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簡則

出自福留子孫
在2024年8月22日 (四) 08:20由丁志仁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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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簡則草案

一、名稱宗旨

本連線名稱為「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本簡則中簡稱連線),不申請登記立案。
目標有三:

  1. 推動自主學習公共化漸次在實驗教育與體制學校落實。
  2. 促成青年世代團結。
  3. 復振台灣教育領域的常民政治。

公共化之含義由連線例會通過,並與時俱進。

說明:
1.為求簡政輕負,連線不申請立案。
2.公共化的含義以一般性決議定之。
3.如終身學習系統有高度參與動機,應載入目標一。

二、成員

本連線成員分「參加團體」與「志工個人」,成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1. 知情權:成員有權了解連線的各項活動計畫與決策過程。
  2. 活動參與權:成員應積極參與連線通過的各項活動,並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3. 提供人脈與資訊:成員應提供支持連線各項活動與各項工作的人脈與資訊。
  4. 傳遞資訊:成員應依文件指示傳達、散布執行秘書所發之各種文件。

連線之發起團體為「參加團體」,名單為:

  1. 身生實驗教育機構
  2. 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3. 自主學習促進會
  4. 社團法人臺灣厭學者引路協會
  5. 教育再公共化聯盟
  6. 孩籽實驗教育協會
  7. 哈柏露塔實驗教育機構
  8. 台灣瑟谷教育推廣協會
  9. 原來學苑實驗教育機構
  10. 五明國際學苑
  11. 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12. 5歲都要懂的國際觀
  13. 1221未來教育發展協會
  14. 魚水教育催化劑
  • 凡認同連線宗旨,且願意遵守連線決議並分擔連線各項工作的本外國人,得加入連線成為「志工個人」。
  • 凡認同連線宗旨,且願意遵守連線決議並分擔連線各項工作的本外國團體,得申請加入連線,經連線既有團體在例會中同意後,成為「參加團體」。
  • 以下情況為參加團體離開本連線:
    1. 聲請退出本連線者。
    2. 因不遵守本連線決議或有礙本連線名譽經本連線議決除名者。
說明:
1.發起團體為初始的參加團體。
2.連線由團體與志工構成。
3.新團體之參加由既有團體同意。
  此為組織反摻沙子的常規操作。
4.接納外國團體與外國人。
5.區分自願退出與議決除名。

三、志工團

志工團由參加連線之「志工個人」組成,志工團本於民主原則自治

  • 志工團得組成各種微社群或工作小組,連線成員皆得參加。
  • 志工團參與例會,不計參加團體窗口代表,每十人為一表決權,由一位志工代表。
  • 志工團互選一人為團長,協調諸微社群、工作小組、議決權代表人。
說明:
一、連線採分封建藩式鬆散組織
二、採此模式會釋放擴張潛能,但降低組織嚴密性
三、連線三大驅動力為:
    1.參加團體
    2.志工生態系
    3.執秘領導的工作小組

四、連線幹部

本連線設召集人兩名,為無給職。對外代表本連線,對內召集連線例會;設執行秘書一名,負責日常工作之推進。 召集人與執行秘書於連線例會中推舉,改選時亦同;其推動工作應遵守例會決議。

說明:
1.召集人最好一位代表老兵世代,一位代表青年世代。
2.召集人與執秘都不是自走砲。

五、例會

連線例會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實體開會,決議連線各項事宜。各參加團體不論大小、不論窗口人數,表決時皆為一權。例會凡「志工個人」皆得參加,惟其表決權數依第三點之規定。 例會之決議清單由執行秘書指定專人保管,並於連線網站上公布,凡成員皆得閱覽。

說明:
1.例會為連線治理核心,匯聚參加團體、志工、執秘三大動能。
2.參加團體均為一議決權。
3.志工團自治,不過多規範。
4.例會治理須權責相符,要求實體參與,已為低標操作。

六、合理計價

連線將舉辦高品質之公開討論,提出自主學習各項服務之合理收費價格。但反對服務之計價主要基於「權利金」或「機密性」。

對自主學習之各項計價服務,以行政協助為主,應禁止收費提供自主學習內容代辦,壓縮學生試錯與成長空間。

應鼓勵學生自辦或自營各項自主學習之計價服務,連線得協助之。

說明:
1.自主學習公共化運動將衍生出台灣教育龐大的服務生態系。
2.此生態系中的服務應有合理薪酬,不可能皆為無償奉獻。
3.然此生態系亦不可成為商品市場,有錢者多得,貧窮者不可得。
4.禁止收費提供自主學習內容代辦。
5.鼓勵學生自辦或自營各項服務。

七、議事規則

例會之成會額數與議決額數如下:

  1. 有半數以上參加團體或八個以上參加團體實體出席,例會成會。
  2. 表決時之出席總額(參加團體及志工代表),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
  3. 例會中對議案(動議與提案)之表決,依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1. 由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者,為絕對多數可決。
    2. 以贊成人數多於反對人數通過者,為簡單多數可決。
    3. 以多方案中得票最多者通過,為相對多數可決。
    4. 由主席詢問與會者有無反對,無反對者通過為共識決。
  4. 修改連線簡則,處分連線財產之重大議案,解散連線須絕對多數可決。
  5. 連線例會通過之決議應編製決議清單,載明會次、日期、案由、提案人、說明、辦法,可決方式,表決票數。
  6. 對案由簡單之議案,得於全體成員參加之社群媒體上討論、議決,經例會核備後列入決議清單。
  7. 例會中得使用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付委、修正等五種附屬動議。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三種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
說明:
1.連線參與成本很低,於巔峰期成員將達數十個,當時若要求過半出席方能成會則不切實際,應規範核心主力團體大致到齊即可開會議決。
2.修改簡則、處分財產、解散連線須絕對多數可決。
3.案由簡單時,得於社群媒體上討論、議決,再送例會核備。
4.其餘按會議規範進行常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