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教育經費保障結案報告/對政府建議列表」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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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以中央政府歲入淨額的 12.4% 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籌編的責任。 |
| − | # | + | # 以類計畫型補助補助窮縣基本需求差短。 |
| − | # | + | # 以類計畫型補助設算國教重要項目,如:資訊設備折舊。 |
| − | # | + | # 補助營養午餐,長遠可以用「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之名義,重歸中央與地方協作,並至少做到排富。 |
| − | # | + | # 常態性蒐集台銀教育人員公保資料與勞委會兼任教育人員的勞保資料,並衍生研究: |
| − | + | #*薪級與實際教育支出的映射關係函數。 | |
| − | + | #*各縣市實際的教育規模。 | |
| − | + | #*各縣市對各級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的的符合程度。 | |
| − | + | #*縣市之間薪給水準之系統性差別。 | |
| − | + | #*不同類學校兼職人力的季節性漂移。 | |
| − | + |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 | |
| − | + |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 |
| − | + | # 所有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皆至少分兩期撥款,縣市不負起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即扣減第二期撥款。 | |
| − | + |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延聘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長代表或其他重要教育公民團體代表。 | |
| − | + | # 應鼓勵地方組織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 |
| − | + |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
| − | #* | + | # 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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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5月28日 (四) 16:31 的最新修訂
- 以中央政府歲入淨額的 12.4% 為中央政府教育經費籌編的責任。
- 以類計畫型補助補助窮縣基本需求差短。
- 以類計畫型補助設算國教重要項目,如:資訊設備折舊。
- 補助營養午餐,長遠可以用「以營養午餐為平台的食農教育」之名義,重歸中央與地方協作,並至少做到排富。
- 常態性蒐集台銀教育人員公保資料與勞委會兼任教育人員的勞保資料,並衍生研究:
- 薪級與實際教育支出的映射關係函數。
- 各縣市實際的教育規模。
- 各縣市對各級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的的符合程度。
- 縣市之間薪給水準之系統性差別。
- 不同類學校兼職人力的季節性漂移。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行政院核定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編列教育預算,或於決算中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教育預算情節重大時,應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前項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扣減後提交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核備。」
- 所有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皆至少分兩期撥款,縣市不負起教育經費籌編責任,即扣減第二期撥款。
-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應延聘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長代表或其他重要教育公民團體代表。
- 應鼓勵地方組織教育經費研究社群。
- 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增設第2項「中央政府應設立中央教育發展基金,專帳管理,教育部主管預算於年度終了時應將預算賸餘滾存於基金,供未來年度繼續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對於多年期重要的教育興革倡議,採取「中央教育發展基金」與各「縣市教育發展基金」相互配合出錢共同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