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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態發展回顧(澄清) 7:3 => 6:4 不是不可以,須討論三年,做好事權與財源的同步轉移 / 但是沒有 中央政府是沒有經費執行原有的業務規模的 因應之道 無法恢復基本需求差短補助,做不到。->需要一個有類似的功能補助方式 第二次修財劃法行政院不附屬,因為當時的條文是,教育補助不能低於一般性補助。他只同意第一次修法的版本 我們沒有要修復財劃法對國政治理的全面破壞,而是單純恢復教育經費保障的機能。 名義:用計畫型補助來補足窮縣分不到一般性補助的差短。->兩百億上下 要新增的計畫型補助,功能近似於「國民教育基本設施」的計畫型補助。 選民壓力,讓當前有二十個縣市要推動全民免費營養午餐。 提案:中央建立教育發展基金,行政院跟縣市也要投入。有一般性教育補助的功能。減少對六都的部分計畫型補助。可以集中在補助。 我們主張:中央有教育財政義務,應該要佔到他收入的12%。縣市分成四級(台北市、六都+新竹市、非直轄市+嘉義市、離島but金門特例) (我們去找:找歷來中央的收入以及教育支出在其中的佔比。 剩下縣市承擔:公保跟勞保的人數乘以金額,就是該縣市教育經費規模當量。->這個數據不需要縣市政府填報 分擔權數的50%自有財源;50%教育經費。 報告要有兩個版本:一個是初始版;一個是交出去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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