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實驗教育的對話與合作/改良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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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角色由被動的准駁,擴展為主動的輔導與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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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角色多為「被動審查」,以准駁申請案為主。但從實務觀察與會議討論可見,這種角色定位不僅無法回應現場實驗教育的多樣性與演化需求,也容易落入程序式或標準化的思維模式,反而與實驗教育本身的初衷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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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審議委員應轉型為具有多重角色的支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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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駁:依法判斷是否符合最低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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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提供申請方調整計畫、補強脈絡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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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伴:在施行過程中持續對話,協助教育理念穩定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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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僅有助於提升審議品質,也可避免「一次審查定生死」的失衡現象,改為形成動態支持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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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審議委員間的共振機制:同儕評價與同儕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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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多次指出,審議品質不一、觀點落差過大,往往導致矛盾決策與審議不公。因此需強化「委員內部的橫向學習與自我進化」,具體作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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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同儕評價制度:讓委員之間能對彼此的發言、判斷與書面意見做回饋,提升反思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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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進行委員工作坊/對話會議:共同釐清審議的價值原則與界線,形成制度性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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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委員不將自身教育背景作為唯一視角,避免落入「以體制經驗審非體制教育」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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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許可區的設定:界定委員「不可干預」之教育理念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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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兩公約》第13條,教育應保障每個人(包括學生本人)自由選擇其人格發展、信仰與學習方式。因此,應明定以下「理念許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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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容委員以個人價值判斷否定申請者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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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其理念不違反人權、公序良俗(如不鼓吹仇恨、暴力、侵略),就應視為合法的教育實踐空間,即使與主流教育價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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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如:非學科導向、混齡教育、unschooling、宗教倫理取向教育,皆應視為合憲之理念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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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有權主張「學生本人的宗教或道德教育需求」來辦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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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由父母或校方代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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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議應回應的是「學生是否獲得其人格發展權與教育權」,而非是否符合委員對教育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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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第13條教育權之詮釋與應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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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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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基本人權,應確保不分性別、族群、宗教、語言、身心障礙、社經地位或其他身分,都能公平進入教育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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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地區差異、財力差距而出現「窮人無法上好學校」的情形,違反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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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政治審查或忠誠審查限制入學,也屬侵害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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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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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目的不只是傳授知識,更應幫助學生成為獨立、有尊嚴、有道德判斷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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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調啟發性、批判思考、價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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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輸式、單一價值、抹煞個體差異的教育,例如極權政體下的「洗腦教育」或僵化的道德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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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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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應鼓勵多元思辨與創造力,而非僅僅追求考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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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不應在教育過程中被羞辱、比較或貶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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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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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應讓人理解、欣賞並實踐人權價值,如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性別平等、身體自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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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學生對社會議題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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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揚專制政權正當性、抹煞異見或限制言論自由的教育,與此精神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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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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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場所應是自由發聲、安全對話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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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政策若侵犯學生基本權利(如服儀限制、歧視性校規),也屬違背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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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育應使人人能參與自由社會並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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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應培養公民意識與社會參與能力,讓學生能在未來為社會、國家、人類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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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應結合生活實踐、公民教育、民主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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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若引導學生遠離現實、排斥公共參與或被動接受社會規訓,則削弱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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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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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度精英導向、只為升學而設計的制度,也可能削弱公民社會參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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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教育使學生對未來社會無認同感與參與感,也有反教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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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應促進不同民族、種族、宗教間的了解、寬容與友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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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應是促進多元文化理解、破除刻板印象、建立和平共處的重要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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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內容應納入不同文化觀點、鼓勵族群平等、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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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揚族群優越、煽動仇恨或排他思想的教育(如極端民族主義或極端宗教主義)嚴重違反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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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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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應涵蓋原住民、移民、新住民文化,避免單一文化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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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同性戀、跨性別者或其他邊緣群體的排斥性言論,也不可出現在課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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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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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應培養全球視野、和平價值,避免戰爭主義、軍事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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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廣國際理解、合作與和平解決衝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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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若提倡民族仇恨、侵略主義、戰爭合理化或敵對外交,即違反國際公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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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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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教育交流、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等可納入課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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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反他國仇恨」為核心的歷史教學,也應重新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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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學科成績為依據駁回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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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多數審議委員來自體制內學校背景,常以「學科表現」為教育品質標準。然而,根據《兩公約》,教育目的在於促進人格、自由社會參與與和平價值的發展,非僅限於應試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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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議應認可:學習可以與升學、考試、成績完全無關,仍具有教育價值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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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議標準可參考:適性、揚才、終身學習、教育機會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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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計畫不可建立在「學生學業不進步」「未對齊教科書」等前提上,否則即為制度歧視,違反教育權平等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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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加入輔導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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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現場實踐者指出,許多申請案「可調整而非駁回」。因此應在制度中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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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可設定「暫緩核定」機制,給予具潛力計畫一段補件/輔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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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專責輔導小組」由經驗委員提供書面或會談式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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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案一建議」制度,即使駁回也須提出具建設性的改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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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加入陪伴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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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申請階段提供判斷與建議,也應允許部分委員在學年中定期訪談/交流/反饋,陪伴機構與個人自學者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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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設計有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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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初次申請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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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地方教育社群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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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教育機構長期經營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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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召集人行政資源:強化委員會運作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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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職責繁重,卻缺乏人力與預算支援,導致會議記錄、審查準則、溝通品質皆受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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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屆召集人應有固定行政助理/研究員協助資訊整備、溝通紀錄、民眾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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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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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出席、會議紀錄、意見摘要須對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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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民間回饋意見與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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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委員提案空間與提案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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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目前僅有回應案件的角色,無制度性機制鼓勵主動改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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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委員提案制」:每屆可有2-3件專案議題由委員提出,供主管機關與他委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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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議題可成立「委員工作小組」聯合草擬建議方案,如:審查標準化、評鑑替代案、在地陪伴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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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屆可設「委員回顧報告」,供未來任期繼任者接續追蹤。

2025年4月23日 (三) 15:59的修訂版本

審議委員角色由被動的准駁,擴展為主動的輔導與陪伴

目前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角色多為「被動審查」,以准駁申請案為主。但從實務觀察與會議討論可見,這種角色定位不僅無法回應現場實驗教育的多樣性與演化需求,也容易落入程序式或標準化的思維模式,反而與實驗教育本身的初衷背道而馳。

  • 因此,審議委員應轉型為具有多重角色的支持系統:
    • ✅ 准駁:依法判斷是否符合最低資格條件
    • ✅ 輔導:提供申請方調整計畫、補強脈絡的建議
    • ✅ 陪伴:在施行過程中持續對話,協助教育理念穩定落地

這不僅有助於提升審議品質,也可避免「一次審查定生死」的失衡現象,改為形成動態支持型治理。

實驗教育審議委員間的共振機制:同儕評價與同儕成長

  • 會議多次指出,審議品質不一、觀點落差過大,往往導致矛盾決策與審議不公。因此需強化「委員內部的橫向學習與自我進化」,具體作法包括:
    • 建立同儕評價制度:讓委員之間能對彼此的發言、判斷與書面意見做回饋,提升反思機會。
    • 定期進行委員工作坊/對話會議:共同釐清審議的價值原則與界線,形成制度性共識。
    • 引導委員不將自身教育背景作為唯一視角,避免落入「以體制經驗審非體制教育」的誤區。

理念許可區的設定:界定委員「不可干預」之教育理念空間

根據《兩公約》第13條,教育應保障每個人(包括學生本人)自由選擇其人格發展、信仰與學習方式。因此,應明定以下「理念許可區」:

   不容委員以個人價值判斷否定申請者教育理念:
   只要其理念不違反人權、公序良俗(如不鼓吹仇恨、暴力、侵略),就應視為合法的教育實踐空間,即使與主流教育價值不同。
       ✳️ 例如:非學科導向、混齡教育、unschooling、宗教倫理取向教育,皆應視為合憲之理念空間。
   人民有權主張「學生本人的宗教或道德教育需求」來辦理教育:
   非由父母或校方代為決定。
       ✳️ 審議應回應的是「學生是否獲得其人格發展權與教育權」,而非是否符合委員對教育的期待。

🌍《兩公約》第13條教育權之詮釋與應用分析 1. 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教育是基本人權,應確保不分性別、族群、宗教、語言、身心障礙、社經地位或其他身分,都能公平進入教育體系。 ❌ 因地區差異、財力差距而出現「窮人無法上好學校」的情形,違反此原則。 ❌ 以政治審查或忠誠審查限制入學,也屬侵害教育權。 2. 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

教育的目的不只是傳授知識,更應幫助學生成為獨立、有尊嚴、有道德判斷能力的人。 ✅ 強調啟發性、批判思考、價值探索 ❌ 灌輸式、單一價值、抹煞個體差異的教育,例如極權政體下的「洗腦教育」或僵化的道德說教。

💡 補充詮釋:

   課程應鼓勵多元思辨與創造力,而非僅僅追求考試成績。
   學生不應在教育過程中被羞辱、比較或貶抑。

3. 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

教育應讓人理解、欣賞並實踐人權價值,如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性別平等、身體自主等。

✅ 鼓勵學生對社會議題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言 ❌ 宣揚專制政權正當性、抹煞異見或限制言論自由的教育,與此精神背道而馳。

💡 補充詮釋:

   教育場所應是自由發聲、安全對話的空間。
   學校政策若侵犯學生基本權利(如服儀限制、歧視性校規),也屬違背此原則。

4. 教育應使人人能參與自由社會並積極貢獻

教育應培養公民意識與社會參與能力,讓學生能在未來為社會、國家、人類有所貢獻。

✅ 課程應結合生活實踐、公民教育、民主素養 ❌ 教育若引導學生遠離現實、排斥公共參與或被動接受社會規訓,則削弱此功能。

💡 補充詮釋:

   過度精英導向、只為升學而設計的制度,也可能削弱公民社會參與能力。
   若教育使學生對未來社會無認同感與參與感,也有反教育之虞。

5. 應促進不同民族、種族、宗教間的了解、寬容與友好關係

教育應是促進多元文化理解、破除刻板印象、建立和平共處的重要媒介。

✅ 教育內容應納入不同文化觀點、鼓勵族群平等、反歧視 ❌ 宣揚族群優越、煽動仇恨或排他思想的教育(如極端民族主義或極端宗教主義)嚴重違反此原則。

💡 補充詮釋:

   教材應涵蓋原住民、移民、新住民文化,避免單一文化霸權。
   對同性戀、跨性別者或其他邊緣群體的排斥性言論,也不可出現在課堂中。

6. 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

教育應培養全球視野、和平價值,避免戰爭主義、軍事崇拜。

✅ 推廣國際理解、合作與和平解決衝突的能力 ❌ 教育若提倡民族仇恨、侵略主義、戰爭合理化或敵對外交,即違反國際公約精神。

💡 補充詮釋:

   國際教育交流、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等可納入課程設計。
   以「反他國仇恨」為核心的歷史教學,也應重新檢視。


不得以學科成績為依據駁回申請案

目前多數審議委員來自體制內學校背景,常以「學科表現」為教育品質標準。然而,根據《兩公約》,教育目的在於促進人格、自由社會參與與和平價值的發展,非僅限於應試表現。

  • ✅ 審議應認可:學習可以與升學、考試、成績完全無關,仍具有教育價值與正當性。
  • ✅ 審議標準可參考:適性、揚才、終身學習、教育機會均等

駁回計畫不可建立在「學生學業不進步」「未對齊教科書」等前提上,否則即為制度歧視,違反教育權平等保護原則。

審議委員加入輔導角色

  • 許多現場實踐者指出,許多申請案「可調整而非駁回」。因此應在制度中明文:
    • 審議可設定「暫緩核定」機制,給予具潛力計畫一段補件/輔導期。
    • 成立「專責輔導小組」由經驗委員提供書面或會談式協助。
    • 建立「一案一建議」制度,即使駁回也須提出具建設性的改進方向。

審議委員加入陪伴角色

  • 除了在申請階段提供判斷與建議,也應允許部分委員在學年中定期訪談/交流/反饋,陪伴機構與個人自學者成長。
  • 這樣的設計有助於:
    • 減輕初次申請壓力
    • 促進地方教育社群互信
    • 改善教育機構長期經營的穩定性

配置召集人行政資源:強化委員會運作與透明度

  • 召集人職責繁重,卻缺乏人力與預算支援,導致會議記錄、審查準則、溝通品質皆受限。建議:
    • 每一屆召集人應有固定行政助理/研究員協助資訊整備、溝通紀錄、民眾回應。
    • 設立「公開專區」:
      • 委員出席、會議紀錄、意見摘要須對外公開
      • 接收民間回饋意見與修正建議

強化委員提案空間與提案執行能力

  • 審議委員目前僅有回應案件的角色,無制度性機制鼓勵主動改革。建議:
    • 設立「委員提案制」:每屆可有2-3件專案議題由委員提出,供主管機關與他委共同討論。
    • 重要議題可成立「委員工作小組」聯合草擬建議方案,如:審查標準化、評鑑替代案、在地陪伴方案等。
    • 每屆可設「委員回顧報告」,供未來任期繼任者接續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