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未明定中央與地方之教育經費籌編分擔責任,致使《財政收支劃分法》於 2025 年修正後,引發教育預算保障下限出現爭議;復因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存在經費滾存後,回流地方府庫之制度性漏洞。為確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設立中央政府「中央教育發展基金」進行專帳管理與預算滾存,以會同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共同挹注跨年度之重大教育興革計畫,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