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稿/民進黨版」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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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案由== | ||
| − | + | 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於 2025 年修正後,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教育經費籌編分擔責任,亦應進一步各別釐清,免使引發教育預算保障下限出現爭議;復因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存在經費滾存後,回流地方府庫之制度性漏洞。為確立各級政府經費責任,並設立中央政府「中央教育發展基金」進行專帳管理與預算滾存,以會同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共同挹注跨年度之重大教育興革計畫,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說明== | ==說明== | ||
| − | #《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原法(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雖有規範(合計佔歲入總額的23%),但對中央與地方分別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未明確規範,在 2000~2025 | + | #《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原法(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雖有規範(合計佔歲入總額的23%),但對中央與地方分別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未明確規範,在 2000~2025 年期間,一向靠默契協調與會議討論(事前有工作小組設算)來釐定。但在《財政收支劃分法》於2025年修正公布後,開始衍生爭議,致 2026 年後,本法保障政府對教育經費編列下限之意旨,難以為繼。 |
#各地方政府設立可「滾存」的基金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有多年;然「高編少花」將教育經費滾存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然後再巧立名目,設法將滾存之教育經費併入地方府庫,亦為一制度性之漏洞。 | #各地方政府設立可「滾存」的基金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有多年;然「高編少花」將教育經費滾存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然後再巧立名目,設法將滾存之教育經費併入地方府庫,亦為一制度性之漏洞。 | ||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 |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 | ||
| − | == | + | ==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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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第三條第2項</th> | <th>第三條第2項</th> | ||
| − | <td> | + | <t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u>;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四</u>。</td> |
<t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td> | <td>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td> | ||
| − | <td> | + | <td>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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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第十條第1項</th> | <th>第十條第1項</th> | ||
| − | <td> | + | <td>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u>自有財源中之教育經費</u>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td> |
| − | <td> | + | <td>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td> |
| − | <td> | + | <td>指明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以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列計者為準,以免衍生應分擔數額之其他涵意,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之影響。</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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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第十條第4項</th> | <th>第十條第4項</th> | ||
| − | <td> | + | <td>直轄市、縣(市)政府<u>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u>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u>與特定教育補助,並得於次年增加其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u>。</td> |
| − | <td> | + | <td>直轄市、縣(市)政府<u>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u>時,應<u>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u>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td> |
| − | <td>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td> | + | <td>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br/>另規範各級政府以「高編少花」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亦可處罰。</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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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第十條第5項</th> | <th>第十條第5項</th> | ||
| − | <td> | + | <td>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td> |
<td>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td> | <td>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td> | ||
| − | <td> | + | <td>藉由主計總處之核備機制加速預算調整,以期減少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之動機。</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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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th> | <th>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th> | ||
| − | <td> | + | <td>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td> |
<td>無</td> | <td>無</td> | ||
| − | <td> | + | <td>中央政府亦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期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事宜。</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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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p style='font-size:18pt;font-family:標楷體'>附件一:過去十一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p> | ||
| + | {{:2015至2025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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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p style='font-size:18pt;font-family:標楷體'>附件二:各地客廳會 / 座談會一覽表</p> | ||
| + | {{: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結案報告/各地座談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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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p style='font-size:18pt;font-family:標楷體'>附件三:振鐸學會受教育部委託研究案對政府建議列表</p> | ||
| + | {{: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結案報告/對政府建議列表}} | ||
於 2026年5月19日 (二) 21:18 的最新修訂
案由
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於 2025 年修正後,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教育經費籌編分擔責任,亦應進一步各別釐清,免使引發教育預算保障下限出現爭議;復因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存在經費滾存後,回流地方府庫之制度性漏洞。為確立各級政府經費責任,並設立中央政府「中央教育發展基金」進行專帳管理與預算滾存,以會同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共同挹注跨年度之重大教育興革計畫,爰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 《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原法(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雖有規範(合計佔歲入總額的23%),但對中央與地方分別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未明確規範,在 2000~2025 年期間,一向靠默契協調與會議討論(事前有工作小組設算)來釐定。但在《財政收支劃分法》於2025年修正公布後,開始衍生爭議,致 2026 年後,本法保障政府對教育經費編列下限之意旨,難以為繼。
- 各地方政府設立可「滾存」的基金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有多年;然「高編少花」將教育經費滾存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然後再巧立名目,設法將滾存之教育經費併入地方府庫,亦為一制度性之漏洞。
-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
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三條第2項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點四。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 明確規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 |
| 第十條第1項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之層級、類別、規模、所在位置、教育品質指標、學生單位成本或其他影響教育成本之因素,研訂教育經費計算基準,據以計算各級政府年度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指明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以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列計者為準,以免衍生應分擔數額之其他涵意,因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之影響。 |
| 第十條第4項 |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並得於次年增加其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 |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 | 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 另規範各級政府以「高編少花」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亦可處罰。 |
| 第十條第5項 |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 | 藉由主計總處之核備機制加速預算調整,以期減少規避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之動機。 |
| 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 | 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無 | 中央政府亦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期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事宜。 |
附件一:過去十一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
| 年 分 |
教育支出決算 (千元) |
退休撫卹給付 支出(千元) |
中央對地方一般 教育補助(千元) |
歲入淨額決算 (千元) |
比率 |
|---|---|---|---|---|---|
| 104 | 242941687 | 17910621 | 51004921 | 1885671520 | 0.165383 |
| 105 | 244226673 | 23930958 | 49989964 | 1895742556 | 0.167822 |
| 106 | 258869438 | 21383144 | 49967951 | 1929818773 | 0.171115 |
| 107 | 261230595 | 21554718 | 51165034 | 2020338924 | 0.165294 |
| 108 | 272940609 | 16314884 | 49479157 | 2076530034 | 0.163125 |
| 109 | 280674954 | 17740706 | 48025763 | 2169606832 | 0.159679 |
| 110 | 286371021 | 19081775 | 52228876 | 2386951474 | 0.149849 |
| 111 | 302873214 | 18880372 | 50126589 | 2713248575 | 0.137061 |
| 112 | 325282734 | 19376428 | 55570945 | 2907399424 | 0.137659 |
| 113 | 357644754 | 24623826 | 58712303 | 3143927803 | 0.140264 |
| 114 | 320246459 | 27159656 | 64686012 | 3177653113 | 0.129684 |
算法說明:
-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除 2025 年外,採審計後決算數字
-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 2025 年,採審計前決算數字
附件二:各地客廳會 / 座談會一覽表
場次如下表:
| 型態 | 日期 | 時間 | 縣市 | 地點 | 聯絡窗口 | 人數 | |
|---|---|---|---|---|---|---|---|
| 1 | 座談會 | 2025.08.28 | 09:30~16:30 | 臺北市 | 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8號 | 丁志仁 | 30 |
| 2 | 座談會 | 2025.09.06 | 14:00~17:00 | 臺中市 | 台中市北區北平二街3號 | 王珍誼 | 15 |
| 3 | 客廳會 | 2025.09.13 | 14:30~16:00 | 嘉義市 | 嘉義市永樂二街68號一樓 | 蔡毓純 | 7 |
| 4 | 客廳會 | 2025.09.17 | 18:00~22:00 | 臺北市 |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50號(頂樓KTV室) | 鄭婷如 | 6 |
| 5 | 座談會 | 2025.09.30 | 14:00~17:00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260號(後甲國中群育樓一樓好書室) | 林朝成 | 30 |
| 6 | 座談會 | 2025.10.14 | 09:30~11:30 | 臺中市 | 台中市豐原區源豐路42號 | 張仁彰 | 14 |
| 7 | 座談會 | 2025.10.30 | 09:00~12:00 | 新竹市 | 新竹縣關西鎮12號 | 鄭婷如 | 13 |
| 8 | 座談會 | 2025.11.14 | 14:30~16:30 | 臺北市 | 台北市成淵高中(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235號) | 賴和隆 | 51 |
| 9 | 客廳會 | 2025.11.29 | 10:00~12:00 | 臺南市 | 台南市中西區南門路241~3號(見樹美語,06~2136036) | 郭怡蘭 | 5 |
| 10 | 座談會 | 2025.11.30 | 09:30~16:30 | 臺北市 | 臺北市南區社區培力基地(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236巷 17號5樓) | 丁志仁 | 12 |
| 11 | 座談會 | 2025.12.06 | 09:30~17:00 | 臺北市 | 和平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大安區敦南街76巷28號) | 閉恩濡 | 16 |
| 12 | 座談會 | 2025.12.11 | 19:00~21:00 | 臺南市 | 臺南市西區成功路29號4樓 | 嚴婉玲 | 30 |
| 13 | 座談會 | 2026.03.14 | 9:00~12:30 | 高雄市 | 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苓雅區輔仁路155號6樓之1) | 陳銘彬 | 21 |
| 14 | 座談會 | 2026.03.17 | 09:30~11:30 | 臺中市 | 台中市豐原區源豐路42號 | 顏振寧 | 9 |
| 15 | 座談會 | 2026.05.16 | 9:00~12:30 | 臺東縣 | 台東均一實驗高級中學 | 彭清翎 汪履維 | 7 |
| 16 | 座談會 | 2026.06.27 | 9:00~12:30 | 新北市 | 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小 | 丁志仁 | (100) |
| ※列車新北場 (2026.06.27) , 100 人出席為預定人數。 | |||||||
基層反映之共同意見:
- 中央政府的分擔責任一定要明確,最好有法律規範。
- 取消國民教育基本教育設施試算後,營養午餐變成地方編列,由於選舉壓力,各縣市舉此全面免費營養午餐。除了導致教育支出增加 180 億之外,2027年起還要編列更多教育預算處理營養午餐廚餘。另外,各縣市食農教育預算也大受排擠,非常不好。
- 取消基本需求差短補助後,富縣開始調高教師的加給和加班費,搶鄰縣教師:導致教育界變成「一個台灣,兩個世界」。
- 不應該將縣市努力將負債歸零,就故意將其財力等級調高至一級,如台東縣。
- 不應該取消教師團體代表在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的代表席次。
- 另補充座談期間,與民眾探討並分析出,2025年與2026年中央教育補助變化:
- 2026 年中央政府共補助支出 1241.7212 億元,並分為 14 個主管別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直接砍除各縣市基本需求差短補助,金額約三百餘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基本砍除補助國中小基本教育設施,金額約一百餘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停止補助 10 個計畫,總金額共 14.65905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酌減補助者 79 個計畫,共減少 76.07234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補助增加者 62 個計畫,共增加 93.32041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新增 4 個補助項目,共增加 16.69540 億
- 相比於 2025 年,中央政府持平編列 127 個補助項目,合計 282.8269 億
附件三:振鐸學會受教育部委託研究案對政府建議列表
- 以中央政府歲入淨額的 12.4% 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籌編的責任。
- 以類計畫型補助補助窮縣基本需求差短。
- 以類計畫型補助設算國教重要項目,如:資訊設備折舊。
- 補助營養午餐,長遠可以用「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之名義,重歸中央與地方協作,並至少做到排富。
- 常態性蒐集台銀教育人員公保資料與勞委會兼任教育人員的勞保資料,並衍生研究:
- 薪級與實際教育支出的映射關係函數。
- 各縣市實際的教育規模。
- 各縣市對各級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的的符合程度。
- 縣市之間薪給水準之系統性差別。
- 不同類學校兼職人力的季節性漂移。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 所有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皆至少分兩期撥款,縣市不負起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即扣減第二期撥款。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延聘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長代表或其他重要教育公民團體代表。
- 應鼓勵地方組織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