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原則與常見問題: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三種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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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 | 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 |
2019年9月29日 (日) 19:04的修訂版本
目錄
台灣實驗教育的源起
-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第三點「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第四點「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三點「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 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所以在 2009 年我國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後,立法讓民眾「打造符合自己學習需求的教育」已經是必須達成的法律要求。
台灣實驗教育與體制學校的關係
是兩條腿走路的關係:開門辦教育,學習場域由一個個的城堡,向裡面搬運糧草,變成一個個浮在資源海洋上的浮島。實驗教育先走,體制學校跟上。
三種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分別
{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要有特定教育理念,全校實施,最多 600 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2條不受規範)。 |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不用有特定教育理念。團體 3~30人 ,機構國中小最多 250 人,高中最多 125 人。 |
兩者都要受「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學制不能實驗: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中階段最長為三年。
高中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 | 機構實驗教育:非營利法人送審、要評鑑、須送預決算、有補助。室外面積每人不少於三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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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實驗教育:非法人依學生名冊送審、免評鑑、免送預決算、沒補助。 |
{ | 高中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設籍高中:一定和高中簽合作計畫書。拿高中畢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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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設籍地方政府:可以和高中簽合作計畫書。拿「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
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 室內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 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機構) 地面以上一層至五層樓 建築物應符合 D-5 使用組別(不然要專案許可)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二月底前公告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個人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得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 學生學習權及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
- 學生中心、多元智能、適性學習
- 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 預期成效
機構與團體 - 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 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 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地方政府提出
。
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變更,其變更人數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應將變更後之學生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免申請許可。
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
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
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機構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高級中等學校對於前項第三款轉入之學生,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