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稿/民進黨版」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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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雖有規範(合計佔歲入總額的23%),但對中央與地方分別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未明確規範,在2000-2025年期間,一向靠默契協調與會議討論(事前有工作小組設算)來釐定。但在《財政收支劃分法》於2025年公布修正後,開始衍生爭議。*爭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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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2026年後,導致本法保障政府對教育經費編列下限之意旨,難以為繼。責有賴本法修訂,再予以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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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5月12日 (二) 12:23 的修訂

案由

原法(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雖有規範(合計佔歲入總額的23%),但對中央與地方分別的教育經費籌編責任並未明確規範,在2000-2025年期間,一向靠默契協調與會議討論(事前有工作小組設算)來釐定。但在《財政收支劃分法》於2025年公布修正後,開始衍生爭議。*爭議描述。 致2026年後,導致本法保障政府對教育經費編列下限之意旨,難以為繼。責有賴本法修訂,再予以明確規範。

草案總說明

修改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