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實驗教育的對話與合作/改良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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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許可區的設定:界定委員「不可干預」之教育理念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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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台灣實驗教育的對話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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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台灣實驗教育國是會議期前討論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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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角色由被動的准駁,擴展為主動的輔導與陪伴==
 
==審議委員角色由被動的准駁,擴展為主動的輔導與陪伴==
 
目前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角色多為「被動審查」,以准駁申請案為主。但從實務觀察與會議討論可見,這種角色定位不僅無法回應現場實驗教育的多樣性與演化需求,也容易落入程序式或標準化的思維模式,反而與實驗教育本身的初衷背道而馳。
 
目前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角色多為「被動審查」,以准駁申請案為主。但從實務觀察與會議討論可見,這種角色定位不僅無法回應現場實驗教育的多樣性與演化需求,也容易落入程序式或標準化的思維模式,反而與實驗教育本身的初衷背道而馳。
*因此,審議委員應轉型為具有多重角色的支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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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審議委員應轉型為具有准駁、輔導、陪伴多重角色的支持系統,改為形成動態支持型治理。
**✅ 准駁:依法判斷是否符合最低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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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提供申請方調整計畫、補強脈絡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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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伴:在施行過程中持續對話,協助教育理念穩定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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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僅有助於提升審議品質,也可避免「一次審查定生死」的失衡現象,改為形成動態支持型治理。
 
 
==實驗教育審議委員間的共振機制:同儕評價與同儕成長==
 
==實驗教育審議委員間的共振機制:同儕評價與同儕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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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第13條,教育被明確定義為一項基本人權,其目的不僅是普及識字與技能傳授,更強調下列幾個核心原則:
 
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第13條,教育被明確定義為一項基本人權,其目的不僅是普及識字與技能傳授,更強調下列幾個核心原則:
 
#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教育是基本人權,應確保不分性別、族群、宗教、語言、身心障礙、社經地位或其他身分,都能公平進入教育體系。
 
#*❌ 因地區差異、財力差距而出現「窮人無法上好學校」的情形,違反此原則。
 
#*❌ 以政治審查或忠誠審查限制入學,也屬侵害教育權。
 
 
#教育應促進人格與尊嚴之充分發展;
 
#教育應促進人格與尊嚴之充分發展;
#*教育的目的不只是傳授知識,更應幫助學生成為獨立、有尊嚴、有道德判斷能力的人。
 
#*✅ 強調啟發性、批判思考、價值探索
 
#*❌ 灌輸式、單一價值、抹煞個體差異的教育,例如極權政體下的「洗腦教育」或僵化的道德說教。
 
#*💡 補充詮釋:
 
#**課程應鼓勵多元思辨與創造力,而非僅僅追求考試成績。
 
#**學生不應在教育過程中被羞辱、比較或貶抑。
 
 
#教育應增進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
 
#教育應增進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
#*教育應讓人理解、欣賞並實踐人權價值,如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性別平等、身體自主等。
 
#*✅ 鼓勵學生對社會議題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言
 
#*❌ 宣揚專制政權正當性、抹煞異見或限制言論自由的教育,與此精神背道而馳。
 
#*💡 補充詮釋:
 
#**教育場所應是自由發聲、安全對話的空間。
 
#**學校政策若侵犯學生基本權利(如服儀限制、歧視性校規),也屬違背此原則。
 
 
#教育應使人人能積極參與自由社會的生活;
 
#教育應使人人能積極參與自由社會的生活;
#*教育應培養公民意識與社會參與能力,讓學生能在未來為社會、國家、人類有所貢獻。
 
#*✅ 課程應結合生活實踐、公民教育、民主素養
 
#*❌ 教育若引導學生遠離現實、排斥公共參與或被動接受社會規訓,則削弱此功能。
 
#*💡 補充詮釋:
 
#**過度精英導向、只為升學而設計的制度,也可能削弱公民社會參與能力。
 
#**若教育使學生對未來社會無認同感與參與感,也有反教育之虞。
 
 
#教育應促進不同族群、種族、宗教間的理解與友好;
 
#教育應促進不同族群、種族、宗教間的理解與友好;
#*教育應是促進多元文化理解、破除刻板印象、建立和平共處的重要媒介。
 
#*✅ 教育內容應納入不同文化觀點、鼓勵族群平等、反歧視
 
#*❌ 宣揚族群優越、煽動仇恨或排他思想的教育(如極端民族主義或極端宗教主義)嚴重違反此原則。
 
#*💡 補充詮釋:
 
#**教材應涵蓋原住民、移民、新住民文化,避免單一文化霸權。
 
#**對同性戀、跨性別者或其他邊緣群體的排斥性言論,也不可出現在課堂中。
 
 
#教育應推動和平與聯合國維持和平的工作。
 
#教育應推動和平與聯合國維持和平的工作。
#*教育應培養全球視野、和平價值,避免戰爭主義、軍事崇拜。
 
#*✅ 推廣國際理解、合作與和平解決衝突的能力
 
#*❌ 教育若提倡民族仇恨、侵略主義、戰爭合理化或敵對外交,即違反國際公約精神。
 
#*💡 補充詮釋:
 
#**國際教育交流、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等可納入課程設計。
 
#** 以「反他國仇恨」為核心的歷史教學,也應重新檢視。
 
  
 
===理念許可區===
 
===理念許可區===
 
因此,應明定「理念許可區」,不容委員以個人價值判斷否定申請者教育理念,只要其理念不違反人權、公序良俗(如不鼓吹仇恨、暴力、侵略),就應視為合法的教育實踐空間,即使與主流教育價值不同。
 
因此,應明定「理念許可區」,不容委員以個人價值判斷否定申請者教育理念,只要其理念不違反人權、公序良俗(如不鼓吹仇恨、暴力、侵略),就應視為合法的教育實踐空間,即使與主流教育價值不同。
*✳️ 例如:非學科導向、混齡教育、unschooling、宗教倫理取向教育,皆應視為合憲之理念空間。
 
人民有權主張「學生本人的宗教或道德教育需求」來辦理教育,非由父母或校方代為決定。
 
 
*✳️ 審議應回應的是「學生是否獲得其人格發展權與教育權」,而非是否符合委員對教育的期待。
 
*✳️ 審議應回應的是「學生是否獲得其人格發展權與教育權」,而非是否符合委員對教育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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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議標準可參考:適性、揚才、終身學習、教育機會均等
 
*✅ 審議標準可參考:適性、揚才、終身學習、教育機會均等
  
駁回計畫不可建立在「學生學業不進步」「未對齊教科書」等前提上,否則即為制度歧視,違反教育權平等保護原則。
 
 
==審議委員加入輔導角色==
 
==審議委員加入輔導角色==
 
*許多現場實踐者指出,許多申請案「可調整而非駁回」。因此應在制度中明文:
 
**審議可設定「暫緩核定」機制,給予具潛力計畫一段補件/輔導期。
 
**成立「專責輔導小組」由經驗委員提供書面或會談式協助。
 
**建立「一案一建議」制度,即使駁回也須提出具建設性的改進方向。
 
 
 
==審議委員加入陪伴角色==
 
==審議委員加入陪伴角色==
 
*除了在申請階段提供判斷與建議,也應允許部分委員在學年中定期訪談/交流/反饋,陪伴機構與個人自學者成長。
 
*這樣的設計有助於:
 
**減輕初次申請壓力
 
**促進地方教育社群互信
 
**改善教育機構長期經營的穩定性
 
 
 
==配置召集人行政資源:強化委員會運作與透明度==
 
==配置召集人行政資源:強化委員會運作與透明度==
 
*召集人職責繁重,卻缺乏人力與預算支援,導致會議記錄、審查準則、溝通品質皆受限。建議:
 
**每一屆召集人應有固定行政助理/研究員協助資訊整備、溝通紀錄、民眾回應。
 
**設立「公開專區」:
 
***委員出席、會議紀錄、意見摘要須對外公開
 
***接收民間回饋意見與修正建議
 
 
 
==強化委員提案空間與提案執行能力==
 
==強化委員提案空間與提案執行能力==
 
*審議委員目前僅有回應案件的角色,無制度性機制鼓勵主動改革。建議:
 
**設立「委員提案制」:每屆可有2-3件專案議題由委員提出,供主管機關與他委共同討論。
 
**重要議題可成立「委員工作小組」聯合草擬建議方案,如:審查標準化、評鑑替代案、在地陪伴方案等。
 
**每屆可設「委員回顧報告」,供未來任期繼任者接續追蹤。
 

2025年5月20日 (二) 16:03的最新修訂版本


審議委員角色由被動的准駁,擴展為主動的輔導與陪伴

目前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角色多為「被動審查」,以准駁申請案為主。但從實務觀察與會議討論可見,這種角色定位不僅無法回應現場實驗教育的多樣性與演化需求,也容易落入程序式或標準化的思維模式,反而與實驗教育本身的初衷背道而馳。

  • 因此,審議委員應轉型為具有准駁、輔導、陪伴多重角色的支持系統,改為形成動態支持型治理。

實驗教育審議委員間的共振機制:同儕評價與同儕成長

  • 會議多次指出,審議品質不一、觀點落差過大,往往導致矛盾決策與審議不公。因此需強化「委員內部的橫向學習與自我進化」,具體作法包括:
    • 建立同儕評價制度:讓委員之間能對彼此的發言、判斷與書面意見做回饋,提升反思機會。
    • 定期進行委員工作坊/對話會議:共同釐清審議的價值原則與界線,形成制度性共識。
    • 引導委員不將自身教育背景作為唯一視角,避免落入「以體制經驗審非體制教育」的誤區。

理念許可區的設定:界定委員「不可干預」之教育理念空間

兩公約核心原則

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第13條,教育被明確定義為一項基本人權,其目的不僅是普及識字與技能傳授,更強調下列幾個核心原則:

  1. 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2. 教育應促進人格與尊嚴之充分發展;
  3. 教育應增進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
  4. 教育應使人人能積極參與自由社會的生活;
  5. 教育應促進不同族群、種族、宗教間的理解與友好;
  6. 教育應推動和平與聯合國維持和平的工作。

理念許可區

因此,應明定「理念許可區」,不容委員以個人價值判斷否定申請者教育理念,只要其理念不違反人權、公序良俗(如不鼓吹仇恨、暴力、侵略),就應視為合法的教育實踐空間,即使與主流教育價值不同。

  • ✳️ 審議應回應的是「學生是否獲得其人格發展權與教育權」,而非是否符合委員對教育的期待。

不得以學科成績為依據駁回申請案

目前多數審議委員來自體制內學校背景,常以「學科表現」為教育品質標準。然而,根據《兩公約》,教育目的在於促進人格、自由社會參與與和平價值的發展,非僅限於應試表現。

  • ✅ 審議應認可:學習可以與升學、考試、成績完全無關,仍具有教育價值與正當性。
  • ✅ 審議標準可參考:適性、揚才、終身學習、教育機會均等

審議委員加入輔導角色

審議委員加入陪伴角色

配置召集人行政資源:強化委員會運作與透明度

強化委員提案空間與提案執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