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稿/國民黨版」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跨校選修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未顯示由 2 位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17 次修訂)
行 1: 行 1:
 
[[分類:重建教育經費保障/修法]]
 
[[分類:重建教育經費保障/修法]]
 +
==案由==
 +
鑑於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未明定中央與地方之教育經費籌編分擔責任,致使《財政收支劃分法》於 2025 年修正後,引發教育預算保障下限出現爭議;復因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存在經費滾存後,回流地方府庫之制度性漏洞。為確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設立中央政府「中央教育發展基金」進行專帳管理與預算滾存,以會同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共同挹注跨年度之重大教育興革計畫,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說明==
 +
#《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原法,對中央與地方政府合計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雖有規範(合計佔歲入總額的23%),但對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別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未明確規範,在 2000~2025 年期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一向靠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主要教育團體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彼此間默契協調與會議討論(事前有工作小組設算)來釐定。但在《財政收支劃分法》於 2025 年修正公布後,開始衍生爭議。 2025 年行政院將中央政府教育經費分擔數額由中央政府收入的 12.9% 突降至 11.9% ,其所降之教育經費籌編數額,轉嫁於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編列數,並憑藉其在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委員人數優勢,強行通過。 2026 年之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更不再循往例延聘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參與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如本法再不明確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別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將導致本法保障政府對教育經費編列下限之意旨,難以為繼。
 +
#各地方政府設立可「滾存」的基金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有多年;然「高編少花」將教育經費滾存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然後再巧立名目,設法將滾存之教育經費併入地方府庫,亦為一制度性之漏洞。
 +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
 +
 +
==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table class="nicetable">
 
<table class="nicetable">
     <tr style="text-align: right;">
+
     <tr style="text-align: left;">
 
       <th></th>
 
       <th></th>
       <th>修正規定</th>
+
       <th>修正條文</th>
       <th>現行規定</th>
+
       <th>現行條文</th>
 
       <th>說明</th>
 
       <th>說明</th>
 
     </tr>
 
     </tr>
 
     <tr>
 
     <tr>
 
       <th>第三條第2項</th>
 
       <th>第三條第2項</th>
       <t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td>
+
       <t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u>;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九</u>。</td>
 
       <t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td>
 
       <t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td>
       <td>將中央教育經費及決算歲入淨額之例行比例法規化。</td>
+
       <td>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td>
 
     </tr>
 
     </tr>
 
     <tr>
 
     <tr>
 
       <th>第十條第1項</th>
 
       <th>第十條第1項</th>
       <td>…計算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td>
+
       <td>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u>自有財源中之教育經費</u>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td>
       <td>…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td>
+
       <td>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td>
       <td>由於財劃法影響各級政府經費分配,因此將分擔數額改由以各級政府自有財源進行規範</td>
+
       <td>指明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以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列計者為準,以免衍生應分擔數額之其他涵意,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之影響。</td>
 
     </tr>
 
     </tr>
 
     <tr>
 
     <tr>
 
       <th>第十條第4項</th>
 
       <th>第十條第4項</th>
       <td>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td>
+
       <td>直轄市、縣(市)政府<u>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u>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u>與特定教育補助,並得於次年增加其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u>。</td>
       <td>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td>
+
       <td>直轄市、縣(市)政府<u>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u>時,應<u>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u>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td>
       <td>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td>
+
       <td>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br/>另規範各級政府以「高編少花」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亦可處罰。</td>
 
     </tr>
 
     </tr>
 
     <tr>
 
     <tr>
 
       <th>第十條第5項</th>
 
       <th>第十條第5項</th>
       <td>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td>
+
       <td>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td>
 
       <td>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td>
 
       <td>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td>
       <td>藉由主計總處之核備機制加速預算調整以期減少扣減教育經費之動機</td>
+
       <td>藉由主計總處之核備機制加速預算調整,以期減少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之動機。</td>
 
     </tr>
 
     </tr>
 
     <tr>
 
     <tr>
 
       <th>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th>
 
       <th>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th>
       <td>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應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td>
+
       <td>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td>
 
       <td>無</td>
 
       <td>無</td>
       <td>中央政府亦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期其操作能對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產生指導作用</td>
+
       <td>中央政府亦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期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事宜。</td>
 
     </tr>
 
     </tr>
 
</table>
 
</table>
 +
 +
<p style='font-size:18pt;font-family:標楷體'>附件一:過去十一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修法數據參考)</p>
 +
{{:2015至2025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
 +
 +
<p style='font-size:18pt;font-family:標楷體'>附件二:各地客廳會 / 座談會一覽表(社運推進)</p>
 +
{{: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結案報告/各地座談會}}
 +
 +
<p style='font-size:18pt;font-family:標楷體'>附件三:振鐸學會受教育部委託研究案對政府建議列表(研究結論)</p>
 +
{{: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結案報告/對政府建議列表}}
 +
 +
<p style='font-size:24pt;font-family:王漢宗魏碑體繁;text-align:center'>敬邀柯志恩委員參與 2026.06.27 列車新北場活動</p>
 +
<p align=right>丁志仁 2026.5.20</p>
 +
<p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6pt;text-indent:1cm;line-height:0.85cm;text-align:justify;'>去年八月行政院推倒行之 25 年的政府教育經費編列下限,是教育界過去 25 年的最大變局,我們教育界嚴陣以待。今年二月行政院又拔除了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中,循例延聘的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其鞏固委員會中人數優勢之用心,路人皆知。</p>
 +
<p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6pt;text-indent:1cm;line-height:0.85cm;text-align:justify;'>民間教育團體的友人們深知:行政院敢於如此行事,乃是認為當前的教育界宛如一盤散沙,既沒有連結的能力,也沒有發聲的意願。整個形勢,像極了 1997 年前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連戰,聯合當年的行政院主計長韋端,趁召開國民大會修憲凍省,請託國大代表,順勢凍結憲法 164 條,取消教科文預算保障。彼其時也,志仁代表振鐸學會聯合人本教育基金會、四一○教改聯盟、中華民國教育改革協會、全國教師會促進會(彼時全國教師會尚未成立),歷經三年的社運,最終促成《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立法,才重新建立了教育經費法定保障。</p>
 +
<p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6pt;text-indent:1cm;line-height:0.85cm;text-align:justify;'>此次,教育經費法定保障再度被推倒,教育部綜規司,雖以委託研究的名義,託振鐸學會對如何善後進行研究,但志仁深知,此事遠非一個研究案所能解決。各民間教育團體,只能仿 1997 年前例,從三條路徑,推動「重建教育經費保障」:</p>
 +
<ol>
 +
<li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6pt;line-height:0.85cm;'>立法:在立法院倡議「教育財政,藍綠休兵」,拜託柯志恩委員和范雲委員提案,伍麗華委員排審,再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li>
 +
<li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6pt;line-height:0.85cm;text-align:justify;'>研究:大量研究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預決算,尤其是補助部分,以提供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在《財劃法》修法後能制定合於新情勢的分配公式。</li>
 +
<li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6pt;line-height:0.85cm;text-align:justify;'>社運:組織 50 場「重建教育經費保障,參見全國同胞列車」(客廳會或座談會),以支持立法的進展,分三波推進。第一波 16 場,以新北場收官,將動員百人以上各地、各路的教育友人參與,展現民間教育團體連結的能力與發聲的意願。</li>
 +
</ol>
 +
<p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6pt;text-indent:1cm;line-height:0.85cm;text-align:justify;'>在提供給國民黨與民進黨的立法參考版本上,除了在說明上措詞不同,條文的主要差別是對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的籌編責任,國民黨版是中央收入的 12.9% ,民進黨版是中央收入的 12.4% ,前者是 2025 年的決算數字,後者是 2025 年的預算數字。由於特別預算中還含有部分的教育經費,所以當決算發生時,這部分教育經費再計入,教育經費佔中央收入的比重會略略提高,但影響不大。</p>
 +
<p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6pt;text-indent:1cm;line-height:0.85cm;text-align:justify;'>之前和柯明秀主任合作籌備提案時,似乎有一段時間與辦公室較少聯繫,並不是我們怠於法案推進,主要是因為要等四件事到位:一是等今年四月底行政院公布 2025 年決算,好算出教育經費佔中央收入的比率;二是等有合適的召委可以託付他排審;三是等對教育部提出研究報告;四是等台東場的列車辦完,台東因為認真償還縣債,卻反被行政院將財力等級由五級改為一級,須蒐集到在地的意見與說法。延宕聯絡的緣由,在此一併說明。</p>
 +
<p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6pt;text-indent:1cm;line-height:0.85cm;text-align:justify;'>特別感謝柯委員的相助,也邀請柯委員 6.27 早上能駕臨新北市江翠國小,一方面接受各地、各路的教育友人的感謝,一方面也為民間各教育團體鼓舞士氣。當天我們會發採訪通知,也請各媒體的採訪記者前來共同關心。</p>
 +
<p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6pt;text-indent:1cm;line-height:0.85cm;text-align:justify;'>由於教育界的的目標是重建教育經費保障,不是為朝野爭端再添材火,所以我們不會介入財劃法修法的評價,也不會在藍綠之間站隊。但委員在問政上有需要我們的地方,我們投桃報李,一定相幫。</p>
 +
<p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8pt;line-height:0.85cm;text-align:right;'>預祝教安</p>
 +
 +
<p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8pt;line-height:0.85cm;text-align:right;'><sup>弟</sup>丁志仁<sub>敬上</sub></p>
 +
 +
<p style='font-family:標楷體;font-size:18pt;line-height:0.85cm;text-align:right;'>手機:0987466665;email:alledu2@gmail.com</p>

於 2026年5月20日 (三) 13:13 的最新修訂

案由

鑑於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未明定中央與地方之教育經費籌編分擔責任,致使《財政收支劃分法》於 2025 年修正後,引發教育預算保障下限出現爭議;復因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存在經費滾存後,回流地方府庫之制度性漏洞。為確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設立中央政府「中央教育發展基金」進行專帳管理與預算滾存,以會同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共同挹注跨年度之重大教育興革計畫,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1. 《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原法,對中央與地方政府合計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雖有規範(合計佔歲入總額的23%),但對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別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未明確規範,在 2000~2025 年期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一向靠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主要教育團體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彼此間默契協調與會議討論(事前有工作小組設算)來釐定。但在《財政收支劃分法》於 2025 年修正公布後,開始衍生爭議。 2025 年行政院將中央政府教育經費分擔數額由中央政府收入的 12.9% 突降至 11.9% ,其所降之教育經費籌編數額,轉嫁於地方政府教育經費應編列數,並憑藉其在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之委員人數優勢,強行通過。 2026 年之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更不再循往例延聘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參與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如本法再不明確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別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將導致本法保障政府對教育經費編列下限之意旨,難以為繼。
  2. 各地方政府設立可「滾存」的基金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有多年;然「高編少花」將教育經費滾存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然後再巧立名目,設法將滾存之教育經費併入地方府庫,亦為一制度性之漏洞。
  3.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

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條第2項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九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
第十條第1項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指明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以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列計者為準,以免衍生應分擔數額之其他涵意,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之影響。
第十條第4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並得於次年增加其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 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
另規範各級政府以「高編少花」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亦可處罰。
第十條第5項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 藉由主計總處之核備機制加速預算調整,以期減少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之動機。
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 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央政府亦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期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事宜。

附件一:過去十一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修法數據參考)


教育支出決算
(千元)
退休撫卹給付
支出(千元)
中央對地方一般
教育補助(千元)
歲入淨額決算
(千元)
比率
104 242941687 17910621 51004921 1885671520 0.165383
105 244226673 23930958 49989964 1895742556 0.167822
106 258869438 21383144 49967951 1929818773 0.171115
107 261230595 21554718 51165034 2020338924 0.165294
108 272940609 16314884 49479157 2076530034 0.163125
109 280674954 17740706 48025763 2169606832 0.159679
110 286371021 19081775 52228876 2386951474 0.149849
111 302873214 18880372 50126589 2713248575 0.137061
112 325282734 19376428 55570945 2907399424 0.137659
113 357644754 24623826 58712303 3143927803 0.140264
114 320246459 27159656 64686012 3177653113 0.129684

算法說明:

  1.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除 2025 年外,採審計後決算數字
  2.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 2025 年,採審計前決算數字

附件二:各地客廳會 / 座談會一覽表(社運推進)

場次如下表:

型態日期時間縣市地點聯絡窗口人數
1座談會2025.08.2809:30~16:30臺北市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8號丁志仁30
2座談會2025.09.0614:00~17:00臺中市台中市北區北平二街3號王珍誼15
3客廳會2025.09.1314:30~16:00嘉義市嘉義市永樂二街68號一樓蔡毓純7
4客廳會2025.09.1718:00~22:00臺北市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50號(頂樓KTV室)鄭婷如6
5座談會2025.09.3014:00~17:00臺南市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260號(後甲國中群育樓一樓好書室)林朝成30
6座談會2025.10.1409:30~11:30臺中市台中市豐原區源豐路42號張仁彰14
7座談會2025.10.3009:00~12:00新竹市新竹縣關西鎮12號鄭婷如13
8座談會2025.11.1414:30~16:30臺北市台北市成淵高中(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235號)賴和隆51
9客廳會2025.11.2910:00~12:00臺南市台南市中西區南門路241~3號(見樹美語,06~2136036)郭怡蘭5
10座談會2025.11.3009:30~16:30臺北市臺北市南區社區培力基地(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236巷
17號5樓)
丁志仁12
11座談會2025.12.0609:30~17:00臺北市和平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大安區敦南街76巷28號)閉恩濡16
12座談會2025.12.1119:00~21:00臺南市臺南市西區成功路29號4樓嚴婉玲30
13座談會2026.03.149:00~12:30高雄市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苓雅區輔仁路155號6樓之1)陳銘彬21
14座談會2026.03.1709:30~11:30臺中市台中市豐原區源豐路42號顏振寧9
15座談會2026.05.169:00~12:30臺東縣台東均一實驗高級中學彭清翎
汪履維
7
16座談會2026.06.279:00~12:30新北市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小丁志仁(100)
※列車新北場 (2026.06.27) , 100 人出席為預定人數。

基層反映之共同意見:

  1. 中央政府的分擔責任一定要明確,最好有法律規範。
  2. 取消國民教育基本教育設施試算後,營養午餐變成地方編列,由於選舉壓力,各縣市舉此全面免費營養午餐。除了導致教育支出增加 180 億之外,2027年起還要編列更多教育預算處理營養午餐廚餘。另外,各縣市食農教育預算也大受排擠,非常不好。
  3. 取消基本需求差短補助後,富縣開始調高教師的加給和加班費,搶鄰縣教師:導致教育界變成「一個台灣,兩個世界」。
  4. 不應該將縣市努力將負債歸零,就故意將其財力等級調高至一級,如台東縣。
  5. 不應該取消教師團體代表在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的代表席次。
  6. 另補充座談期間,與民眾探討並分析出,2025年與2026年中央教育補助變化:
    • 2026 年中央政府共補助支出 1241.7212 億元,並分為 14 個主管別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直接砍除各縣市基本需求差短補助,金額約三百餘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基本砍除補助國中小基本教育設施,金額約一百餘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停止補助 10 個計畫,總金額共 14.65905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酌減補助者 79 個計畫,共減少 76.07234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補助增加者 62 個計畫,共增加 93.32041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新增 4 個補助項目,共增加 16.69540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持平編列 127 個補助項目,合計 282.8269 億

附件三:振鐸學會受教育部委託研究案對政府建議列表(研究結論)

  1. 以中央政府歲入淨額的 12.4% 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籌編的責任。
  2. 以類計畫型補助補助窮縣基本需求差短。
  3. 以類計畫型補助設算國教重要項目,如:資訊設備折舊。
  4. 補助營養午餐,長遠可以用「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之名義,重歸中央與地方協作,並至少做到排富。
  5. 常態性蒐集台銀教育人員公保資料與勞委會兼任教育人員的勞保資料,並衍生研究:
    • 薪級與實際教育支出的映射關係函數。
    • 各縣市實際的教育規模。
    • 各縣市對各級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的的符合程度。
    • 縣市之間薪給水準之系統性差別。
    • 不同類學校兼職人力的季節性漂移。
  6.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
  7.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8. 所有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皆至少分兩期撥款,縣市不負起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即扣減第二期撥款。
  9.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延聘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長代表或其他重要教育公民團體代表。
  10. 應鼓勵地方組織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11.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2. 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

敬邀柯志恩委員參與 2026.06.27 列車新北場活動

丁志仁 2026.5.20

去年八月行政院推倒行之 25 年的政府教育經費編列下限,是教育界過去 25 年的最大變局,我們教育界嚴陣以待。今年二月行政院又拔除了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中,循例延聘的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其鞏固委員會中人數優勢之用心,路人皆知。

民間教育團體的友人們深知:行政院敢於如此行事,乃是認為當前的教育界宛如一盤散沙,既沒有連結的能力,也沒有發聲的意願。整個形勢,像極了 1997 年前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連戰,聯合當年的行政院主計長韋端,趁召開國民大會修憲凍省,請託國大代表,順勢凍結憲法 164 條,取消教科文預算保障。彼其時也,志仁代表振鐸學會聯合人本教育基金會、四一○教改聯盟、中華民國教育改革協會、全國教師會促進會(彼時全國教師會尚未成立),歷經三年的社運,最終促成《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立法,才重新建立了教育經費法定保障。

此次,教育經費法定保障再度被推倒,教育部綜規司,雖以委託研究的名義,託振鐸學會對如何善後進行研究,但志仁深知,此事遠非一個研究案所能解決。各民間教育團體,只能仿 1997 年前例,從三條路徑,推動「重建教育經費保障」:

  1. 立法:在立法院倡議「教育財政,藍綠休兵」,拜託柯志恩委員和范雲委員提案,伍麗華委員排審,再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
  2. 研究:大量研究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預決算,尤其是補助部分,以提供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在《財劃法》修法後能制定合於新情勢的分配公式。
  3. 社運:組織 50 場「重建教育經費保障,參見全國同胞列車」(客廳會或座談會),以支持立法的進展,分三波推進。第一波 16 場,以新北場收官,將動員百人以上各地、各路的教育友人參與,展現民間教育團體連結的能力與發聲的意願。

在提供給國民黨與民進黨的立法參考版本上,除了在說明上措詞不同,條文的主要差別是對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的籌編責任,國民黨版是中央收入的 12.9% ,民進黨版是中央收入的 12.4% ,前者是 2025 年的決算數字,後者是 2025 年的預算數字。由於特別預算中還含有部分的教育經費,所以當決算發生時,這部分教育經費再計入,教育經費佔中央收入的比重會略略提高,但影響不大。

之前和柯明秀主任合作籌備提案時,似乎有一段時間與辦公室較少聯繫,並不是我們怠於法案推進,主要是因為要等四件事到位:一是等今年四月底行政院公布 2025 年決算,好算出教育經費佔中央收入的比率;二是等有合適的召委可以託付他排審;三是等對教育部提出研究報告;四是等台東場的列車辦完,台東因為認真償還縣債,卻反被行政院將財力等級由五級改為一級,須蒐集到在地的意見與說法。延宕聯絡的緣由,在此一併說明。

特別感謝柯委員的相助,也邀請柯委員 6.27 早上能駕臨新北市江翠國小,一方面接受各地、各路的教育友人的感謝,一方面也為民間各教育團體鼓舞士氣。當天我們會發採訪通知,也請各媒體的採訪記者前來共同關心。

由於教育界的的目標是重建教育經費保障,不是為朝野爭端再添材火,所以我們不會介入財劃法修法的評價,也不會在藍綠之間站隊。但委員在問政上有需要我們的地方,我們投桃報李,一定相幫。

預祝教安

丁志仁敬上

手機:0987466665;email:alledu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