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稿/民進黨版

出自跨校選修
於 2026年5月12日 (二) 12:28 由 閉恩濡討論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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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原法(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雖有規範(合計佔歲入總額的23%),但對中央與地方分別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未明確規範,在2000-2025年期間,一向靠默契協調與會議討論(事前有工作小組設算)來釐定。但在《財政收支劃分法》於2025年公布修正後,開始衍生爭議。*爭議描述。 致2026年後,導致本法保障政府對教育經費編列下限之意旨,難以為繼。責有賴本法修訂,再予以明確規範。

草案總說明

一、在財劃法於2025年修法後,行政院__改變後,原有行政院「一班教育補助」之含意亦遭改變。母法--使__遵守委員會設算之教育經費籌編義務,時有增加「_計扣減__」 二、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可滾存,避免地方巧立名目。設立中央教育

修改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