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簡則: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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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成員有權了解自動連的各項活動計畫與決策過程。 | #'''知情'''權:成員有權了解自動連的各項活動計畫與決策過程。 | ||
#活動'''參與'''權:成員應積極參與連線通過的各項活動,並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 #活動'''參與'''權:成員應積極參與連線通過的各項活動,並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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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認同自動連宗旨,且願意遵守自動連決議並分擔自動連各項工作的本外國團體,得申請加入自動連,經自動連在例會中同意後,成為「參加團體」。 | 凡認同自動連宗旨,且願意遵守自動連決議並分擔自動連各項工作的本外國團體,得申請加入自動連,經自動連在例會中同意後,成為「參加團體」。 | ||
− | + | 以下情況為參加團體離開自動連: | |
− | #''' | + | #'''聲明退出'''自動連者。 |
− | # | + | #因不遵守自動連決議或有礙自動連名譽經自動連'''議決除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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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起團體為初始的參加團體。<br/> | 1.發起團體為初始的參加團體。<br/> |
2024年8月30日 (五) 16:16的修訂版本
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簡則草案
一、名稱宗旨
本連線名稱為「自主學習公共化推動連線」(本簡則中簡稱自動連),不申請登記立案。
目標有三:
- 推動自主學習公共化漸次在實驗教育與體制學校落實。
- 促成青年世代團結。
- 復振台灣教育領域的常民政治。
公共化之含義應與時俱進,並由自動連例會通過。
說明:
1.為求簡政輕負,自動連不申請立案。 |
二、成員
自動連成員分「參加團體」與「志工個人」,成員權利與義務如下:
- 知情權:成員有權了解自動連的各項活動計畫與決策過程。
- 活動參與權:成員應積極參與連線通過的各項活動,並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 提供人脈與資訊:成員應提供支持自動連各項活動與各項工作的人脈與資訊。
- 傳遞資訊:成員應依文件指示傳達、散布執行秘書所發之各種文件。
自動連之發起團體為「參加團體」,名單為:
- 教育再公共化聯盟
- 中華民國振鐸學會
-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 自主學習促進會
- 孩籽實驗教育協會
- 哈柏露塔實驗教育機構
- 身生實驗教育機構
- 台北市和平實小
- 1221未來教育發展協會
- 5歲都要懂的國際觀
- 五明國際學苑
- 原來學苑實驗教育機構
- 社團法人臺灣厭學者引路協會
- 新莊社區大學
- 魚水教育催化劑
- 島島阿學學習社群
凡認同自動連宗旨,且願意遵守自動連決議並分擔自動連各項工作的本外國人,得加入自動連成為「志工個人」。
凡認同自動連宗旨,且願意遵守自動連決議並分擔自動連各項工作的本外國團體,得申請加入自動連,經自動連在例會中同意後,成為「參加團體」。
以下情況為參加團體離開自動連:
- 聲明退出自動連者。
- 因不遵守自動連決議或有礙自動連名譽經自動連議決除名者。
說明:
1.發起團體為初始的參加團體。 |
三、志工團
志工團由參加自動連之「志工個人」組成,志工團本於民主原則自治。
- 志工團得組成各種微社群或工作小組,自動連成員皆得參加。
- 志工團參與例會,不計參加團體窗口代表,每十人為一表決權,由一位志工代表。
- 志工團互選一人為團長,協調諸微社群、工作小組、議決權代表人。
說明: 一、自動連採分封建藩式鬆散組織 |
四、自動連幹部
本自動連設召集人兩名,為無給職。對外代表本自動連,對內召集自動連例會;設執行秘書一名,負責日常工作之推進。 召集人與執行秘書於自動連例會中推舉,改選時亦同;其推動工作應遵守例會決議。
說明: 1.召集人最好一位代表老兵世代,一位代表青年世代。 |
五、例會
自動連例會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實體開會,決議自動連各項事宜。各參加團體不論大小、不論窗口人數,表決時皆為一權。例會凡「志工個人」皆得參加,惟其表決權數依第三點之規定。
例會之決議清單由執行秘書指定專人保管,並於自動連網站上公布,凡成員皆得閱覽。
說明: 1.例會為自動連治理核心,匯聚參加團體、志工、執秘三大動能。 |
六、合理計價
自動連將舉辦高品質之公開討論,提出自主學習各項服務之合理收費價格。但反對服務之計價主要基於「權利金」或「機密性」。
對自主學習之各項計價服務,以行政協助為主,應禁止收費提供自主學習內容代辦,壓縮學生試錯與成長空間。
應鼓勵學生自辦或自營各項自主學習之計價服務,自動連得協助之。
說明: 1.自主學習公共化運動將衍生出台灣教育龐大的服務生態系。 |
七、議事規則
例會之成會額數與議決額數如下:
- 有半數以上參加團體或八個以上參加團體實體出席,例會成會。
- 表決時之出席總額(參加團體及志工代表),未清點會場人數時以簽到為準,清點會場人數時以在場者為準。
- 例會中對議案(動議與提案)之表決,依以下方式擇一進行:
- 由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者,為絕對多數可決。
- 以贊成人數多於反對人數通過者,為簡單多數可決。
- 以多方案中得票最多者通過,為相對多數可決。
- 由主席詢問與會者有無反對,無反對者通過為共識決。
- 修改自動連簡則,處分自動連財產之重大議案,解散自動連須絕對多數可決。
自動連例會通過之決議應編製決議清單,載明會次、日期、案由、提案人、說明、辦法,可決方式,表決票數。
對案由簡單之議案,得於全體成員參加之社群媒體上討論、議決,經例會核備後列入決議清單。
例會中得使用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付委、修正等五種附屬動議。散會、擱置、停止討論三種動議,需要附議但不得討論。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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