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結案報告/內文」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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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財務責任。 | #*重建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財務責任。 | ||
#*國庫教育經費有效運用,不因保障而亂花。 | #*國庫教育經費有效運用,不因保障而亂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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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國為什麼需要保障教育經費== | ||
於 2026年5月11日 (一) 07:48 的修訂
摘要
- 本研究仍須後續更大規模、持續且更進一步的後續研究。
研究緣起
- 自 2000 年立法院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以來,我國在保障政府教育經費法定編列下限,同時建立教育財政兩委員會,並實施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強化教育財政紀律,在此支撐下,各級各類教育得以穩健發展。
- 2025.3.21 總統府公布新修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本來中央對縣市的財源比是 7:3 ,新修的財劃法改為 6:4 ,有 3753 億原屬於中央的財源,移往地方。但並沒有同步完成各項業務隨財源由中央移撥縣市之配套,導致中央以六成財源必須支持七成業務的局面,顯不可能。
- 2025.8.29 行政院修正並發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刪除「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中的「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補助」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以為因應。
- 然財劃法移往地方之財源,其中高達 75% 的分配權數是依據人口數(45%)與營利事業營業額(30%),讓稅源豐富、人口密集的城市獲得更多分配。而刪除「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受創的主要是窮縣,兩者產生財源與業務的錯配,須要救濟。
- 又行之多年的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籌編規則也在 2025.8.26 召開的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被改變,中央政府在財政新局之下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也亟得釐清。
- 本研究旨在探討如何強化法制與委員會運作設計:
- 重建中央政府的教育經費財務責任。
- 重建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財務責任。
- 國庫教育經費有效運用,不因保障而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