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場手冊」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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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下半年地方選舉的勢, push 立法 | # 借下半年地方選舉的勢, push 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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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 | ===(二)研究=== | ||
# 查出過去十年中央政府教育預算/決算,佔中央政府歲入凈額的比重 | # 查出過去十年中央政府教育預算/決算,佔中央政府歲入凈額的比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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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 | #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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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5月19日 (二) 21:21 的最新修訂
我國為什麼需要保障教育經費
一、保障教育經費的正當性理由
- (一)適當的教育對國民有以下的作用:
- 幫助國民看懂世界
- 幫助人民改善生活
- 幫助人民發展職涯與生涯
- 增進人民的公民素養
- 這些功能對社會具有「正的外部性」,所以國庫應該付錢。
- (二)教育要長期努力才能生發生效果,不能和經濟、交通、國防、外交、社福、警消…等能立竿見影的政事別每年去競搶預算,會搶不過。
- (三)適當的教育能幫助經濟、交通、國防、外交……等其他政事別的經費支出,發揮出更好的效果。
- (四)寬裕的教育經費,能幫助台灣這個多元社會,在各個方面,更容易創新與突破。
- (五)職業政治一定會「異化」,再多的錢都不夠用,都會被職業政治人物和政黨拿去政策買票,最終排擠和侵蝕掉政府的應該有基本教育支出。職業政治就是會敗家,一定要先預留下小孩唸書的錢。
二、保障教育經費對台灣「正的外部性」的案例
(一)以台積電矽盾為例:
台積電能成為台灣的矽盾,主要基於三種優勢:信任優勢,專注優勢,生態優勢。其中的生態優勢即基於台灣的教育經費保障制度。本來在少子化的浪潮下,台灣的博士生人數早該下滑,但由於有教育經費保障,高教司才有經費逆勢增加博士生的津貼與補助,暫時維持住博士生人數,同時也維持住台積電和數十所大學人才供應合作的局面,進而成為維持住台積電生態優勢的原因之一。
(二)以一個台灣沒有成為兩個世界為例:
台灣是個高度城鎮化的社會,而且這個趨勢仍在不斷加大當中。台灣的非都會縣市,之所以能維持住不會落後都會地區太多的基礎教育水準,主要是因為有教育經費保障,使得中央政府對基礎教育實施「基本需求差短補助」與「定額設算國民教育基本設施」。
(三)以全球疫情高峰台灣未因停課造成學生學習落後為例:
依據全球顧問龍頭之一的麥肯錫公司觀察:自2020年疫情高峰的兩年來,各地學校部分或全面停課,造成學生平均落後了八個月的學習時間。北美和歐洲地區,平均落後四個月;拉丁美洲及南亞地區,則平均落後十二個月。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以及世界銀行於共同發表的《全球教育危機現況:恢復之路》報告中指出,在全球學校停課的高峰期間,最多曾有188個國家、16億個兒童受到影響。
而台灣因為有教育經費保障,中央政府的「定額設算國民教育基本設施」就包含了中小學資訊設備折舊,這成就了從都會到偏鄉,學校都能有一流的資訊基礎設施;而且還補助縣市採購了大量的平板電腦,使得疫情期間同學仍能維持低限學習。這在全球幾乎是奇蹟般的表現。
(四)以全民國防教育為例:
由於有教育經費保障,中央政府對各級教育每年有約 1200 億的專項補助,涉及國政的方方面面。例如在高中以下的全民國防教育就有《教育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此要點即在俄烏戰爭發生後,兩度進行修改:
- 擴充補助對象至「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與「實驗教育機構」。
- 擴充補助的活動類型:
- 教材設計、課程教學
- 校園巡迴宣教、推廣活動
- 地區性活動、研習課程
- 多元輔教活動
- 跨校共備、教材開發(教材需以 Creative Commons 授權分享)
這就使得原先國防部編列的軍備採購經費與內政部編列的防衛動員經費,能發揮出更高的價值。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114年度委員會議紀錄
| 會議時間 | 114年8月26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 ||
|---|---|---|---|
| 會議地點 | 本部 216 會議室 | 紀錄 | 柯瑛娥小姐 |
| 主持人 | 鄭召集人英耀 | ||
| 出席人員 | 丁委員志仁、李委員培源、吳委員立森(歐主任秘書素雯代)、侯委員俊良、陳素艷(張副司長金淑代)、張委員富林、黃委員筱薇、楊委員英雪(吳副處長佩珊代)、歐委員美鐶、蕭委員東原、薛委員曉華 | ||
| 列席人員 | 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徐參議良鎮、行政院主計總處謝視察旻廷、本部會計處劉處長嘉偉、洪科長秋紅、人事處陳專門委員佩君(姚專門委員佩芬代)、統計處陳科長淑華、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彭署長富源、蔡組長宜靜、林副組長琬琪、林主任秀謙、本部綜合規劃司呂專門委員虹霖、鐘科長巧如、柯瑛娥小姐、莊丞芳小姐 | ||
| 請假人員 | 王委員淑玲、林委員長安、侯委員永琪、陳委員清義、郭委員伯臣 | ||
壹、主席致詞
略
貳、業務報告
一、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其任務包括
-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二、 114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應編列數額為 8,357 億元(較 113 年度之 7,703 億元增加 654 億元),與法定下限規定數額相同。其中,中央政府分擔數額 3,910 億元(包含教育部主管編列數額及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款),地方政府分擔數額 4,447 億元,業經行政院 113 年 8 月 19 日核定在案。
三、本次會議將討論 115 年度教育經費之法定下限數額、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以及各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等,俾利將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函知地方政府,供其編製下一會計年度之教育預算。
四、有關地方政府一般教育經費事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會上說明。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 115 年度「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據以計算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總額。
二、 114 年度行政院核定全國教育經費為 8,357 億元(中央政府應分擔 3,910 億元、地方政府應分擔 4,447 億元);惟全國教育經費預算編列數淨計 8,701 億元(扣除課稅配套等不計入教育經費法定下限項目 110 億元,教育經費編列數淨計 8,591 億元),較行政院核定之法定下限數額高。
三、有關 115 年度之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說明如下:
(一)115 年度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
- 計算方式:依財政部提供之 111 至 112 年度歲入決算淨額,按 3 年(111 至 112年度分別為 3 兆 6,907 億元、 3 兆 8,888 億元,113 年度依 4 兆 1,850 億元計算)平均值 3 兆 9,215 億 元之 23% 估算。
- 計算結果:115 年度全國教育經費法定下限數額暫列為 9,019 億元,較 114 年度之 8,357 億元增加 662 億元。
(二)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因應總統於 114 年 3 月 21 日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刪除第 4 條條文及修正公告第 8、12、16-1、30 條條文,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中央政府經常性收入下降,而地方自有財源增加之故,計算方式及結果如下:
- 修法通過造成中央政府收入減少之比率修法通過後造成「中央政府每年將減少經常性收入」( 3,753 億元)除以「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以 114 年度 4 兆 1,810億元)之百分比為 8.98%,計算方式如下:[math] \frac{\text{3,753億元(「中央政府每年將減少經常性收入」)}}{\text{4兆1,810億元(114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 \times 100\% = 8.98\%[/math]
- 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比率,擬以 114 年中央政府分擔 46.79%、地方政府分擔 53.21% 為基準,中央政府扣除修法通過造成收入減少之比率 8.98% ,進行調整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教育經費分擔比率。
- 計算結果:115 年度中央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3,410 億元(37.81%)、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5,609 億元(62.19%);114、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比較表如下。
| 114、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分攤數額比較表 | |||
|---|---|---|---|
| 新台幣(億元) | |||
| 項目 | 114年度 | 115年度應分擔數額 | |
| 應分擔數額 (比率) | 應分擔 數額(比率) | 與114年度比較 | |
| 中央政府 | 3,910 (46.79%) | 3,410 (37.81%) -8.98% | -500 |
| 地方政府 | 4,447 (53.21%) | 5,609 (62.19%) +8.98% | +1,162 |
| 總計 | 8,357 | 9,019 | +662 |
(三)有關 115 年度中央及地方應分擔數額、比率是否妥適,請與會先進惠賜意見。
決 議:
一、 115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依法定下限編列,總額為 9,019 億元。
二、 115 年度全國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分擔比率,中央分攤 37.81%、地方分攤 62.19%,即中央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3,410 億元,地方政府應分擔數額為 5,609 億元。
2026 年超刪教育經費說明
8.26主計總處提會的明年中央教育經費減列方案(刻意超減)與合理的減列計算比較
| 年份 | 114年 | 115年 | |||||
|---|---|---|---|---|---|---|---|
| 方案別 | 沿用上一年基準 | 主計總處提議 | 正確算法 | ||||
| 應分擔數額 (比率) | 與114比較 | 應分擔數額 (比率) | 與114比較 | 應分擔數額 (比率) | 與114比較 | ||
| 中央 | 3,910億 (46.79%) | 4,220億 (46.79%) | +310億 | 3,410億 (37.81%) -8.98% | -500億 | 3,755億 41.63% | -155億 |
| 地方 | 4,447億 (53.21%) | 4,799億 (53.21%) | +352億 | 5,609億 (62.19%) +8.98% | +1,162億 | 5,264億 58.37% | +817億 |
| 教育總預算 | 8,357億 | 9,019億 | +622億 | 9,019億 | +622億 | 9,019億 | +622億 |
主計總處的算法:
3,910億 / 8,357億 = 46.79% (今年度中央教育經費占全國教育經費比例)
3,753億 / 41,810億 = 8.98% (明年度中央減少的收入占全國收入的比例)
46.79% - 8.98% = 37.81% ....... 這是個兩個性質無關的百分比數字,相減宛如體積減重量,毫無意義
[math]今年 \frac{中央教育預算}{全國教育預算} - \frac{明年中央將減少的經常性收入}{今年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 =\gt 明年 \frac{中央教育預算}{全國教育預算}[/math]
9,019億 × 37.81% = 3,410億(主計總處提會:明年減編後之中央教育預算)
正確算法
3,910 / 31,534億 = 12.4 %(今年中央收入中教育經費的比例)
3,753億 × 12.4% = 465億(3,753 億中所含的教育經費)
4,220億 – 465億 = 3,755億(我們認為合理的減編後中央之教育預算)
※主計總處提會中央教育預算:較去年相同基準,減列了 810 億;較合理減列,超刪了 345 億
教育經費保障建立與推倒事件簿
- 1946.12.25 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 164 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原因是:從政者為了政策賄選和綁樁的需要,一定會去找教育這種「剋扣經費不會馬上引發眼前負面效果」的部門開刀。 - 1997年7月國民大會修憲凍省,時任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連戰聯合主計長韋端,說服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原因是中央政府預算由黑字預算轉向赤字預算,連戰發現他每借一塊錢只能花八毛五,卻須要還一塊錢外加利息,所以推動推倒教科文預算保障。 - 從 1997~2000 年由 927搶救教科文行動連線、選教育當總統行動聯盟、中華民國教育改革協會、四一○教改聯盟、全國教師會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暨600個教育團體,歷經國父紀念館前發動 5000 名師生戶外教學(罷課),劉進興、李慶安、朱惠良、范巽綠等跨黨派提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草案》,最終在 2000 年成功立法,恢復教育經費法定保障。教育團體與新政府主計長林全協商以政府歲入淨額 21.5% 為政府教育經費編列下限,同時建立教育財政兩委員會,並實施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強化教育財政紀律。
- 2010年財政部發動《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修法,欲將「行政院一般教育補助」併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民間教育團體發動「均優學習論壇」並以「教育經費大走山」議程反制,最後《財劃法》修法因爭議過大未修改。
- 由於實施十二年國教,立法院兩度提高教育經費法定下限:2011.12.28 由 21.5% 調高到 22.5% ,2016.1.6 再調高到 23% 。
- 2025.3.21 總統府公布新修的財劃法,本來中央對縣市的財源比是 7:3 ,新修的財劃法改為 6:4 ,有 3753 億原屬於中央的財源,移往地方。其中高達 75% 的分配權數是依據人口數(45%)與營利事業營業額(30%),讓稅源豐富、人口密集的城市獲得更多分配。
- 2025年3月,行政院停開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研究小組。
- 2025.8.26 召開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本來依中央減少 3753 億的收入,按比例是可以減少 155 億教育經費的分擔,但主計總處以一個並不成立的公式:
[math]今年 \frac{中央教育預算}{全國教育預算} - \frac{明年中央將減少的經常性收入}{今年全國各級政府收入淨額} =\gt 明年 \frac{中央教育預算}{全國教育預算}[/math]
硬要減少 500 億的教育經費分擔。並在基準委員會中靠人數優勢強行通過。於是行之 25 年的政府教育經費分擔秩序自此瓦解。 - 2025.8.28 民間各教育團體召開記者會,開始倡議「教育財政,藍綠休兵」,發動「重建教育經費保障,參見全國同胞列車」。
- 2025.8.29 行政院修正並發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刪除「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中的「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補助」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
- 2025.10 教育部綜規司也已委託振鐸進行研究,怎麼重建《財劃法》修法後的教育經費計算公式。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研究路徑
- 2025.8~2026.6 民間教育團體在十個月內,舉辦了 16 場各地座談會或客廳會,詳如列車簡表。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社運路徑
- 2026.5.20 :振鐸和三個立委國會辦公室談妥修法提案文字,發動修法。重建教育經費保障––修法路徑
- 2026.2 :行政院拔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中的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校長團體代表,以鞏固委員會中行政院的人數優勢,好在今年進一步再削減中央政府教育預算時,沒有雜音。
- 2026.5.25 ,聯合報刊出全教總文宣部主任羅德水投書
- 2026.6.2 ,羅德水約丁志仁、謝國清在立法院中興樓 101 開記者會
超刪教育補助之後,對教育現場的衝擊
- 由於中央政府在財政新局之下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未曾釐清,所以 2026 年教育經費籌編時,中央政府教育預算佔其收入的比例相較往年更低。
- 窮縣的基本需求差短補助,配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修改,全面取消。然而財劃法修改移往地方之財源,主要受益的並不是這些窮縣,而是六都和省轄市。因為新修財劃法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權重,其中高達 75% 的分配權數是依據人口數(45%)與營利事業營業額(30%),這讓稅源豐富、人口密集的城市獲得更多分配。
- 國民教育「定額設算基本設施」,除補助英語師資之外,全面取消。這其中包括國中小的補助國中小營養午餐、照明、飲水、電腦設備折舊。
- 補助營養午餐本來歸中央編列的時代,由於主計總處沒有「政策買票」的壓力,補助以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為對象。當補助營養午餐的權責移往縣市,由於縣市有選票的壓力,變成補助全部學生,除了每年多支出 180 億的免費營養餐教育經費之外,很快每日 500 公噸的學校廚餘,估計將會倍增。而由於廚餘不再能養豬,日後還要再編列教育經費「去化」這些倍增的廚餘。目前各縣市的「食農教育」經費已經受到此項變化而受到排擠。
- 富縣開始運用財力,改變薪資與勞動條件(初期以加給和加班費最為常見),從鄰縣「磁吸」條件較優的教育人員。
- 大量補助未再延續或縮減補助金額。初期對薪資與硬體衝擊較小,但對「倡導創新型教育活動」與「維護多元價值」的衝擊較大。長此以往,恐危及台灣的整體人力品質提升與多元社會之維護。
預算書上以「以財劃法減少中央財源」為理由減少補助 89 個計畫:- 停止補助全國美術比賽初賽:140 萬
- 停止補助高中改善校園環境與充實設施設備:1.8 億
- 停止補助國中教科用書作業要點所需經費:1 億
- 減少充實幼兒園設施設備 -92% ,減 4 億
- 減少充實國中小設施設備 -89% ,減 1.8 億
- 減少補助藝術教育活動 -76% ,減 1.6 億
- 減少補助國中小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56% ,減 5.8 億
- …
過去十一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佔財源比重之變化
| 年 分 |
教育支出決算 (千元) |
退休撫卹給付 支出(千元) |
中央對地方一般 教育補助(千元) |
歲入淨額決算 (千元) |
比率 |
|---|---|---|---|---|---|
| 104 | 242941687 | 17910621 | 51004921 | 1885671520 | 0.165383 |
| 105 | 244226673 | 23930958 | 49989964 | 1895742556 | 0.167822 |
| 106 | 258869438 | 21383144 | 49967951 | 1929818773 | 0.171115 |
| 107 | 261230595 | 21554718 | 51165034 | 2020338924 | 0.165294 |
| 108 | 272940609 | 16314884 | 49479157 | 2076530034 | 0.163125 |
| 109 | 280674954 | 17740706 | 48025763 | 2169606832 | 0.159679 |
| 110 | 286371021 | 19081775 | 52228876 | 2386951474 | 0.149849 |
| 111 | 302873214 | 18880372 | 50126589 | 2713248575 | 0.137061 |
| 112 | 325282734 | 19376428 | 55570945 | 2907399424 | 0.137659 |
| 113 | 357644754 | 24623826 | 58712303 | 3143927803 | 0.140264 |
| 114 | 320246459 | 27159656 | 64686012 | 3177653113 | 0.129684 |
算法說明:
-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除 2025 年外,採審計後決算數字
- 教育支出決算、退休撫卹給付支出、歲入淨額決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教育補助, 2025 年,採審計前決算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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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過去 11 年決算,中央政府本法定義下的教育支出,從未少於 12.97%。然由於決算包含了特別預算中的教育支出,其比率數值會比預算稍高,考慮 2025 年中央政府收入預算為 31534 億,而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定該年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之應分擔數額為 3910 億,佔收入淨額的 12.4% ,所以建議中央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擔數之試算公式宜定為:其預算收入淨額之 12.4% 。
現在長這樣: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稱實驗教育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如下:
-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 (二)學校(以下併稱實驗學校):
- 1、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2、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
- (三)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之實驗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機構)。
- (四)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實施機構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或個人實驗教育之國民中小學階段,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依特殊教育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
三、本補助項目如下:
- (一)地方政府:推動實驗教育之宣導、研習、成果發表、推廣、輔導、訪視、審議及其他行政業務經費。
- (二)實驗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所需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增能研習及設備設施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
- (三)實驗教育機構: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研習及活動所需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
- (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學生實際學習需求,取得實驗教育相關學習資源或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相關輔導資源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研習及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前項補助項目之核定基準及申請規定如附表。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以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前點第二項附表及前項所定補助比率及金額,本署得視預算編列、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五、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 (一)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請對象應擬具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屬地方政府主管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向各該地方政府提出,經各該地方政府初審彙報本署;屬教育部主管實驗學校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對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 (二)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申請對象應擬具經費申請表,並檢附經各地方政府核定之實驗教育計畫及補助資格證明文件,屬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向所屬實驗教育機構轉各該地方政府提出;屬團體實驗教育或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向各該個地方政府提出;經各該地方政府初審後,將申請彙報本署。
- (三)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對象,其申請案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提出;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對象,於每年十月一日前提出,如於第二學期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至遲應於次年三月一日前提出;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對象,應於研習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出。
- (四)前款申請對象,依本署核定之計畫、經費額度及期限執行;申請本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內容所需,與計畫執行無關之設備或其他項目,不得申請;申請者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六、前點申請案,得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學校,依其計畫內實驗教育之特定教育理念,或委託私人辦理、各學習資源及輔導資源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審查。
申請計畫應包含目的、內容、工作執行項目與期程規劃、預期效益、成果檢核(第一年申請計畫請敘明成果檢核之構想)及經費編列說明。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對象於前項規定之內容項目內,應詳述實驗教育理念及系統課程架構。
經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屬地方政府主管實驗學校、實驗教育機構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經本署通知各該地方政府後,由各該地方政府通知所轄各申請對象;屬教育部主管實驗學校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對象,由本署逕行通知。
七、本補助之撥款方式如下:
- (一)地方政府: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 (二)公、私立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校實驗規範經核定後,一次撥付;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申請案,經核定且委託私人行政契約簽訂後,一次撥付;實驗教育機構經立案許可後,一次撥付。第二年以後之經費,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 (四)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之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八、本補助經費之核撥結報作業方式如下:
- (一)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二)為利實驗教育學生有效運用各項學習資源或輔導資源,本署得依各地方政府歷年經費運用情形及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七月預先核定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補助項目之所需經費。
- (三)前款核定事項經各該地方政府及申請對象認為有變更必要者,應立即辦理計畫及經費變更,並依申請程序,經各該地方政府彙報本署重新核定,並於變更核定後始得支用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補助經費。
-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各地方政府轉撥所轄各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教育部主管實驗學校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之補助經費由本署逕行撥付。
-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之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各地方政府轉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設籍學校,並由設籍學校憑各類學習資源或輔導資源之執行成果證明或支用單據,逐項辦理撥付。
- (六)本補助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獨立處理,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 (七)經核定後之計畫有變更或延期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另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對象如有中止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情事,各地方政府應就本署補助之未執行項目經費全數繳回。
- (八)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經費由各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經所屬各地方政府轉本署辦理結報作業;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補助經費由申請對象向所屬設籍學校或各地方政府設立之專責單位轉各地方政府彙報本署辦理結報作業;屬教育部主管實驗學校及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之補助經費逕向本署辦理結報作業。
九、本補助成效考核之方式如下:
- (一)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程序,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 (二)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程序,經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應於核定經費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由設籍學校或各地方政府設立之專責單位彙整各類學習資源或輔導資源之執行成果轉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 (四)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執行成果。
十、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或學校就本補助執行情形,進行評估及檢討;經本署評核為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各級政府依權責逕予獎勵相關承辦人員。
十一、同一性質計畫以其他規定向教育部或本署申請並獲補助或獎勵者,不得重複請領本補助;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經費補助,其已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同時申請經費補助。經查證重複請領屬實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有移作他用、違反核定之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附表(一~五及七略)
| 補助對象 | 補助項目 | 核定基準 | 申請規定 |
|---|---|---|---|
| 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 依學生實際學習需求,取得實驗教育相關學習資源(學生參與實驗教育相關多元適性、自主學習等課程,或結合專業學習場域或專家教學進行實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或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相關輔導資源(學生參與學生輔導法所定措施以外之專業輔導人員使用,或規劃如藝術治療、心理諮商等各類助人療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 每學年每生最高一萬二千元為限。 | 一、本項補助申請對象為國中小教育階段具下列身分者: (一)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依據特殊教育法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屬身心障礙之特殊教育學生。 (四)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本項補助不得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短期補習教育開立之單據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三、本項資源以一般學校、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以外單位辦理之活動為補助原則;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 |
本來長這樣:
| 補助項目 | 補助對象 | 大致基準 | 備註 | |
|---|---|---|---|---|
| 學 習 資 源 |
1.組課共學 |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
1. 學校在現有的補助基準下外加 10% |
|
| 2.共組同好社團 |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 |||
| 3.開設適性選修課程 |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 |||
| 4.專家、達/職人教學支援 |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 |||
| 5.場域實習 |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 |||
| 輔 導 資 源 |
1.聘用專業輔導人士 |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 ||
| 2.輔導師資養成/增能研習(輔導人才增能研習) | 實驗教育學校 / 機構 / 團體 | |||
| 3.特殊療育(如藝術治療)課程、活動 | 學校、機構、團體、自學生 |
教育經費保障被推倒的真實原因
- 職業政治之間,黨同伐異已到了白熱化的程度,大家都在拆「台灣國政正常治理」這間房子,城門失火殃及池魚,「教育」這間房間也被波及。很多其他的領域也有被波及。
- 官員和民代認為:當前的教育界就是一盤散沙,既沒有連結的能力,更沒有發聲的意願。卻一年鎖住了 9000 億的國庫預算,匹夫無罪,懷璧其罪,不搶奪教育界,不然要去搶誰?
- 許多官員、民代、人民,根本上並不認同國家保障教育經費,認為這純粹就是教育界在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
丁丁一路走來的真實感受:
- 「重建教育經費保障」事情真的有點大。
- 行政院 / 鄭麗君 / 主計總處
- 立委
- 教育部
- 台灣社會當前的「公心」真的有點少。
- 所須消耗的經費比原先想的多。
- 要找出各方都接受的分配模式並不容易。
- 教育界目前真的是一盤散沙。
四件事相關連:
上一次「重建教育經費保障」
最早我國的教育經費保障是寫在憲法 164 條當中, 1997 年副總統兼行政院長連戰,拜託修憲國民大會(當時正討論凍省),凍結憲法 164 條,取消政府預算中對教育、科學、文化的編列保障。此後三年(1997~2000年),經過各民間教育團體鍥而不捨的努力,終於在 2000 年,以《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重建了我國政府對教育經費的保障。
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的形勢與運動
教育經費保障被推倒的真實原因
- 職業政治之間,黨同伐異已到了白熱化的程度,大家都在拆「台灣國政正常治理」這間房子,城門失火殃及池魚,「教育」這間房間也被波及。很多其他的領域(如社福)也有被波及。你搶我的,我得搶回來,而且出手要比你更狠。
- 官員和民代認為:當前的教育界就是一盤散沙,既沒有連結的能力,更沒有發聲的意願。卻一年鎖住了 9000 億的國庫預算,匹夫無罪,懷璧其罪,不搶奪教育界,不然要去搶誰?
- 許多官員、民代、人民,根本上並不認同國家保障教育經費,認為這純粹就是教育界在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
要恢復教育經費保障,必須研究、社運、立法遊說三方面同步推動,才有辦法。
(一)立法
- 立委中要有人認同「教育財政,藍綠休兵」,而且是仇恨值較低的立委,我們找了柯志恩委員和范雲委員,再由兩位委員找其他委員。
- 設計補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10 條及新增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條款。
- 說服行政院、立法院、地方政府基本上不反對。
- 走過提案、交付委員會、審查、二三讀等流程。
第11屆第5會期委員名單:
- 伍麗華(召委)、吳沛憶、吳思瑤、林宜瑾、柯志恩、郭昱晴、陳秀寶、陳培瑜、葉元之、葛如鈞、謝龍介、羅廷瑋(召委)、羅智強、蔡春綢
應在第5,6會期主推:
- 新北場本以 5 月為佳,但已拖到 6 月上旬
- 主力造勢場:調動上百人來參加,調動各地來參加,調動教育界各路友人來參加
- 請各教育團體來共同參與,做出「教育界能連結,要發聲」的態勢,並且不達目的不會善罷甘休
- 找人好好拍照,做成圖文並茂的小冊,送各立委辦公室
- 累積一些影音材料,做成 youtube 短片,在各社群媒體散布
- 活動前後,散出大量的媒體投書
- 借下半年地方選舉的勢, push 立法
修法條文對照表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
|---|---|---|---|
| 第三條第2項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中中央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中央政府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十二。 |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 將中央教育經費及決算歲入淨額之例行比例法規化。 |
| 第十條第1項 | …計算各級政府自有財源中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由於財劃法影響各級政府經費分配,因此將分擔數額改由以各級政府自有財源進行規範 |
| 第十條第4項 | 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 |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 | 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 |
| 第十條第5項 | 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 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 | 藉由主計總處之核備機制加速預算調整以期減少扣減教育經費之動機 |
| 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 | 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應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無 | 中央政府亦設立教育發展基金,以期其操作能對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產生指導作用 |
(二)研究
- 查出過去十年中央政府教育預算/決算,佔中央政府歲入凈額的比重
- 比較完中央與 22 縣市 2025 年至 2026 年全部的教育相關的預決算。尤其是補助部分。
- 要到全部公保資料與勞保資料,知道全國各級學校全部用人情形。
- 組織中央與 22 縣市教育經費研究的微社群。
- 一方面培養教育財政的人才,一方面重建教育經費保障與教育財政治理能量。
(三)社運
- 組織 50 場 「重建教育經費保障,參見全國同胞列車」(客廳會或座談會)。目前已辦完 11 場,正在策畫下一輪 4 場。
- 有源源不斷的中央廚房,提供給各地手冊與簡報檔,並辦理種籽人員培訓。
- 爭取教師組織、家長組織、校長組織、各地社大理解與認同。
- 需要募款,我們 / 中生代 / 青年合作 三個世代的合作。
列車簡表:
| 型態 | 日期 | 時間 | 縣市 | 地點 | 聯絡窗口 | 人數 | |
|---|---|---|---|---|---|---|---|
| 0 | 座談會 | 2025.08.28 | 09:30~16:30 | 臺北市 | 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8號 | 丁志仁 | 30 |
| 1 | 座談會 | 2025.09.06 | 14:00~17:00 | 臺中市 | 台中市北區北平二街3號 | 王珍誼 | 15 |
| 2 | 客廳會 | 2025.09.13 | 14:30~16:00 | 嘉義市 | 嘉義市永樂二街68號一樓 | 蔡毓純 | 7 |
| 3 | 客廳會 | 2025.09.17 | 18:00~22:00 | 臺北市 |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50號(頂樓KTV室) | 鄭婷如 | 6 |
| 4 | 座談會 | 2025.09.30 | 14:00~17:00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260號(後甲國中群育樓一樓好書室) | 林朝成 | 30 |
| 5 | 座談會 | 2025.10.14 | 09:30~11:30 | 臺中市 | 台中市豐原區源豐路42號 | 張仁彰 | 14 |
| 6 | 座談會 | 2025.10.30 | 09:00~12:00 | 新竹市 | 新竹縣關西鎮12號 | 鄭婷如 | 13 |
| 7 | 座談會 | 2025.11.14 | 14:30~16:30 | 臺北市 | 台北市成淵高中(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235號) | 賴和隆 | 51 |
| 8 | 客廳會 | 2025.11.29 | 10:00~12:00 | 臺南市 | 台南市中西區南門路241~3號(見樹美語,06~2136036) | 郭怡蘭 | 5 |
| 9 | 座談會 | 2025.11.30 | 09:30~16:30 | 臺北市 | 臺北市南區社區培力基地(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236巷 17號5樓) | 丁志仁 | 12 |
| 10 | 座談會 | 2025.12.06 | 09:30~17:00 | 臺北市 | 和平實驗國民小學(臺北市大安區敦南街76巷28號) | 閉恩濡 | 16 |
| 11 | 座談會 | 2025.12.11 | 19:00~21:00 | 臺南市 | 臺南市西區成功路29號4樓 | 嚴婉玲 | 30 |
| 12 | 座談會 | 2026.03.14 | 9:00~12:30 | 高雄市 | 高雄市教師會(高雄市苓雅區輔仁路155號6樓之1) | 陳銘彬 | 21 |
| 13 | 座談會 | 2026.03.17 | 09:30~11:30 | 臺中市 | 台中市豐原區源豐路42號 | 顏振寧 | 9 |
| 14 | 座談會 | 2026.05.16 | 9:00~12:30 | 臺東縣 | 台東均一實驗高級中學 | 彭清翎 汪履維 | 7 |
| 15 | 座談會 | 2026.06.27 | 9:00~12:30 | 新北市 | 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小 | 丁志仁 |
應強化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功能,並連結地方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一、修法讓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能明確課責地方政府教育經費籌編責任
- 如果中央能長期掌握台銀教育人員公保資料與勞委會兼任教育人員的勞保資料(總數每年約 400 萬筆),便能準確掌握:
- 各縣市實際的教育規模。
- 各縣市對各級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的的符合程度。
- 縣市之間薪給水準之系統性差別。
- 不同類學校兼職人力的季節性漂移。
- 如果再透過委員會中財政部與會委員的積極參與,即能掌握各縣市的自有財源變化。
- 如果再透過委員會中主計總處與會委員的積極參與,即能掌握各縣市的補助及協助收入變化。
- 以各縣市教育規模權數佔一半,財政增加幅度佔一半,只要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籌編責任釐清明確,就能公平制定各縣市政府教育經費籌編責任––縣市教育經費應分擔數。
- 在此前提下,建議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由於2026年以後一般教育補助定義近似於過往特定教育補助之定義,因此調整條文內容以保持實質一致。
- 為使扣減流程絲滑流暢,建議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 為配合運作,所有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皆至少分兩期撥款,縣市不負起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即扣減第二期撥款。
- 為增加上述運作的正當性與可行性,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延聘教師代表、家長任表、校長代表或其他重要教育公民團體代表。
二、應鼓勵地方組織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 由於縣市預算增加,此後看各縣市教育預算,變得比過往重要。此一環節很難靠「全國性教育團體」或某大學單獨完成。
- 在這一輪各地座談會中,發現已有自發的地方教育經費研究社群萌芽發展,台「高雄市教育經費研究小組」與「台南新芽」等。
- 而「高雄市教育經費研究小組」正在導入 AI 代理,研究高雄市的教育預決算,而其算力,其實足以涵蓋台灣全部縣市教育預決算的長期追縱。
- 建請教育部扶持地方教育經費研究社群發展,並促進其橫向聯絡,以為中央治理教育預算之重要助力。
修法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
- 各地方政府設立可「滾存」的基金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有多年;然「高編少花」將教育經費滾存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然後再巧立名目,設法將滾存之教育經費併入地方府庫,亦為一制度性之漏洞。
- 建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例如: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自主學習推動,終身學習推動,各縣市實驗教育推動中心,非都會地區的教育創生計畫…都適合用這種模式來籌措多年期的推動經費。
振鐸學會受教育部委託研究案對政府建議列表:
- 以中央政府歲入淨額的 12.4% 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籌編的責任。
- 以類計畫型補助補助窮縣基本需求差短。
- 以類計畫型補助設算國教重要項目,如:資訊設備折舊。
- 補助營養午餐,長遠可以用「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之名義,重歸中央與地方協作,並至少做到排富。
- 常態性蒐集台銀教育人員公保資料與勞委會兼任教育人員的勞保資料,並衍生研究:
- 薪級與實際教育支出的映射關係函數。
- 各縣市實際的教育規模。
- 各縣市對各級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的的符合程度。
- 縣市之間薪給水準之系統性差別。
- 不同類學校兼職人力的季節性漂移。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 所有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皆至少分兩期撥款,縣市不負起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即扣減第二期撥款。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延聘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長代表或其他重要教育公民團體代表。
- 應鼓勵地方組織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