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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教育政策]] ==評估== ===國際的情形=== 各國對早期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ECEC)的公共投資逐年增加,其主要目的為: #提供貧窮家庭兒童免費教育或提供母親工作誘因, #達成國家促進生育率的目標, #縮小家庭所得不均及就業市場有給、無給工作間性別不平等的差距。 #提供高品質的幼教服務以助於孩子未來入學及生活能力的提升。 ===對台灣的預測=== #<b><u>家有6歲以下幼兒之婦女就業率攀升,教保服務之需求勢必增 加。</u></b>家有6歲以下子女的有偶婦女平均就業率在過去10年間大幅成長,從2000年的51.39%,快速攀升到2010年的60.03%。其中子女均在3歲以下有偶婦女的平均就業率也達56.09%。臺灣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家庭是雙薪家庭。換句話說,臺灣有三分之二的6歲以下幼兒的父母平常(週間)無法自己照顧子女,而有將子女送托的需求,因此,雖然教保服務不是義務性,也不是強迫性,但是婦女就業率的增加,勢必牽動教保服務需求的增加。 #<b><u>經濟弱勢家庭支應子女教育經費負擔沉重,提供就學補助減輕家長經濟負擔恐為趨勢。</u></b> ==幼托整合== 台灣原本負責學齡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分別為幼稚園與托兒所。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及幼稚園設備標準等相關法令規定所設立之學前教育機構,招收四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主管機關為教育行政機關;托兒所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設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托二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幼兒,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機關。因二者在師資標準、輔導管理、課程教學及設立要件等,均有差異,以致於有不同屬性機構其教保服務品質不相等之問題,爰推動幼托整合政策,為配合該項政策100年6月10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 依幼照法規定,幼稚園及托兒所應於101年12月31日前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幼稚園原本較偏重教育、托兒所較偏重照顧,但改制為幼兒園後,二者均需兼具教育與照顧之功能,因此,為符應幼兒園之服務功能,二者都有再補強之處。 幼照法對於該法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幼托園所及已核定之服務人員,採漸進緩和的方式辦理。凡幼照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於檢具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及公安檢修申報合格結果通知等二項文件,即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在換發證書後,只要沒有擴充、增班、遷移、改建、增加招生人數等情形,即可以原有設施設備繼續營運。 ==優質教保發展計畫== ===目標=== 優質、普及、平價、近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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