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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24-06-02

既欲擴權 國眾何不乾脆修憲


摘要: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將「文件調閱之處理」改為「調查權之行使」,國民黨與民眾黨主張此變革有理,並強調變革能建立更完整的國政調查權,引用民進黨早年提案作為支持。
  2. 民進黨過去曾提議立法院應擁有國政調查權,但受限於憲法的五權設計,立法院無法完全掌握此權,憲法第九十五條及九十六條將國政調查權劃歸監察院,《監察法》規範了監察院的調查權力。
  3. 立法院在現行憲政體制下,需與監察院分享議會職能,導致立法院的國會職權不完備。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也強調立法院調查權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
  4. 國民黨與民眾黨應與民進黨共商修憲,解決立法院調查權的問題,避免造成權力競合和攘奪監察院職權的情況,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Tag: 社運;政府治理

◎ 張葆源

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九個條文都在規範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的權限,然而國眾兩黨推動的修法則把章名改為「調查權之行使」,大翻修的過程除了微踩煞車,納入民進黨參採釋字第五八五號「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的再修正動議外,修正條文似已粲然大備,擁有三權分立國家賦予國會的完整「國政調查權」,力主修法的國眾兩黨甚至搬出民進黨早年提案為證,強調變革有理。

平心而論,民進黨的憲政理念確實包括建立符合近代立憲主義的三權分立政府,並從國會全面改選後開始提出立法院應擁有國政調查權的相關法案,但是溶入體制運作的民進黨面對五權憲法的銅牆鐵壁,奈何擁有再崇高的理想,也只能向現實妥協,困於憲政制度的遊戲規則。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的五權設計,憲法第九十五條及九十六條已將國政調查權劃歸監察院,況《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亦未停止該兩條之適用。所以,《監察法》第五章明正言順地規範調查權的行使,舉凡調查、詢問、筆錄、保全證據等事項,雖具有某種程度的司法權性質,並未招致非議;而且《監察院組織法》第十條設有「監察調查處」,掌理調查案件的協查事項,第十二條亦置有調查員、調查官、調查主任等官職,協助監察院行使調查權。可見無需太多舉證,監察院依據憲法擁有完整的國政調查權,根本沒有疑義。

問題就出在這裡,立法院看似具有西方民主國家的議會性質,卻必須與監察院分享議會職能,如果回到過去,又得加上國民大會,相較於其他民主國家,立法院的國會職權確實不夠完備。因為如此,社會雖能理解立法院爭取完整權限的用心,但囿於憲政體制,大法官也只能表示: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現在,國眾兩黨單憑國會多數的政治力就執意在懸崖上飆車,顯然牴觸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闡明的「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道理很簡單,立法院一旦跨越國家機關的界限,勢將造成權力競合,進而攘奪憲法賦予監察院的固有職權。

解決之道無他,國眾兩黨與其罔顧憲法,不如與民進黨共商修憲大計,才是正本清源之道。(作者曾任台灣憲政中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