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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台灣實驗教育的對話與合作]] ==審議委員角色由被動的准駁,擴展為主動的輔導與陪伴== 目前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角色多為「被動審查」,以准駁申請案為主。但從實務觀察與會議討論可見,這種角色定位不僅無法回應現場實驗教育的多樣性與演化需求,也容易落入程序式或標準化的思維模式,反而與實驗教育本身的初衷背道而馳。 *因此,審議委員應轉型為具有准駁、輔導、陪伴多重角色的支持系統,改為形成動態支持型治理。 ==實驗教育審議委員間的共振機制:同儕評價與同儕成長== *會議多次指出,審議品質不一、觀點落差過大,往往導致矛盾決策與審議不公。因此需強化「委員內部的橫向學習與自我進化」,具體作法包括: **建立同儕評價制度:讓委員之間能對彼此的發言、判斷與書面意見做回饋,提升反思機會。 **定期進行委員工作坊/對話會議:共同釐清審議的價值原則與界線,形成制度性共識。 **引導委員不將自身教育背景作為唯一視角,避免落入「以體制經驗審非體制教育」的誤區。 ==理念許可區的設定:界定委員「不可干預」之教育理念空間== ===兩公約核心原則=== 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第13條,教育被明確定義為一項基本人權,其目的不僅是普及識字與技能傳授,更強調下列幾個核心原則: #人人有受教育之權 #教育應促進人格與尊嚴之充分發展; #教育應增進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 #教育應使人人能積極參與自由社會的生活; #教育應促進不同族群、種族、宗教間的理解與友好; #教育應推動和平與聯合國維持和平的工作。 ===理念許可區=== 因此,應明定「理念許可區」,不容委員以個人價值判斷否定申請者教育理念,只要其理念不違反人權、公序良俗(如不鼓吹仇恨、暴力、侵略),就應視為合法的教育實踐空間,即使與主流教育價值不同。 *✳️ 審議應回應的是「學生是否獲得其人格發展權與教育權」,而非是否符合委員對教育的期待。 ==不得以學科成績為依據駁回申請案== 目前多數審議委員來自體制內學校背景,常以「學科表現」為教育品質標準。然而,根據《兩公約》,教育目的在於促進人格、自由社會參與與和平價值的發展,非僅限於應試表現。 *✅ 審議應認可:學習可以與升學、考試、成績完全無關,仍具有教育價值與正當性。 *✅ 審議標準可參考:適性、揚才、終身學習、教育機會均等 ==審議委員加入輔導角色== ==審議委員加入陪伴角色== ==配置召集人行政資源:強化委員會運作與透明度== ==強化委員提案空間與提案執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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