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結案報告/對政府建議列表」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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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諸微社群]]__NOTOC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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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結案報告]]__NOTOC__
#微社群名稱:促成台灣實驗教育的對話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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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中央政府歲入淨額的 12.4% 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籌編的責任。
#聯絡人:劉士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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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類計畫型補助補助窮縣基本需求差短。
#性質:跨境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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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類計畫型補助設算國教重要項目,如:資訊設備折舊。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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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營養午餐,長遠可以用「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之名義,重歸中央與地方協作,並至少做到排富。
##由於AI時代來臨,傳統教育價值沈沒而須要重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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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態性蒐集台銀教育人員公保資料與勞委會兼任教育人員的勞保資料,並衍生研究:
##須要實驗教育去發展自主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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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級與實際教育支出的映射關係函數。
##須要將自主學習橋接到體制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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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實際的教育規模。
##一方面實施平價化的自主學習;一方面讓人看見教育的公共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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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對各級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的的符合程度。
#關切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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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之間薪給水準之系統性差別。
##落實實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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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學校兼職人力的季節性漂移。
##進行小型的平價自主學習教育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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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
##修法改善審議制度,推進「支持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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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催生良好的自主學習陪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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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皆至少分兩期撥款,縣市不負起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即扣減第二期撥款。
##協助自學者掌握該地區學習資源,設計個性化的學習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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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延聘教師代表、家長任表、校長代表或其他重要教育公民團體代表。
##尋找合作縣市,共同推進實驗教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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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鼓勵地方組織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舉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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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學習 / 精進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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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
#**主題組課
 
#**議題工作坊
 
#**讀書會
 
#**專案成果分享會
 
#*聲援 / 支持性質
 
#**案例研討會議
 
#**連署 / 發表公開聲明
 
#**通過網站或社群平台,影響公眾的態度
 
#**聲援 / 聚會追蹤案件進度
 
#人數上限:30
 
#成員每半年一次表示是否繼續參加
 

於 2026年5月19日 (二) 21:08 的修訂

  1. 以中央政府歲入淨額的 12.4% 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籌編的責任。
  2. 以類計畫型補助補助窮縣基本需求差短。
  3. 以類計畫型補助設算國教重要項目,如:資訊設備折舊。
  4. 補助營養午餐,長遠可以用「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之名義,重歸中央與地方協作,並至少做到排富。
  5. 常態性蒐集台銀教育人員公保資料與勞委會兼任教育人員的勞保資料,並衍生研究:
    • 薪級與實際教育支出的映射關係函數。
    • 各縣市實際的教育規模。
    • 各縣市對各級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的的符合程度。
    • 縣市之間薪給水準之系統性差別。
    • 不同類學校兼職人力的季節性漂移。
  6.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
  7.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8. 所有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皆至少分兩期撥款,縣市不負起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即扣減第二期撥款。
  9.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延聘教師代表、家長任表、校長代表或其他重要教育公民團體代表。
  10. 應鼓勵地方組織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11.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2. 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