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實驗教育理念許可區: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出自福留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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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差異)

2025年4月23日 (三) 13:14的修訂版本

綜上,人民可以「學生本人」(不是其父母,當然更不是其老師和校長)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為理由,要辦實驗教育(含學校實驗教育),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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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須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這一點國家法律交給審議會把關和判斷。
  2. 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所以「洗腦式」的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不能辦。
  3. 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所以「支持黨專政」的教育不能辦。
  4. 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所以「脫離社會」的教育不能辦。
  5. 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所以培養「聖戰士」或敵視其他族群與社群的教育不能辦。
  6. 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所以提倡侵略的教育不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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