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稿/國民黨版

出自跨校選修
於 2026年5月19日 (二) 14:34 由 丁志仁討論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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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鑑於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未明定中央與地方之教育經費籌編分擔責任,致使《財政收支劃分法》於 2025 年修正後,引發教育預算保障下限出現爭議;復因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存在經費滾存後,回流地方府庫之制度性漏洞。為確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設立中央政府「中央教育發展基金」進行專帳管理與預算滾存,以會同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共同挹注跨年度之重大教育興革計畫,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1. 《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原法,對中央與地方政府合計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雖有規範(合計佔歲入總額的23%),但對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別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未明確規範,在 2000~2025 年期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一向靠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主要教育團體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彼此間默契協調與會議討論(事前有工作小組設算)來釐定。但在《財政收支劃分法》於 2025 年修正公布後,開始衍生爭議。 2025 年行政院將中央政府教育經費分擔數額由中央政府收入的 12.9% 突降至 11.9% ,其所降之教育經費籌編數額,轉嫁於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編列數,並憑藉其在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委員人數優勢,強行通過。 2026 年之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更不再循往例延聘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參與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如本法再不明確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別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將導致本法保障政府對教育經費編列下限之意旨,難以為繼。
  2. 各地方政府設立可「滾存」的基金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有多年;然「高編少花」將教育經費滾存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然後再巧立名目,設法將滾存之教育經費併入地方府庫,亦為一制度性之漏洞。
  3.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