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原則與常見問題
出自福留子孫
目錄
台灣實驗教育的源起
-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點「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第四點「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三點「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 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所以在 2009 年我國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後,立法讓民眾「打造符合自己學習需求的教育」已經是必須達成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