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實驗教育的對話與合作/實驗教育應排除哪些法律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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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驗教育應排除哪些法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該法規定教育人員的資格、任用、升遷等制度,但實驗教育可能需要靈活聘用具多元背景的教育人員(如非持有教師證的專業人士),以實現教育創新。
    《教師法》:該法規範教師資格、聘任程序及待遇,要求教師需具備特定資格(如教師證)。實驗教育可能需要聘用非傳統教師(如企業家、藝術家)或採用不同於標準聘任流程的彈性制度。
    《國民教育法》:該法規定9年國民教育課程的內容與教學標準,可能與實驗教育需要的課程設計自由度衝突。實驗教育需要擺脫固定學科、課時或考評框架。
    《高級中等教育法》:法規強調課程綱要與學校設置標準,實驗教育可能採取非傳統課程安排或學校形態。
    《專科學校法》:法規要求專科學校課程和學制須符合教育部規定,可能限制實驗教育的靈活性,例如採用混合學習模式或彈性畢業條件。
    《私立學校法》:該法對私校設置、財務及管理方式有明確規範,實驗教育的私立學校可能需要在運作模式上具有更大彈性。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法規要求技職教育依據產業需求設置課程,實驗教育可能採用更為創新、多元化的課程內容,而非單一產業導向。
    《特殊教育法》:該法對特殊教育學生的課程和安置方式有詳細規範,實驗教育可能需要突破傳統框架,以提供更具彈性的支持服務。
    《學位授予法》:法規規範學位授予資格與標準,實驗教育可能需要打破標準化學位授予模式,甚至以證書或學分替代傳統學位。
    《師資培育法》:該法對教師資格及師資培育機構有明確規定,實驗教育可能需要更靈活的師資來源,不受制於傳統師資培育途徑。
    《學生輔導法》:該法強調傳統學生輔導服務的執行規範,實驗教育可能需要以更個人化、非標準化的方式提供輔導支持。
    《國民體育法》:法規要求體育課程和活動應符合規定,實驗教育可能採用不同於標準體育課的方式,強調運動自由與多元選擇。
    《2030雙語政策》:要求各教育單位進行中文與英文的雙語教學,但實驗教育可能採用不同於標準語言課的方式,強調多元選擇。
    • 實例(參考自 從實驗教育之實驗規範排除談實驗教育之鬆綁 王昭傑 )
      1. 排除《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有關「學校名稱」之規定,不冠以所在地之行政區名。其主要在於宣示實驗教育非以學籍及學區為限定範圍,而是擴充至所辦縣市全體學生皆具有選擇之權利。
      2. 排除《特殊教育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特殊教育評鑑」之規定,合併於實驗教育評鑑辦理。因學校為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學校,課程規劃、教學方式均與一般公立國民小學有所不同,並業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訂定自我評鑑之方式,故實驗國小合併將特殊教育評鑑納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一同實施。
      3. 排除《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有關「行政編制」之規定,進行組織再造。 (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輔導室,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然實驗教育之轉型與設立,涉及特定理念實驗課程之規劃與連結,既有之行政處室於既定業務職掌下恐難以因應,故為提昇實驗教育的實施成效及學生的學習品質,爰有增設研究發展處或專人處理實驗教育業務之必要。
        • 然本法之排除,筆者於實務上卻發現,因各縣市組織規程之自治規定,可能造成排除中央法規卻無法適用地方自治法規,而造成雖通過中央實驗規範審議核定,卻仍舊無法進行組織再造的窘境。建議修法併同適用或須同步進行縣市政府自治法規之修訂。
      4. 排除《國民教育法》第8條第1項、第8-2條及第8-3條有關「課程綱要」、「教科書審定規定」之規定。此法之排除給予實驗教育學校課程發展之彈性及教科書編審之彈性。實驗教材能提供課程改革實踐之完整、穩定且普及的教學鷹架,有利師生持續投入創造課堂探究社群的新學習經驗。
        • 然而,研究卻發現,公立實驗教育在教材教法及師資部分,遇到比較大的挑戰。此原因或因實驗教育之教材多為實驗中發展所致。
      5. 排除《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用教科圖書。
      6. 排除「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3、4 條之限制。一般普通教育學校皆分為上下兩學期制。允許實驗學校之學生學習天數於寒暑假天數之規定日數下彈性調整,進行學校四季課程或三學期制的彈性規劃。
      7. 排除《國民教育法》第13條第1項有關成績評量之規定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3、8 及 11 條有關「評量範圍」、「等第分數」及「畢業證書發給標準」之規定。 因實驗教育之成績評量不以單一量化評量為評量方式,加採各項質性評量,故皆不以等第分數方式呈現學生學習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