
- 師資培訓的認證?=>✘除了公立學校外,根本不看教師證,也應該鼓勵「不看教師證」
- 由於實驗教育單位目前多數的教育理念公約數,是培養自主與自決的公民,而要達成上述發展方向,人們逐漸發現,具備「陪伴與引導」技術的教育者,比起具備「教學」技術的教育者,更能幫助學生走上前述的圖像。因此,在實驗教育單位裡,逐漸興起不以教師證為唯一選材標準,而是綜合對方的陪伴與輔導知能,來決定是否採用該教育者進入該場域。另一方面,自108課綱所提出的「自發、互動、共好」教育理念,其實與「自主學習」的概念相呼應。然而,目前傳統體制的教育模式,仍舊認為僅需要透過多元課程來達成這樣的理念,因此,如何讓體制教育現場也認知到,要提升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必須要透過具「陪伴技術」的教育者來實踐,是接下來要倡議的方向。更希望可以透過倡議,讓教育部為這樣的陪伴型教育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資源與經費來進行規模化的支持。
- 實驗教育應排除哪些法律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該法規定教育人員的資格、任用、升遷等制度,但實驗教育可能需要靈活聘用具多元背景的教育人員(如非持有教師證的專業人士),以實現教育創新。
- 《教師法》:該法規範教師資格、聘任程序及待遇,要求教師需具備特定資格(如教師證)。實驗教育可能需要聘用非傳統教師(如企業家、藝術家)或採用不同於標準聘任流程的彈性制度。
- 《國民教育法》:該法規定9年國民教育課程的內容與教學標準,可能與實驗教育需要的課程設計自由度衝突。實驗教育需要擺脫固定學科、課時或考評框架。
- 《高級中等教育法》:法規強調課程綱要與學校設置標準,實驗教育可能採取非傳統課程安排或學校形態。
- 《專科學校法》:法規要求專科學校課程和學制須符合教育部規定,可能限制實驗教育的靈活性,例如採用混合學習模式或彈性畢業條件。
- 《私立學校法》:該法對私校設置、財務及管理方式有明確規範,實驗教育的私立學校可能需要在運作模式上具有更大彈性。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法規要求技職教育依據產業需求設置課程,實驗教育可能採用更為創新、多元化的課程內容,而非單一產業導向。
- 《特殊教育法》:該法對特殊教育學生的課程和安置方式有詳細規範,實驗教育可能需要突破傳統框架,以提供更具彈性的支持服務。
- 《學位授予法》:法規規範學位授予資格與標準,實驗教育可能需要打破標準化學位授予模式,甚至以證書或學分替代傳統學位。
- 《師資培育法》:該法對教師資格及師資培育機構有明確規定,實驗教育可能需要更靈活的師資來源,不受制於傳統師資培育途徑。
- 《學生輔導法》:該法強調傳統學生輔導服務的執行規範,實驗教育可能需要以更個人化、非標準化的方式提供輔導支持。
- 《國民體育法》:法規要求體育課程和活動應符合規定,實驗教育可能採用不同於標準體育課的方式,強調運動自由與多元選擇。
- 《2030雙語政策》:要求各教育單位進行中文與英文的雙語教學,但實驗教育可能採用不同於標準語言課的方式,強調多元選擇。
- 實例(參考自 從實驗教育之實驗規範排除談實驗教育之鬆綁 王昭傑 )
- 排除《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有關「學校名稱」之規定,不冠以所在地之行政區名。其主要在於宣示實驗教育非以學籍及學區為限定範圍,而是擴充至所辦縣市全體學生皆具有選擇之權利。
- 排除《特殊教育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特殊教育評鑑」之規定,合併於實驗教育評鑑辦理。因學校為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學校,課程規劃、教學方式均與一般公立國民小學有所不同,並業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訂定自我評鑑之方式,故實驗國小合併將特殊教育評鑑納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一同實施。
- 排除《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有關「行政編制」之規定,進行組織再造。 (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輔導室,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然實驗教育之轉型與設立,涉及特定理念實驗課程之規劃與連結,既有之行政處室於既定業務職掌下恐難以因應,故為提昇實驗教育的實施成效及學生的學習品質,爰有增設研究發展處或專人處理實驗教育業務之必要。
- 然本法之排除,筆者於實務上卻發現,因各縣市組織規程之自治規定,可能造成排除中央法規卻無法適用地方自治法規,而造成雖通過中央實驗規範審議核定,卻仍舊無法進行組織再造的窘境。建議修法併同適用或須同步進行縣市政府自治法規之修訂。
- 排除《國民教育法》第8條第1項、第8-2條及第8-3條有關「課程綱要」、「教科書審定規定」之規定。此法之排除給予實驗教育學校課程發展之彈性及教科書編審之彈性。實驗教材能提供課程改革實踐之完整、穩定且普及的教學鷹架,有利師生持續投入創造課堂探究社群的新學習經驗。
- 然而,研究卻發現,公立實驗教育在教材教法及師資部分,遇到比較大的挑戰。此原因或因實驗教育之教材多為實驗中發展所致。
- 排除《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用教科圖書。
- 排除「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3、4 條之限制。一般普通教育學校皆分為上下兩學期制。允許實驗學校之學生學習天數於寒暑假天數之規定日數下彈性調整,進行學校四季課程或三學期制的彈性規劃。
- 排除《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1項有關成績評量之規定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3、8 及 11 條有關「評量範圍」、「等第分數」及「畢業證書發給標準」之規定。 因實驗教育之成績評量不以單一量化評量為評量方式,加採各項質性評量,故皆不以等第分數方式呈現學生學習結果。
- 實例(參考自 從實驗教育之實驗規範排除談實驗教育之鬆綁 王昭傑 )
- 公私立學校雙重標準
- 公辦與民辦的要求差異
- 民辦實驗教育
民辦實驗學校在申請時,通常需提交完整的教育理念、詳細的課程規劃及具體的執行計畫。這些要求讓民辦學校必須投入大量時間與資源,進行深度論述與規劃,以證明其教育理念的可行性與創新性。 - 公辦實驗教育
公辦實驗學校的要求則相對寬鬆,主要集中在開設具特色的校本課程或將彈性課程比例提高。這使得許多公辦學校以現有制度框架稍作調整即可通過審查,而無需全面設計一套全新的教育模式。
- 民辦實驗教育
- 資源與成本的不對等
- 公辦學校的優勢
公辦學校通常由政府直接資助,擁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完善的行政支持與基礎設施,因此在運作成本上遠低於民辦學校。 - 民辦學校的壓力
民辦實驗學校需自籌經費,除了需要滿足法律要求,還面臨高昂的場地租金、人力成本等挑戰。在提供完整教育規劃與創新理念的同時,還需承擔相當大的財務壓力。
- 公辦學校的優勢
- 雙重標準的影響
- 對民辦的挑戰
民辦學校因需要高水準的教育創新而備受期待,但在資源匱乏的情況下,這種壓力可能阻礙更多優質民間教育單位的進入。 - 對公辦的發展限制
公辦實驗學校若僅僅止步於特色課程,缺乏系統性的教育理念,長期來看可能無法真正達成教育創新的目標,甚至影響家長對實驗教育的信任。
- 對民辦的挑戰
- 解決之道:縮小公私間的落差
- 幫助公辦學校發展教育理念
公辦實驗學校應鼓勵制定系統性的教育哲學與創新模式,避免過度依賴既有資源與制度,從而真正實現教育實驗的初衷。 - 減輕民辦學校的負擔
政府應提供更多支持,如經費補助、法規簡化或設施協助,以降低民辦實驗學校的進入門檻與運營壓力。 - 設立公平的評估標準
對公辦與民辦實驗教育採取一致的審核標準,強化公辦學校的教育創新責任,同時適度降低對民辦學校的過高要求,達到制度上的平衡。
- 幫助公辦學校發展教育理念
- 公辦與民辦的要求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